《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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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面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12月29日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

2、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建设,推动工伤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有关要求,在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深化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以全省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

3、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加快建设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着眼于工伤保险基金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基金运行监控分析,完善健全费率调控机制,切实增强基金抗风险调控能力。坚持制度统一、分工负责,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和经办规程,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和责任分工,实现“基金上统、服务下沉”,不断提升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坚持预算统一、责任分担,全省统一编制基金预算,建立工作考核机制,落实属地责任。(三)目标任务。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和缴

4、费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一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绩效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二、主要内容(一)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进一步推进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工作,扎实推进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统一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费率浮动办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其当期缴费基数。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参保人员

5、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上限。(二)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对原待遇低于新计发标准的,按新标准计发,高于新计发标准的,继续执行原待遇水平。(三)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1 .省级统收。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工伤保险费、利息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其

6、中,工伤保险费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原则,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级国库按旬划拨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2 .省级统支。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各地不得自行新增支出项目、扩大适用对象、调整实施申领条件、超出省级规定待遇标准等,违反规定增加的支出由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承担。每月25日前,各设区市(含省本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辖区内次月支出用款计划;每月月底前,省级社会保

7、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各地上报的支出用款计划(包括人员对象、支出项目、支出标准,上个月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基础上,提出全省次月支出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次月8日前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各设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各项待遇支出按时足额发放。3 .存量结余基金管理。各设区市存量结余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算,由省人社厅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核定。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各设区市存量结余不上解,暂委托当地存放,由省级统一管理、使用。在确保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各设区市

8、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做好存量结余的保值增值。省级根据基金余缺调剂需要适时调拨使用,各设区市接到调拨通知后应在省级要求的时间内上缴。2024年1月1日起,有存量结余的设区市优先使用暂存当地结余进行支出,直至结余消化,当存量结余不足2个月基金支出额度时,应向省级报备。原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基金。2024年1月1日起各设区市不再上解省级调剂金。4 .各地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等特殊情况导致基金大幅支出,当地基金支出账户余额预计不足支付的,应及时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紧急用款申请并附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同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9、申请后,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四)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主要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基金支出预算及预算编制说明等。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预算调整程序。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省人社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实施。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省级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承担参保扩面、

10、基金征缴、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经办管理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并保障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省级建立统一的考核评估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对当期有缺口且有累计结余的设区市,动用当地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当期缺口;对当期有缺口但没有累计结余的设区市,按照缺口额的10%,通过当年度省与市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年终结算上解。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考核,对当期考核优秀的设区市,结合上解情况,从各地上解资金中试行给予一定激励,考核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五)建立基金预警和费率调整

11、机制。加强基金运行监测预警,全省基金累计结余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制定适时上浮行业基准费率的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基金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服从大局,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专业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持续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二)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监督原则,夯实本级监督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

12、立健全政策、经办、征收、信息、监督多环节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制度。落实内控制度,坚持岗位不相容原则,确保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高风险业务初审、复核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禁止一人通办。健全适应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发挥省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实现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智慧监管。制定并实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服务机构协议文本,实现经办业务流程一体化、省内协议服务机构互认。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三)加强部门协作。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重统筹协调,密切沟通协作,强化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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