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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闽榕(仓)环限改2023)79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郑则湘再生资源回收站(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31PGY71注册地址:19号经营者:郑则湘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你回收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回收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堆放的水泥粉堆未设置围挡,也未覆盖防治扬尘污染。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3年11月21日,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回收站堆放的水泥粉堆未设置围挡,也未覆盖。场地周边是农村地区。堆场面积约50平方米);2、2023年11月21日,福州
2、市仓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回收站堆放的水泥粉堆未设置围挡,也未覆盖);3、2023年11月21日,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回收站堆放的水泥粉堆未设置围挡,也未覆盖。堆场面积约50平方米。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1次。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非主观故意行为);4、2023年11月21日,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郑则湘再生资源回收站(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回收站注册信息);5、2023年11月21日,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郑则湘再生资源回收站(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回收站经营者身份
3、);6、2023年11月21日,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你回收站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秆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回收站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回收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回收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回收站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