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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根据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3)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指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依托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活动,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即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技术领域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
2、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即指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是持续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自主创新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明显、行业影响力广泛、示范引领作用显著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即指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是科技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水平高,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球前列,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第三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负责创新型示范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型企业的培育、初审、推荐和服务工
3、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认定和管理。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视同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五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认定和管理。第六条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虬(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
4、作权等10件(含)以上。(五)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o(六)企业在产业领域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方面居于引领地位,主营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水平居于同行业全国前列,综合能效水平居于同行业全区前列,关键工序数控化率不低于70%,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所产生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90%以上,市场份额居于全区前列。第七条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二)属于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5、例不低于5虬(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20件(含)以上。(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o(六)获批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和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七)承担或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八)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少于1项。(九)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o第八条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认定工
6、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如下:(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由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企业申报。(二)企业申请。企业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申报”或“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申报”模块进行网上申请,上传企业资质、审计报告、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基层推荐。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合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审核通过后由地级市科技局或宁东基地
7、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四)专家评价。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价,根据专家评价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五)公示认定。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拟认定名单进行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第四章激励政策第十条对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年度研发费用总额15%、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给予“宁科贷”首贷最高300万元、续贷最高500万元的信贷支持。第十一条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给予不超过年度研发费用总额20%
8、、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给予“宁科贷”首贷最高500万元、续贷最高100O万元的信贷支持。第十二条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统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优先布局建设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优先支持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科技创新券、研发后补助、“宁科贷”、科技金融补助支持;科研骨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自治区人才培养、引进等资金支持。第十三条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统筹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给予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长期稳定支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
9、(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关规定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规定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继续保留资格,不合格的取消资格。第十七条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更名或变化后三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文件,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资格。第十八条已
10、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规定进行处理:(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查实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第十九条自治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7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1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