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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点速记手册第一章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考点一】根本立场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足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人民服务。【考点二】核心要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并系统阐述的一个坚持”:D坚持党对全国依法治国的领导: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
2、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十一个坚持既是重大工作部署,又是重大战略思想。【考点三】安全生产红线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习近平强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综合治理,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考点四】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一)意见的总体要求一一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安全发展。二
3、是坚持改革创新。三是坚持依法监管。四是坚持源头防范。五是坚持系统治理。(二)五项制度性改革1 .加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2 .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3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4 .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5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考点一】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广义的“法律”
4、: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日常生活中,使用“法律”一词多是从广义上来说的。(二)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制定主体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三)法的分类划分标准划分类别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适用范围i般法和特别法法规定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创制和表达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考点二】法律体系与法的效力(一)法
5、的效力-法的效力层级(I)宪法至上,上位法高于下位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考点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的不同层级和效力位阶上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法的效力层级)下位法同一层级的法的适用范围(各领域普遍问题、某一领域特殊问题)一般法安全生产法特别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具体规范(相对的可分的)综合性法安全
6、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单行法法的表现形式:(注意结合法的效力层级)法律形式名称特征宪法宪法法律xx法行政法规XX条例地方性法规XX地XX条例部门规章xx规定、办法、细则地方政府规章X地X规定、办法、细则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考点一】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7、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考点二】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法着重对事故预防作出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一)安全意识在先(宣传、普及安全意识)(二)安全投入在先(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予以保证)(三)安全责任在先(明确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职权,同时设定安全责任)(四)建章立制在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措施制度)(五)事故预防在先(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六)监督执法在先(事前、事
8、中监管)【考点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隙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考点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决策人)(1)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2)一般情况下,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异地或者国外,总经理(厂长)成为主
9、要负责人。不设法定代表人时,主要负责人就是其投资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3)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时,由其授权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全面工作.(实际负责人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考点五】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10、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第;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考点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1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
11、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2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3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12、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监管类型行业范围地域范围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各行各业全国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专项监管有关行业全国国务院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5 .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规定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6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
13、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考点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考点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4、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隙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
15、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考点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考点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16、、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点十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
17、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C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点十二】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的规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版I、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考点十三】特种设备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18、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考点十四】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19、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考点十五】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
20、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考点十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考点十七】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
21、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从业人员发现直
22、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考点十八】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
23、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考点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L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四项)职权:(一)现场检查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现场处理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紧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齐故隐患排
24、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总结:事故隐患一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一责令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一排除后一审查同意一恢复。(四)查封扣押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考点二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要求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1 .安全生产监
25、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考点二十一】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
26、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肖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考点二十二】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27、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考点二十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装备、器材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考点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
28、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考点二十五】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规定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
29、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考点二十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
30、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酶和干涉对劣故的依法调查处理。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点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
31、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32、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考点二十八】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
33、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34、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简记:五年对任何,终身本行业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4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
35、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考点二十九】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
36、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卜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考点一】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
37、,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二)矿山安全出口和运输通信设施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考点二】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
38、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枪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肝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考点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
39、、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职代会监督)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有权*j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职工监督)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工会监督)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
40、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考点四】火灾预防的规定(一)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
41、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二)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中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
42、,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
43、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旅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考点五】消防组织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44、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四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
45、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考点六】灭火救援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第四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统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
46、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四十六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第四十九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
47、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四、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五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考点七】道路通行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任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