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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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XX大学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旨在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导向,结合学位点合格评估开展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建立学位点退出机制,推动学位点存量调整,优化学科布局和人才培养体系。第二章学位点动态调整的规则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未参加过专项评估(获得授权不满三年)的学位点和在学位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

2、的学位点可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点,撤销的学位点指标纳入省级统筹增列。第三条学校自主撤销的学位点可以通过本办法调整为其他学位点,国家取消授权的学位点不能再调整为其他学位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第五条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1 .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

3、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2 .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3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

4、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第六条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1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2 .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第七条对

5、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第三章学位点动态调整的条件第八条我校现有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主动申请调整。1 .学位点合格评估自评不合格;2 .近两年没有招生或连续三年没有完成招生计划;3 .学生就业率长期较低;4 .今后不考虑招生、建设和发展;5 .社会需求度不高、学科实力不强。第九条我校现有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可以强制调整。1 .学位点合格评估学校复评不合格;2 .连续三年没有招生;3 .学生一次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30%o第十条学位点合格评估(含专项评估)国家抽评不合

6、格且被国家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点不得申请调整。第十一条申请通过调整增列的学科应满足以下条件:L学校战略发展亟需;4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色明显;5 .已凝练形成三个及以上的学科方向。6 .学科的依托学院应具备设置该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第四章学位点动态调整的程序第十二条学科自主申请撤销学位点应遵循以下程序:1 .学科申请。学科应撰写学位点撤销报告,从专业生源、社会需求度、学科实力三方面陈述撤销理由。2 .学校审核。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学位点撤销报告的真实性。3 .校学位评定

7、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点撤销报告,并形成学位点撤销决议。4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将本校拟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材料报送XX省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后按程序批准。第十三条学校强制撤销学位点的应遵循以下程序:L学校撰写学位点撤销报告。学校根据学位点合格评估复评报告,结合专业生源、社会需求度、学科实力情况撰写学位点撤销报告。5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点撤销报告,并形成学位点撤销决议。6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将本校拟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材料报送XX省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后按程序

8、批准。第十四条学校增列学位点的应遵循以下原则:1 .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国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拟增列的学位点数量不得超过拟撤销的学位点数量。2 .主动撤销学位点的学院可以优先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则申请增列新的学位点。3 .学校强制撤销的学位点获得的增列指标将优先服务于学校战略需求。第十五条学校增列学位点的应遵循以下程序:1 .对标自评。拟增设的学位点应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对标自评,满足条件后方可开展学位点增列工作。2 .增设方案论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及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学科人才培养条件,提出新学位点的增设,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9、;3 .同行专家评议。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至少有3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4 .学校审核。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对拟增列学位点基本条件的达到情况和增设方案的真实性进行审核。5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学位点的决定。6 .校内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增设决定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7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将本校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材料报送XX省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后按程序批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第十八条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请依据国家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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