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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解决机制,高效处理涉税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佛山市范围内发生的存量房(包括住宅、商业、写字楼、车库、工业厂房、车位、车库等)权属转移业务(包括买卖、交换、抵债、作价入股、划转、赠与、继承和析产等业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且要求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如实、完整申报房屋交易价格,同时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第四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第五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原计税价格予以调整。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但无法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对原核定计税价格不予调整。第六条以下情形可无需走争议流程,税务机关直接按交易价格
3、征收税款:(一)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判决书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书载明的房屋权属转移,文书作价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法院或仲裁机构仅对权属转移书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裁决的除外);(二)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拍卖计税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拍卖存在重大瑕疵,例如只有一个竞拍人等导致市场竞价不充分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同类型房屋价格的除外);(三)将房屋售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报交易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但不低于成本价(即转让人原购房价)。第七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
4、裁机构裁决书、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交易双方关系和成本价的相关资料。第八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纳税人提供的自费评估报告应包含评估技术报告,反映其评估过程。第九条如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提供的自费评估报告数据明显不合理,且出具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拒绝修订的,税务机关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对该评估报告开展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交易计税价格。第十条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况,视为本次交易申报工作自动终止:L税务
5、机关已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复核申请表作出审核结果,纳税人在收到该审核结果后仍有争议,但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送评估报告,也未在收到该审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2.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最终交易计税价格,纳税人在收到最终交易计税价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第十一条纳税人不愿意采用自费评估方式或者对税务机关最终核定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税务机关新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应从其新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附件: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复核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