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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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安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噪声扰民和空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5号)宁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民族宗教、宣传、文体旅游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花

2、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许可和监督检查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申请;依法查处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管理,牵头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规划布局福安市中心城区临时销售网点,确定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的规划布设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噪音监测取证及大气环境质量检测,发布大气环境污染预警,根据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提请市政府根据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曝光违法燃放行为,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政法委负责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范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酒楼、宾馆、商铺等经营者履行对消费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提醒、劝阻和举报义务。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住户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劝阻和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

4、案。民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对信教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宣传工作,劝阻和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供销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销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烟花爆竹品种。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居)民

5、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福安市中心城区内烟花爆竹实行短期销售,殡仪馆区域范围内可设立长期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第七条福安市中心城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为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的200响(含200响)以下排炮、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燃放、分区域分时段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中心

6、城区的城南街道、城北街道、阳头街道所辖区域和城阳镇世纪大道至芦春小区,岩湖富春茶城至武夷清水湾沿途周边小区,坂中乡满春大街、富春大道(中宝富春江南小区至福安市森林消防大队沿途)周边新建小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一)除夕、正月初一全天;(二)农历十二月廿三日至廿四日、正月初二至初六、正月十五日每天6时至22时。殡仪馆区域范围内指定地点可燃放200响(含200响)以下排炮,燃放时间不受上述条款规定时间限制。第九条限制燃放区域内的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一律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

7、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第十条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其他消防重点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政府机关、银行营业网点、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场馆;(六)城市主次干道、人行天桥等;(七)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八)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市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禁止燃

8、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第H一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依照经营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和规格经营。第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一)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三)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三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居民、村民在民间风俗、婚丧喜庆等活动中

9、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劝导和监督、举报工作。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信教人员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提醒、劝导和监督、举报工作。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喜庆活动,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等低分贝、安全环保的替代品。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做好视频取证工作,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第十五条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对宴席活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

10、阻,劝阻无效的,应做好视频取证工作,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七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公共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

11、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超过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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