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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和标志,是办理就业报到证的凭证。我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使用XX省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非师范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研究生使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为维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切实保证相关各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协议书的发放第一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由学院统一发放,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各执一份。学院在严格审查毕业生资格的基础上
2、,在协议书上填写学院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登记备案后发放给毕业生。第二条每份协议书都印有统一编号,协议书编号具有唯一性,只对应相应的一名毕业生。每名毕业生只有唯一一套属于自己的就业协议书。第三条协议书一经发放,请务必妥善保存,谨防丢失和损坏。一旦丢失或损坏,申领新协议书须按如下程序办理:(一)与辅导员和所在学院负责老师取得联系,由学院出具协议书丢失或损坏的书面情况说明,学生本人向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二)如学生本人将协议书丢失,需在XX日报上挂失声明作废;如用人单位丢失,除须在XX日报上挂失声明作废外,还需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应证明。(三)持由学院出具的协议书丢失或损坏的书面情况
3、说明、申请书、刊登挂失声明的报纸、用人单位证明等材料(均需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因损坏而申领者须将已损坏的协议书原件交回。第四条因协议书丢失而被他人冒用,造成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骗取、伪造就业协议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第二章协议书的填写第六条协议书中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政治面貌”栏填写毕业时的面貌;“培养方式”栏填写统分;“应聘意见”栏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并在毕业生签名处及协议书背面的诚信就业承诺书一栏签名并签署日期。第七条单位填写各栏时须字迹工整、清晰
4、,尤其是“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户口迁移地址”栏要详尽填写,以便向用人单位寄发档案和转迁户口。第八条用人单位提出其他附加协议时,请在“备注”栏填写,并须由单位签字或盖章、毕业生签字。第九条“学院鉴定意见”是对该生能否取得应届毕业生资格的认定,由辅导员代表学院填写,主要应说明该生是否能够按期毕业及综合素质情况。第三章协议书的使用第十条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要认真研究协议书中的条款内容。第十一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不得转借、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复制或转借、转让他
5、人使用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借、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协议书应及时交所在学院审查,由学院集中到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盖章,然后分别由签署协议的三方留存,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凭协议书上报就业方案,申领就业报到证。第十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的,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并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双方签字盖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的以及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在规
6、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第十四条对于无人事权的单位,除用人单位须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外,还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以示同意录用。第十五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签署就业协议书后,在未经学校认定所签协议书无效或失效并办理有关解约手续的情况下,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的任何形式就业协议,学校都不予承认和支持,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若用人单位因此向学校投诉,将视情节给予当事毕业生相应处分。第十六条凡签约到国家和地方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城市或行业就业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学校方可将其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第十
7、七条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第十八条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章,并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退回毕业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处理。第十九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如下:(一)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并签字。(二)所在学院填写学院鉴定意见,认定其能否取得应届毕业生资格。(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并签字、盖章;对于无人事权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亦需签字、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四)由学院对协议书进行初审后,交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定。(五)按要求将学校审定后的协议书送达签约的三方负责人。第二十条升学深造、出国的毕业生应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并注明录取学校以便办理档案送审手续,不得转让他人。私自转让协议书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