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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研费报销补充规定根据XX省科技大会文件中“XX省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自主权实施细则”精神和“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时间、资金额度、人员组成等情况,设立1到2名财务助理,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编制与调整、经费报销、编制财务决算、项目验收等工作。财务助理的业务工作由财务处培训,所需费用可通过项目劳务费解决。第二条规范管理科研经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合同报财务处一份备案,作为费用报销、劳务费支出的依据。科研活动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按照真实性原则,提
2、供相关证明,履行签字手续,按照XX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报销。第三条科研劳务费按项目任务书预算(合同约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的博士后、博士(硕士)研究生、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野外考察、考古挖掘等雇佣的民工,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或市场用工实际,确定劳务薪酬。参与项目实施的非学校职工,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参照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学校在职人员课题劳务费按照项目任务书预算或合同约定发放。第四条劳务费计税:非学校职工一次性劳务,按税务局规定的劳务费计税标准计算所得税;学校职工按工资薪酬合并计税。第五条根据科研劳务费“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规定,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在其他工资科目下,设“科研人员绩效、劳务费”科目,用于核算参与科研项目在职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在劳务费科目下设科研劳务费,用于核算参与科研项目的非在职人员劳务费。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或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第六条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不得列支课题组成员劳务费非试点单位。第七条按照“事权与支出相结合、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监督问责,不得以权谋私、侵占、贪污、私分科研资金,在制度和规矩的框架下,保护和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热情。项目负责人对科研劳务费的发放负直接责任。第八条本补充规定从XXXX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