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906019 上传时间:2024-01-11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65.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docx(3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广西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轻微不罚)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I.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下;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经责令停止后立即自行纠正并

2、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1.占用公

3、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2.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停止后立即自行纠正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薪;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3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4、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1 .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公路安全;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4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

5、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L没有对涉路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2.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

6、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5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7、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L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或者焚烧物品面积10平方米以下;2.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6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放养牲畜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

8、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1 .经责令停止后及时停止;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7对在

9、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1 .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期限内拆除恢复原状;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

10、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8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O1 .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施工,主动拆除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11、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9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12、。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1 .违法行为刚开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停止施工,主动拆除相关设

13、施并恢复原状;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10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L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4 .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5 .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设区市、县级11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15、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L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

16、行为;4 .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12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处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

17、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1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4 .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设区市、县级13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18、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4 .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5 .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

19、危害后果;6 .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1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

20、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L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及时改正;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3 .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设区市、县级15对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

21、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二)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者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L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3 .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不超过30日;4 .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车辆过户相关手续。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

22、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16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1 .一年内第一次

23、被查处;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4 .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5 .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设区市、县级17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

24、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五腰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3 .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4 .藁造成其他危害后果。1 .通

25、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

26、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下

27、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首违不罚)1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O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主动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

28、,未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后果O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2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

29、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未造成公路损害,未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3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

30、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主动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未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4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

31、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O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主动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未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

32、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5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按照执法部门要求规范装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飘散;4 .损坏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

33、引发交通事故、交通拥堵;5 .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承担相关费用。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6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

34、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4 .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O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7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

35、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8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

36、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沫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4 .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

37、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9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沫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

38、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主动拆除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未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等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10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擅自重

39、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3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4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

40、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处罚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1、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四条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属于危房确需重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公路建筑控制区,另行安置。拆迁安置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建行为,并立即或在

42、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11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43、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健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期限内清理拆除恢复原状;3 .在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

44、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4 .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12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

45、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 .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1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自治区级序号违法事项法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监管措施实施层级13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

46、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