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集成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集成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集成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23)52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高效服务三个“一号工程”,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提升企业营商环境,现就深化环评集成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聚焦企业办事需求痛点难点堵点,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纵深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压减环评范围、精简环评内容、创新环评方式、提升环评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改革举措(一)
2、压减环评范围建设项目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二)精简环评内容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共享区
3、域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鼓励园区统筹安排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相关项目环评中可直接引用公开的监测数据,降低环评成本。“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进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格式要求进行填报(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实施“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陆域环评、海洋环评、辐射环评、入海入河排污口设置等多个生态环保事项的,可以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开展一次审查,出具一个批复。环评文件应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
4、主持人。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不同事项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一致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等级最高的确定。环评审批权限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四)开展“打捆”审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以及位于产业园区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同一类建设项目,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打捆”环评应明确各建设单位建设内容、污染物排放及相应环保责任,各建设单位作为“打捆”环评业主共同提出环评审批申请。同类
5、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打捆”后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编制。环评审批权限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重大变动情形按照“打捆”前单个项目内容进行判断,单个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按单个项目重新办理环评手续。(五)推进“两证审批合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企业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对于尚未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单位投产排污之前开展现场核查。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在提供相关不属
6、于重大变动的说明后,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六)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对纳入省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属地排污总量指标不足时,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省级排污指标储备库或者全省范围内统筹调配予以支持解决。“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建设项目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七)规范中介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评单位信用监管,实施环评质量常态化抽查考核通报制度,营造
7、环评单位服务高效、质量为上的浓厚从业氛围,切实提升环评单位技术支撑能力水平。环评单位应遵守明码标价规定,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环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明确环评与其他环境咨询、环保投入等工作边界,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评单位。(八)优化办事流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行为,提升环评服务效能。不得违规设置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不得将设备采购、工程承包、乡镇政府同意意见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全面实施环
8、评审批代办服务,不得要求企业上门多头多次汇报。对具备基本条件的重大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先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容缺要件完成后第一时间予以审查和批复,推动重大项目早审批早开工早投产。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将环评集成改革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细化措施,抓好落实,推动改革政策落地见效,切实提升企业满意度获得感。(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大改革政策宣贯力度,及时总结凝练有关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广,提升企业和公众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让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三)加强监督指导。我厅将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改革推进不力、推诿扯皮、假借改革之名擅自降低要求或随意提级加码、企业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月29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