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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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规发(2023)6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1月14日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传移体

2、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服务是指为实现技术转移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从事以下业务范围的机构:(一)技术交易服务;(二)知识产权服务;(三)技术咨询与评价服务;(四)技术投融资服务;(五)技术中试熟化与集成运营服务;(六)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与交流;(七)技术转移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服务;(八)为促进技术转移所举办的交流活动;(九)其他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第三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

3、,符合业务范围的各类机构根据本办法申请备案。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采取认定制,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示范作用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认定和绩效考评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院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组织管理。第二章备案与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备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大连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或上述法人组织的内设机构;(二)建立并运行半年以上;(三)具有固定的运营场所,满足运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四)管理规范

4、,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以及至少一个技术转移成功案例;(六)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七)其他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满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稳定的经营团队,有5名以上专职科技服务人员;(三)制定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四)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和案例。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年度内在大连促成技术转移5项以上,营

5、业性收入不低于3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500万元。第三章备案与认定程序第七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与示范机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院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第八条申报备案、认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或示范机构认定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内设机构同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三)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内设机构需提供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五)机构科技服务人员证明材料;(六)管理

6、规范和规章制度等文件;(七)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八)机构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法人内设机构需提供由法人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第九条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提出拟备案或认定机构名单。第十条市科技局负责对拟备案或认定的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备案或认定管理;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备案或认定资格。第十一条获得备案或认定的机构统一命名为“大连XXX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大连XXX技术转移

7、示范机构。第四章资金支持第十二条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高校院所)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签订技术转移中介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按促成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最高5%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使用获得的补助资金对聘用的技术经纪人进行激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助。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按照以下程序对受理的服务机构项目进行资金资助:(一)根据市科技局通知,服务机构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项审计、专家评审

8、、现场考察;(三)综合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的情况,按资助原则、标准,确定服务机构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金额;(四)拟资助项目名单及金额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期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备案后的服务机构应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工作情况填写技术服务机构信息表,进行信息填报,并报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未进行年度信息填报的机构,将不纳入下年度技术转移工作统筹范围。连续两年未进行信息填报的机构,将取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资格。未经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市级技术转移

9、示范机构的认定。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每三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示范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其资格。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直接撤销认定资格:(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严重安全事故或严重环保事故的;(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三)不再具备开展技术转移服务能力的。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资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局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服务机构需要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大科外发(2017)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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