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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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年金基金监管,保障职业年金基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维护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年金基金监管活动。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以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

2、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监管。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向省政府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做好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监管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对职业年金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全过程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职业年金基金计划管理制度制定情况;(二)职业年金缴纳、征收、归集及待遇支付情况;(三)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等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四)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代理人职责情况;(五)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更换及其履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情况;(六)职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

3、况;(七)贯彻执行职业年金基金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其他情况。第六条从事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七条鼓励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不断完善职业年金管理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规范,加强合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理人可以总结推广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的职业年金风险管控规则,通报典型案件。第二章行政监管第八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监督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业年金基金计划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检查职业年

4、金基金归集情况;(三)检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开设与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托管银行遵守归集账户管理制度情况;(四)检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代理人职责情况;(五)监督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更换情况;(六)按照规定办理职业年金计划备案;(七)按照规定公开披露有关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第九条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职业年金参保登记、归集缴费、账户转移、接受待遇支付申请、管理业务档案等情况;(二)当地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开设与管理情况;(三)其他规定职责。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各市筹集职业年金基金情况;(二

5、)各市职业年金基金按照规定及时划入归集户的情况;(三)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财务管理情况;(四)其他规定职责。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当地筹集职业年金基金情况;(二)当地职业年金基金按照规定及时划入归集户的情况;(三)当地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财务管理情况;(四)其他规定职责。第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依法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实地调查;(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字说明、资料和信息;(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

6、、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五)登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下载有关信息;(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通知书。第十三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风险或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以组织现场监督检查,也可以请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核查。第十四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运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收集、整理、分析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等,实施非现场监督。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

7、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材料。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放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权限,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监管工作,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发现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下级部门拟定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违反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二)发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不利于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提出意见建议;(三)依法受理职业年金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四)发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中存在管理风险的,提出防控风险建议;(五)发

8、现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违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发布不实、误导性信息的,及时责令改正;(六)发现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处理职责的,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七)依法公开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数据、信息;(八)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被检查单位接到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建议、责令改正等,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落实并及时报送落实情况。第十七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检查情况记录制度,主要记录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关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下列内容:(一)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的

9、情况;(二)存在基金管理风险的情况;(三)不配合检查的情况;(四)未落实整改的情况;(五)被约谈的情况;(六)未落实报告、信息公开制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检查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相关行为、处理结果以及改正情况等,记录应当至少两名检查人员签名,与相应证据材料一并存档保管。记录可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第十八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存在重大管理风险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要求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采取必要措施。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启动。基金监督机构提出约谈建议,报部门负责人审批。(二)通知。经批准决定约谈的,制作约谈通知书

10、送达被约谈单位。(三)约谈。约谈人向被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被约谈人进行说明,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计划。(四)记录。约谈机构制作约谈情况笔录或纪要,相关材料存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约谈情况抄送相关单位。第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涉嫌职业年金欺诈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督促处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职业年金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送。第二十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职业年金基

11、金管理机构存在职业年金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代理人。代理人接到通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调拨其管理的基金或者暂停其接收新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第三章经办风险防控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级职业年金参保登记、基金归集、待遇支付受理、账户转移受理、风险控制等经办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制度,监督各计划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二)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制定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办法

12、,对受托人进行考核评估;(三)审核受托人制定的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监督受托人对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的考核评估情况;(四)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披露职业年金有关信息、数据;(六)负责省本级职业年金参保登记、接收待遇支付申请、基金归集、账户转移等管理经办工作;(七)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开展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自查,并将履行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自查报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资产配

13、置、投资运营等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每个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管理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日常管理档案进行抽查。第二十五条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或者发现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职业年金基金等重大违法问题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积极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六条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制度规定,规范工作流程,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定期轮岗,重要业务实行多级审核、全程留痕,加强内部监督,防范基金风险。社会保险经办

14、机构职业年金经办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年金管理制度和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准则。第二十七条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特点,建立全流程风险防控清单,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风险防控清单包括业务名称、责任机构和人员、风险点、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第四章信息报告与披露第二十八条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报告;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行政监

15、督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一)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职业年金从业人员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二)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发生投资资产信用违约等可能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事项;(三)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四)代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五)法律、法规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求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一条代理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向参加职业年

16、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披露上一年度职业年金计划设立、变更、基金管理、投资收益等信息,向受益人提供上一年度职业年金缴费、账户转移、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账户余额等个人账户权益信息。第三十二条代理人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提供免费、便捷、准确的职业年金信息查询服务,根据职工申请提供包含实际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的其本人个人权益记录单。第三十三条在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上一年度职业年金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基金结余等情况。第三十四条受托人应当在确定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代理人报告其选择托管人、投

17、资管理人的规则与结果。代理人应当及时公开职业年金计划确定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三十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提供风险防控经验做法、专业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分析报告、投资研究报告、专题分析报告等,可以对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违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为或重大管理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指定负责风险管控工作的人员,作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联络员,具体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第三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指南,及

18、时依法处理举报。第三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政策和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决策程序,通过网络征询、调查、论证、听证等方式听取意见。制定涉及受益人切身利益的职业年金政策、工作规则时,要科学论证,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三十八条代理人与受托人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履职情况;(二)是否存在国家、省规定的禁止性的行为;(三)遵守投资管理规范的情况;(四)遵守收益分配及费用规定的情况;(五)信息报告及披露情况;(六)执行职业年金政策的其他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审计

19、报告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规定资格,或者报告内容不完整的,可以要求重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完整保存审计形成的工作底稿、证据证明材料等档案备查。第三十九条省级行政监督部门、代理人应当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档案,按照规定将严重违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规定,违规办理职业年金业务,侵占、挪用、隐匿或骗取职业年金基金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承担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对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办法有关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定义按照

20、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第三条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现将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一、办法延续的背景是什么?2020年11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鉴于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属于常态化工作,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可行,与国家新的法规政策也不存在冲突,总体效果良好,为保障监管工作连续性

21、,现进行简易修改后印发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办法延续实施3年,自2024年1月1日施行。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一)有利于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职业年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收益与风险并存,投资运营过程涉及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业务环节多、链条长,风险点多,且我省职业年金基金数额较大,急需加强监管。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规范和加强了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实施三年来取得较好成效,有利于落实中央有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部署,增强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二)有利于落实职业年金基金监管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及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

22、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职业年金基金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我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开展职业年金基金监督的职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明确经办风险和日常监管要求,完善报告与社会监督制度,有利于落实基金监管法定职责,加强对职业年金基金全程监管。(三)有利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权益。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年金的安全性、收益性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加强职业年金基金监管,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事关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延续实施办法,保障对职业年金基金运

23、行的全程监管,有利于督促职业年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谨慎尽责,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推动职业年金基金稳健增值,维护参保人权益。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办法共有5章42条,包括总则、行政监督、经办风险防控与管理、信息报告与披露、附则等。(一)关于监管内容与主体。办法第五条规定,监督内容包括职业年金归集、代理人履职、管理机构选择、年金待遇支付等方面。第八、九、十、十一条明确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它相关部门开展归集缴费、账户管理、信息披露、参保登记等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具有监管职责。第二十二条明确代理人有关监督受托人履职情况的职责。(二)关于行政监督的措施方法。办法第二

24、章规定了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督措施,建立了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约谈、移送通报等制度。(三)关于代理人经办风险防控与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年度自查、内控、风险清单制度等风险防控与管理职责,明确规定代理人要对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和受托人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承担本级参保登记、基金归集、待遇支付、账户管理等经办管理职责。(四)关于信息报告和披露。办法第四章对管理报告、举报制度、信息披露、民主决策、信用档案等做出了规定,根据人社部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9)120号),规定了行政部门、代理人、受托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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