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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2023)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鹤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2月13日鹤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较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
2、受灾县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受灾县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鹤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
3、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2.1 组织指挥体系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受灾县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救灾救助相关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常
4、务副市长。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林业局、市国动办(市人防办)、市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鹤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鹤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5、、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郑州铁路局鹤壁东站、郑州铁路局鹤壁车站、鹤壁供电公司、鹤壁银保监分局、市红十字会、市科协等部门负责人。2. 2救灾工作组当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的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市减灾委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
6、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县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本区域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受灾县区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3. 2.1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开展救灾工作督导检查。牵头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
7、农村局、市气象局、鹤壁军分区、武警鹤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4. 2.2灾情管理组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由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对受灾县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准备受灾县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受灾县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牵头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5. 2.3生活救助组主要职责:指导属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相关政策
8、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受灾县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牵头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6. 2.4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收集受灾县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受灾县区紧急调运市级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市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中央、省级救灾物资;指导受灾县区救灾物资发放使用管理。牵头单位: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9、、郑州铁路局鹤壁东站、郑州铁路局鹤壁车站。7. 2.5救灾捐赠组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受灾县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郑州铁路局鹤壁东站、郑州铁路局鹤壁车站。8. 2.6安全维稳组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受灾县区,指导并协同受灾县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武警鹤壁支队。
10、9. 2.7医疗防疫组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受灾县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灾县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受灾县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10. 2.8新闻宣传组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11. 2.9倒房重建组主要职责:制定受灾县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
11、金;指导受灾县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12. 3专家委员会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建议,为全市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13. 害预警措施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
12、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预置物资,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
13、助准备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6)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14. 情信息管理各县区应急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14.1 息报告1 .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县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县区
14、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政府、市应急局,必要时可直接上报省应急厅和应急部;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厅,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应急管理部。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县区应急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4 .1.2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区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应急局要在2日内审核、汇总
15、灾情数据并向县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要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4.1.3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2灾情核定1.1.1 1部门会商核定。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区减灾委或者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1.1.2 专家小组评估。应急、住建、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
16、家评估,核实灾情。1.1.3 建立救助台账。县级减灾委办公室、应急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4.3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县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广电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区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
17、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救助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W四级。5.1IV级响应5.1.1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IoOO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农村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
18、以下。5.L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报告。5.L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受灾县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县区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
19、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5)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7)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县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IH级响应5.2. 1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
20、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n级响应: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IOoO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O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农村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5. 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11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HI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6. 2.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县区形势,研究支持措施。(2)派出由市应急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县区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省政府支持。收到省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
22、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5)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县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6)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7)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8)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文明办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9)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县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23、.3II级响应5.3.1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11级响应: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O户以上、5000间或17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农村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5.3.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11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5.3.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
24、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县区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受灾县区形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2)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受灾县区指导救灾工作。(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应急厅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县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县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
25、共享工作,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县区需求评估。(4)以市政府或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省政府支持。收到省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局提出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5)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县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6)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
26、作。(7)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县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的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鹤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鹤壁支队根据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8)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县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受灾县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受灾县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
27、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9)市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10)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文明办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三)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I级响应5.4.1启动条件全市
28、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死亡2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700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农村人口25%以上或20万人以上。5.4.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5.4.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发出响应
29、通知,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县区召开灾情会商会,对指导、支持受灾县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2)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受灾县区指导救灾工作。(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省应急厅报告至少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县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县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县区
30、需求评估。(4)以市政府或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省政府支持。收到省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5)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县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6)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7)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县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
31、受灾县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鹤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鹤壁支队根据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8)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县区水利工程修复
32、、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县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准备受灾县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受灾县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县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9)市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10)以市政府或市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团市
33、委、市文明办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11)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5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县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县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6. 6响应升级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
34、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标准时,按照相应响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7. 7响应终止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8. 8响应协同衔接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相关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市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县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县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9.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9.1 过渡期生活救助6. 1.1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县区应急部门评估受灾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7. L2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市
35、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6.1.3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县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6.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受灾县区应急部门应于9月份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6.2.2受灾县区应急、财政部门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
36、并于10月上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上一级应急、财政部门。6.2.3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其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6.2.4市应急局指导各县区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6.3
3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积极发挥巨灾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3.1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县区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住建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6.3.2由市政府或
38、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6.3.3根据受灾县区或其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县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县区应急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6.3.
39、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卫生健康、教体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供水保障。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
40、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6.3.6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1.1 各县区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7.1. 2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7. 2物资保障7.2. 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41、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要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7.3. 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7.2.3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市应急局提出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商市财政局后组织采购。7.2.4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
42、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管理,实现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7.3通信和信息保障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7.3.2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县区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
43、确掌握重大灾情。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7.4装备和设施保障市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44、,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情发生后,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维护安置点秩序。7. 5人力资源保障7.5.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5.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
45、会商、赴受灾县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7.6社会动员保障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7.6.2完善非受灾县区支援受灾县区、轻受灾县区支援重受灾县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
46、作用。7.7.1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7.7.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地震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7.4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
47、,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7.8宣传和培训1.8.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力口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7. 8.2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安全)示范社区建设。8. 8.3组织开展对各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8.附则8.1 术语解
48、释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8. 1.2本预案所称一般、较大自然灾害,参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8. L3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8. L4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8. L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1. 6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8. 2奖励与责任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