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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我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且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用命令或指令。第三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由粮油仓储企业和加工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承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的选定
2、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承储地点应位于交通便利、运输顺畅的地区,保证应急时调运需要。第四条承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仓储企业,应具备必要的成品粮油储藏设施,采用低温、准低温等储藏方式,确保存储安全。第五条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运营管理,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承储数量、品种、质量等级标准、储存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第六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八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采取自主轮换、费用包干的管理方式。第九条
3、承储企业按照“先进后出、库存充足”的原则,自主安排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第十条市级储备小麦粉任何时点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应急动用和年度末报表时点实物库存数量需达到承储计划。市级储备大米任何时点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市级储备成品油库存数量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仓储企业入库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时,需通过过磅称重、抽包检斤等方式核对数量。第十二条为确保常储常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应在保质期内安排轮换,且轮换周期(自生产日期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含),严禁超期储存。第十三条入库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
4、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成品油储备储存品质指标还应符合宜存标准。第十四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仓(垛、罐)储存。储存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油罐),应按合同约定向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报备。第十五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主要以包装形式储存,结合实际情况可安排一定数量小麦粉、成品油以罐装形式储存。第十六条入库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包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各项标识应当清晰、准确。鼓励成品粮油储备包装印刷“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字样。承储企业入库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可以采用在包装上明确标注商品名称、生产批号、品种、净重、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商品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天津应急储备”字样的包装
5、形式;生产批号由字母TJYJCB”和该批成品粮油生产口期的年月日数字组成;选择此种包装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出库后,应进入加工企业,不得直接销售给经营性企业和个人。承储企业也可入库预包装成品粮油作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并严格遵守预包装食品包装和流通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检验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应严把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出库质量关,确保入库的成品粮油质量合格,并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粮油出库。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每半年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进行一次质量检验。第十八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遵守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规定,
6、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十九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由于重大政策调整或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承储企业不再适合承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相关部门研定承储企业退出方案。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先期告知,并处理退出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在合同期限内申请不再承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经市粮食和物资局核实同意后,由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处理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承储企业承担。在此期间,承储企业需继续执行合同条款直至合同解除,否则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储企业承担。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储存管理职责,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储企业承担。第二十三条各区应参考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I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废止。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调(2016)24号)、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大米储备管理运行机制的通知(津粮调(2018)2号)、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成品储备粮标识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粮粮储(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