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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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V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大连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9月19日大连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办法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

2、法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选择的权利。第三条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标准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执行;下位法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上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相适应,且上位法对实体违法行为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下位法。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3、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拟不予处罚、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拟不予处罚、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二章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不予处罚是指对本标准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4、选择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者有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粮食经营者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八条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5、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严重扰乱粮食流通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三)不听劝阻,被警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己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时起主要作用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七)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八)对检举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九)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十)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一)其他

6、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条做出从重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自由裁量权的决定第十一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二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十三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查明事实;违法、违规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标准中所指“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第十六条本标准由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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