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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市监行处字(2015)861号关于榆树市鸿渤植物油加工厂生产的桶装鸿渤笨炸熟豆油无生产日期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榆树市鸿渤植物油加工厂住址:榆树市城郊街榆树村7组营业执照号:22042015年4月8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榆树市鸿渤植物油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桶装鸿渤笨炸熟豆油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类稽查大队指派执法人员夏立春邹永发,进行初步核实。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鉴于以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食品类稽查大队成立了专案组,并于2015年4月8日对榆树市鸿渤植物油加工厂生产的“桶装鸿渤笨炸熟豆油”
2、无生产日期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于当日对当事人王述军进行了询问调查,初步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现已查明,榆树市鸿渤植物油加工厂生产的“桶装鸿渤笨炸熟豆油”自2015年4月2生产开始就未标注生产日期。共生产100桶。货值金额6500元。经调查取证,所有证据都表明:榆树市鸿渤植物油加工厂生产“桶装鸿渤笨炸熟豆油生产经营过程中已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述军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事实。2、王述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王述军的身份及所具有的权利。
3、3、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证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15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榆市监罚告字(2015)8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一)项,预包装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
4、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已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商品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5、予以责令改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一)项(二)项:“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贝J;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实施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我局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1人OOO.OO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榆树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帐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