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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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工作,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学生工作队伍,规范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完善研究生“三助一辅”体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兼职辅导员(本办法所称“兼职辅导员”专指研究生兼职辅导员)从我校规定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中选聘。第二章条件与职责第三条申请兼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L党员(或预备党员);2 .思想道德素质优良,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工作;3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4 .学业成绩优秀,学有余力,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2、5 .身心健康,吃苦耐劳,团结协作,能够满足岗位职责的要求;6 .本科或研究生期间担任过一年及以上主要学生干部,或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第四条兼职辅导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1 .院系设置的兼职辅导员,直接带班,每名兼职辅导员一般带120名左右学生。学团部门设置的兼职辅导员,应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2 .兼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履行学校规定的辅导员工作。3 .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三章选拔与聘用第五条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数按照不超过当年全日制研究生招生人数的3%确定,具体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与在校生数量的比例,按照专职辅导员为主、兼职辅导员为辅的原则,合理确定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岗位,逐年配备。第

3、六条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选拔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会同研究生工作部等单位组织实施。通过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同意、院系推荐、用人单位初步考察、学校统一选拔聘用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根据当年选聘计划按照1:L5的比例向学生工作部推荐人选,学校通过面试、综合考察等方式确定初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第七条兼职辅导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每年聘期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个人意愿和学校工作需求等情况综合确定是否续聘。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兼职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参照专职辅导员的方式执行。第九条兼职辅导员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辅导员工作,确因客观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提前一个月通过书面形式向用人

4、单位提出解聘申请,经用人单位和学生工作部同意后,方可解除聘用。第十条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兼职辅导员,学校可以提前解聘。解聘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谈话,并办理解聘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解聘,并不得再行聘用:L考核不合格;2 .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侵害学生权益;3 .因工作失职造成影响,产生不良后果;4 .非假期时间连续1个月不能在岗;5 .不能按照要求履行兼职辅导员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兼职辅导员在聘用期间,不得从事助教、助研、助管等工作。第十二条兼职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按照学校制定的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具体组织考核,每个聘期结束前考核完毕。主要从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履职尽责和

5、工作效果等方面组织考核,按照“优、良、中、差”提出考核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评优、奖励的依据。第十三条学校每年开展优秀兼职辅导员评选工作。优秀兼职辅导员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中评选产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兼职辅导员总数的25%授予“XX大学优秀研究生兼职辅导员”荣誉称号,并给予IOOO元奖励。第五章津贴与待遇第十四条兼职辅导员每月工作补贴16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从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中列支。通讯费由用人单位参照专职辅导员有关政策落实。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勤,每月将考勤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编制发放计划,由财务处负责按月发放。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

6、给兼职辅导员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兼职辅导员办公用房参照学校专职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兼职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宿舍,服从公寓管理规定,做好公寓内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和用人单位加强对兼职辅导员的岗前和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兼职辅导员按照专职辅导员的有关规定参加会议和阅读文件资料。第十八条在学校公开选拔辅导员时,报名参加选拔考试、通过笔试参加面试的,且担任兼职辅导员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优秀的,学校优先录用。学校管理或其他教辅岗位招聘人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考核优秀的兼职辅导员中选拔。第十九条对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期间,工作考核优秀、学业成绩优异者,可申请硕博连读,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考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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