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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4)3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5日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根据中央、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960号)、成都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非成都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成都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成都市工作的。3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招录到成都市工作的部队文职人员。4本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5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退休人员。6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7原成都市户籍的全日
3、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8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9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转业军官、复员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随军家属。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子女。(三)投靠、收养人员1与成都市户籍人员结婚满3年的。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成都市户籍成年子女的。4被成都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
4、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成都市户籍直系亲属抚养的。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应在成都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1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成都市户籍人员。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4外国人获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五)原户籍在成都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第四条符合以下成都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一)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
5、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含境外取得同等学历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郸都区、新津区的需在落户地正常缴纳社保。(二)“天府英才卡(A卡)”持卡人;“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三)经人社部门认定,在成都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符合成都市技能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四)其他符合成都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第五条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第六条在成都市辖
6、县(市)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在成都市域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持有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珠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上述县(市)城镇地区。(成都东部新区参照执行)通过本条迁入人员,在县(市)户籍登记和在成都市域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均满3年(自落户之日起计算),且符合成都市内户口迁移条件的,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郸都区、新津区。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及执行。组织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规范,开展符合激励政策人才的资格认定。人社部门负责学历人才、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认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审核审验工作。第八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虚假申请材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1)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