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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地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统筹管理水平,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江苏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江苏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无废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的投入。省财政采取“考核奖励”与“项目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三条“无废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2、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奖励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并制定考核办法,建立“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组织评审各市县“无废城市”相关项目,做好项目入库管理,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自评价。(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的初审工作,指导本区域项目实施,督促项目单位按季度报送资金执行及项目进展情况,负责自评价等工作。(四)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绩效自评价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
3、)源头减量类。采取技术革新、工艺优化、原辅材料替代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项目。(二)过程管控类。固体废物规范化分类贮存管理,收集转运体系建设的项目。(三)末端利用处置类。补足本地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提升飞灰、废盐等特殊类别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多种类别固体废物协同利用处置,以及其他具有环境效益高、公益性强等特点,可有效减少填埋量,节约土地资源的项目。(四)保障体系类。制定固体废物专项规划、规章制度、生态环境标准规范等政策,搭建固体废物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平台,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的项目。(五)“无废园区”“无废运河”“无废工厂”“无废集团”“无废学校”“无废社区”“无废乡村”“
4、无废景区”等可推广可复制的“无废细胞”创建,其他有利于提升群众“无废城市”建设参与度和获得感的项目。(六)支撑完成国家和省赋予的“无废城市”重点探索创新任务的项目。第五条奖励资金分为基础奖励、项目奖励和表彰奖励三项。基础奖励标准是每个设区市160万元/年、每个县(市、区)120万元/年。项目奖励标准与年度基础奖励总额相匹配,根据各地入库项目情况因素法分配。表彰奖励标准是每个设区市500万元/年。第六条2024年一2026年,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设区市“无废城市”建设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各设区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开展年度考核,其中2026年开展终期考核,考核通过的安排下达基础奖励。第
5、七条2024年一2026年,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每年度各市县入库项目环保投资额在当年度全省入库项目环保投资总额的占比因素法分配项目奖励,环保投资额低于50万元的入库项目不计入年度入库项目投资总额。当年项目库中无项目的市县不参与因素法分配。第八条2024年一2026年,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年度或终期考核结果,对排名前三的设区市予以表彰奖励。第九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纳入“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未纳入“无废城市”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应履行“补充入库”手续。奖励资金不得安排用于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第十条获得奖励资金地区的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及时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价。第十一条各地要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发挥资金绩效。对超过两年未安排使用的奖励资金,省财政将按规定予以收回。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违法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