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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建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的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第二条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3、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4、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6、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7、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8、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2、第三条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汇报。第四条集体讨论一般在业务学习时间进行。律师认为必要时,应当向执行主任提出,由执行主任负责召集,一般在周五下午进行。第五条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三个工作日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三个工作日之前进行。第六条律所决定拟讨论的案件后,应当告知承办律师。第七条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第八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承办律师应当将案件材料准备完备。第九条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执行主任召集,必须有三位或三位以上的专职律师参加方能进行。第十条承办律师应当全面、详实、客观地介绍案情,将案件的难点、重点提出,律师对案件进行讨论,讨论应当进行记录,并入卷备查。第十一条参加讨论的律师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讨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律师汇报时将其名字隐去,一律以英文字母代替。第十二条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承办律师意见与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多数意见。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特殊案件应当将集体讨论结果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笫十三条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的意见办理案件,若违反决定办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