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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8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1月1日天津市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互联网培训平台(以下简称线上培训平台)管理,构建线上培训资源充足、线上线下融合衔接、监管有序到位的工作格局,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效能,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线上培训平台,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经市人社局遴选认定,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互联网学习平台。第三条对线上培
2、训平台的遴选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线上培训平台的布局规划、遴选认定和综合管理。市就业服务中心在市人社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线上培训平台的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等。第五条线上培训平台的遴选坚持服务发展、布局合理、科学公正原则,聚焦主导产业,吸收优质数字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满足劳动者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线上培训平台可以参加遴选:(一)举办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具有规范的财务和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记录;(二)在中国境内依法办理互联网相关备案登记并合法运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社会信誉良好;(三)具备较高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
3、,具有稳定的运维管理和客户服务团队,能够及时处理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四)课程资源贴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技能提升需求,符合国家(行业)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标准或相关培训课程规范;(五)课程以视频、音频、多媒体资料等方式实现,具备网络直播、在线互动、学员自选播放等多种教学方式,并在PC客户端、手机移动端等多元化终端展现,清晰度达到相关要求;(六)具备培训人员注册、身份认证、学习过程监管、学习效果测评、在线学习答疑等功能,满足培训过程监管、效果评估等需要,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数据。第七条线上培训平台原则上每两年遴选一次,并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部署。市人社局印发
4、通知,部署线上培训平台申报事宜。(二)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三)初审。市就业服务中心对照遴选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线上培训平台及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四)评审。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入选名单。(五)公布。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布入选的线上培训平台名单。第八条线上培训平台实行协议管理,经遴选认定的线上培训平台,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与其举办方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第九条市人社局负责建设线上培训监管平台,签订协议的线上培训平台应纳入监管平台管理。第十条各类培训机构可自主选择市人社局公布的线上培训平台,与其签订培训合作协议,将理论培训课程安排在线上培训平台
5、开展,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第十一条线上培训平台承担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应履行下列职.贝:(一)负责数字培训资源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优质教学课程,课程时长应符合要求,单频时长原则上为45分钟(1课时),培训内容要完整,相对独立,课件视频应可回看不可快进;(二)负责严格选聘培训师资,培训师资要有相关职业(工种)的工作或教学经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理论水平和授课能力,原则上担任初级、中级、高级培训任务的教师要具有高一等级的技能水平或相应职称,鼓励聘用技能大师等优秀高技能人才作为培训师资;(三)负责线上培训平台日常运营、管理维护和线上培训服务保障,实时为培训机构提供课程资源直播
6、录播、培训过程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服务;(四)负责如实记录线上培训过程,并做好档案管理,相关资料档案应留存3年以上,做到培训过程可记录、可追溯;(五)负责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定期开展等保测评和密码测评等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第十二条线上培训平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丰富教学内容、更新教学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并通过以下方式提升培训质量:(一)丰富培训课程供给,积极开发仿真模拟、技能视频演示(微课)以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的特色课程;(二)依据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培训对象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课程,杜绝出现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课程雷同问题
7、;(三)积极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录制课程展现效果,课程展示画面清晰,声像同步,教师出镜,内容正确全面,培训师资、培训目标、课程目录等模块在平台显示。第十三条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开展线上培训平台质量评估,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评价高的,优先续约;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协议等方式处理:(一)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二)存在拼课凑课、同职业不同等级使用相同课程、单频课程严重超时等课程资源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三)课程资源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四)存在不正当或恶意竞争等问题的;(五)提供虚假材料的;(六)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形。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