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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聊政复决字(2023)第115号申请人:汤XX。被申请人: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东城派出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本机关5月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称:本店(XX社区康养管家)于2023年4月9日上午9:00-12:00后铺被盗,4月10日员工上班后,发现仓库以及层间和收银台被盗,有翻动和物品丢失的痕迹后向店长反应了店铺被盗情况,经店长调监控核实发现店铺确实被盗现场拔打了IK)报警电话,东城派出所李XX出警,员工以及店长报完警后给我打电话说明了店铺被盗
2、情况,本人于2023年4月10日下午5:00左右去到东城派出所录口供(因我是店铺法人)录完口供后让回家等消息。因迟迟未等到消息,也未等到派也所工作人员来店铺取证约3天后我再一次去到派出所找负责人,一直是李XX警官做笔录的一个负责人接待此事,去后依然让我等,当我问到调查取证问题时,派出所负责人告诉我让我买个U盘把监控拷下来给他们送去,我说电脑的事情我弄不了,并且我清晰告知负责人所有监控都是通过手机去录制和观看的,当天感觉无法推托,直接把监控在派出所上传到他们电脑上,上传完后又让我回家写个证明清单,我问有没有模板,派出所负责人说没有,回去根据监控写下来送来就行,回去后写完后我安排店内负责人送去派出
3、所,但被派出所负责人拒绝说不行重写,我又一次清析的写了一份证明送过去,并询问负责人什么时候可以调查立案授理,但是派出所负责人告知我的结果依然是等,中途已经过去一周时间,因被盗事情发生后次工就一直担心会被牵扯罚款(店内货物被丢、店内负责人有责任),就一直没有营业,对于一个因疫情耽误了好几个月的店,好不容易年后可以正常营业了却又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压力山大。所以也跟派出所负责人说明了情况,然而告知我依然是等,问时间,说的是三天内,我第四天给派出所打电话,依然是没结果,无耐下我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告知了我这个情况,打完第一次中途2天没人联系我。我再一次打拨打了12345,我于2023年4月24日接
4、到电话让我过去派出所拿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现场我让派出所负责人告知我不立案调查的理由,却得到告知是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归他们管,居然给我定义为纠纷,让我很无语,并极其不能接受。因为录口供的时候我已请析明确告知我与嫌疑人无任何经济纠纷和物品纠纷,并且我店铺被盗所有视频监控证据以及证人都有,却没等来派出所负责人的调查取证!作为受害人我可以提供店铺属实被盗的所有证据,中途多次与派出所负责人面谈此事时,没有一次是取证证据的,除了让等就是等,最后通过12345等来的就是不予调查通知书,我认为作为一个公民,当我们自身财产以及利益受到损失后,拿着证据都报警无果,让人无法接受作为法人、本店铺丢失这么多物品以及货
5、物,居然给我的答复是让我出据物品归属权证明,我有仓库丢失的物品等所有证据并且还有清单,其中有一些被拉走的二手机器是当时以现金交易,并且有证人(以上都有监控视频+证人居然等来的不是取证核实而是不予调查,当我要求去看出警记录的时候再一次被拍绝,作为公检法执法部门对于执法不作为。再一次强烈声名:我与嫌疑人(牛XX)无任何纠纷,嫌疑人年前2012年10月份在本店帮忙了20天左右,牛XX不是本店员工,牛XX是他的领导杨XX派过来帮忙的,我与杨XX无任何纠纷、我与杨XX于2022年5月15日因店务扶持认识,杨XX称他有公司和团队可以专业做店务督导和扶持并与我谈合作,服务我公司以下的合作店,我们的合作关系是
6、:(杨XX负责店面督导十出方案)业绩分红。华建这个大店是2022年5月份杨XX与我商讨开个大一点的直营店,这样好复制市场,当时谈好店铺所有投资我出,杨XX负责派店长经营。2022年6月开始试营业,中途经营了5个月,杨XX派来的店长就就没有再来店里经营。2022年11月14日我给杨XX和他派来的牛XX发信息都没回,当时我又打了好几个电话没人接,我又给杨XX打电话问什么情况,杨XX说疫情以及种种借口,说牛XX来不了,当时我核实疫情已放开,中途我未再跟近,因为店内我还有其余员工,正月初七左右我与杨XX通电话聊到店内年后如何经营的事,杨XX告知我年后疫情放开了,员工都很忙,无法派人,让我自己招聘经营,
7、这是最后一次通话!并且店内都是新招聘的员工经营,牛XX突然于2023年4月7日(周五)到华建店造访:员工不知情,店长不知情,我不知情,当都很突然的问到牛XX咋来了,他说出来转转,看看店里忙吗,在店内呆了一天,中午和员工行三人到我公司吃的饭,我见了牛XX也很纳闷,还问他咋这么有空来了,他说没事,出来转转,看看店里忙吗?如果忙过来帮忙做几场活动,我说这事你跟店内负责人沟通,因为我不在店里,如果可以你们交接!牛XX4月7日(周五)踩点后,告知所有人回去处理一下自己的事情,周一来店里帮忙,(2023年4月10号)周一(以上都有监控证人),但是走后却在周日(2023年4月9日)提前去到店内为由给店里两个
8、员工打电话哄骗到店里大门钥匙在哪(当天休班员工都不上班),牛XX把钥匙套出来在哪里后开门把店内所有收银台,仓库,以及一楼二楼全部翻了一遍(店内被盗),都有监控。店内丢失物品都有清单,所以全程我以及员工任何人都不知情,牛XX偷拿东西的事情,并且我们无任何纠纷,请严查此事。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案情2023年4月10日16点24分许,在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建1街区东区XX商铺,报警人称店里养生仪器被盗To价值3万左右。二、案件处理:我所接到报警后,对报警人了解情况时得知店内有监控,已经查到养生仪器系曾在店里工作的牛XX拉走。我工作人员当时就电话传唤牛XX、杨XX、汤XX等人到我单位进行询问,工作人
9、员要求去店里拷贝监控录像时,汤XX称店里拷不了,只能通过她的手机下载,通过汤XX两次提供录像信息,以及当事人的证言,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案件成立的标准,我工作人员认为此报警店里养生仪器被盗一案达不到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盗窃违法,遂于4月23日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鉴于汤XX的复议理由,我局回复如下:1、申请人复议申请书称:“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东城派出所以及李XX警官不作为”经调查,2023年4月10日东城派出所接到110转警后,及时与报警人联系了解情况,联系涉事当事人到东城派出所配合询问调查。2023年04月10日当天询问了汤XX、杨XX的
10、笔录,经询问,杨XX承认其示意牛XX到汤XX店中拿走相关仪器,为了固定证据,又于2023年04月12、13日分别询问了牛XX,宋广春的笔录,牛XX承认其拿走仪器相关情况,货拉拉司机证实其由华建店铺拉货至博平镇,后送往荷泽市;因事发场所使用网络监控,只能由汤XX手机下载后查看,汤XX首次提供的监控视频缺少牛XX进入、离开过程,让其再次提供了相关视频,并按视频时段描述牛XX拿走的物品。经过查询现场监控录像,结合当事人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杨XX、牛XX的行为未构成盗窃,遂于2023年04月23日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我单位民警接到报警后,就开始展开工作,当天制作了相关人员的笔录,核实了事情
11、发生的经过,收集了现场监控录像,后续又进一步开展了协查工作,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2、申请人复议申请书称:“请求撤销不予调查告知书,并严查2023年4月9日华建店铺被盗一案”根据监控、笔录等证据证明,牛XX承认2023年4月9日上午在该店铺拉走养生仪器一事,并有杨XX、宋广春给予证实,牛XX聊天记录显示其事前告知汤XX要带走机器,到店后店员告知其钥匙位置、知晓其到店。因汤XX、杨XX对该养生仪器所有权存在争议,并且双方都不能提供归其所有的有效证据,牛XX、杨XX行为达不到构成盗窃案件的要件。所以我单位不能认定该养生仪器系被盗,此事件不能按盗窃案处理,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到
12、法院就自身利益受损提起诉讼。综合双方陈述、相关视频和证人证言,我所认为对华建店铺被盗一案不予调查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合理合法,请聊城市人民政府调查,依法裁定。经查: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接到报案,称华建1街区东区XX商铺养生仪器被盗。被申请人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店铺内,现场询问店员,并当场通过店员微信联系到拉走仪器的牛XX,后,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告知牛XX、该店铺店员六点半到东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17时13分至21时6分,被申请人对汤XX(该店铺老板)、杨XX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4月12日至13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牛XX、宋广春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4月23日,被
13、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内容为“汤XX:你于2023年4月10日向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报称的华建1街区东区XX商铺养生仪器被人拉走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以上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卷宗、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涉案店铺监控视频、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为证。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
14、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警后,经过初查,发现汤XX、杨XX对涉案养生仪器所有权存在争议,且双方都不能提供拥有涉案仪器所有权的有效证据,因此认定申请人所报案的情形,达不到盗窃案件成立的标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进行告知。被申请人接警、处置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上述规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东城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