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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用途管制技术细则一、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是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保持永久性和稳定性。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永久基本农田要做到一不得、四严禁。1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得种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作物。2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3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4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5 .严禁新增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一般耕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原则是严控用途改变,确需改变的,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或占补平衡,一般耕地要做到五不得。1 .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2 .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3 .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4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5 .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二、农村道路的定义农村道路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3、-2017)中的农村道路用地,即在农村范围内,宽度2.0m,8.0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三、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理的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划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范围内耕地按一般耕地管理,可根据本辖区规划期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补划需求、耕地实际利用状况等适时调整。优先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建高标准农田增加的优质耕地和与永久基本农田成方连片整治恢复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要求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
4、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新增养殖设施应尽量占用未利用地,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一般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报乡(镇)政府备案。经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五、耕地进出平衡的基数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现状耕地为基数,以耕地地类发生变化为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扣除若干客观合理情形后,对于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情形,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5、中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县(市、区)为单位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二六、耕地进出平衡整治恢复耕地的来源主要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为耕地、三调为非耕地的地类,包括: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拟退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采矿塌陷地、违法占地形成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经整治恢复为耕地,验收合格后可以作为耕地“进出平衡指标。七、列入耕地进出平衡实施范围的情形耕地转出应优先选择不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原则上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不予转出。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现状耕地,未经依法批准修改规划前原则上不予转出,严禁借耕地进出平衡”名义随意
6、调整耕地布局,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以下7种情形导致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1 .按照规定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的(不包括城镇范围内的绿化用地)。2 .经依法依规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的。3 .经依法依规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4 .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确需在一般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且预计建成后达到国土变更调查分类标准变更为林地的。5 .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农村道路、畜
7、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种植业设施等占用一般耕地的。6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涉及占用一般耕地,在项目区内难以自行平衡的。7 .新建水库淹没区涉及占用一般耕地形成的水库水面等其他国家规定需落实进出平衡的。以下4种情形,造成耕地实质性减少的,要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前,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1 .一般耕地因采矿造成塌陷且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非耕地的。2 .农民个体自发进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而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3 .三调时为耕地,实地为林粮或果粮间作,由于郁闭度较低未调查为林地或园地,后达到
8、郁闭度且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非耕地的。4 .其他未经批准改变耕地地类,导致一般耕地流向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确实难以恢复,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非耕地的。1 .二调”为非耕地,现状为其他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采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2 .现状为设施农业用地的,二调和历年国土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3 .二调为非耕地,现状为水工建筑用地、内陆滩涂、河流水面的,根据管理权限须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由其出具同意整治开发的意见。4 .耕地田坎。田坎新增耕地上图入库时,应结合实施前、后优于0.2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项目规划设计及竣
9、工后勘测定界图等相关材料,据实扣除实施后保留的田坎,测算新增耕地面积,按实际位置标注新增耕地位置。5 .二调为非耕地,现状为林地、园地。对于“二调时为非耕地(不含可调整地类)、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林地、园地(三调未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属性)的,允许整治开发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需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要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2)涉及林地(包括部分园地但林业主管部门纳入林地管理范畴)的,要征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3)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环保、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九、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和耕地进出平衡整治恢复项目禁止实施的情形实施土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活动,要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对立地条件、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充分论证后实施。严禁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垦造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地、25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库区、林区及石漠化地等不宜耕种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整治开发或恢复耕地。三调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占补平衡新增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