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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师生员工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
2、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新模式,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和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筹、协调、审议和决策机构。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第六条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3、担任,成员由校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开发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科技开发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系工作。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责任和权限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法制办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合同效力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二)科技开发处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负责筹备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会议议题,统计表决结果,整理会议纪要;负责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会议决议落实;负责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包括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向师生员工、校属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
4、科技成果信息查询、对接交流等服务。(三)人事处负责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管理、离岗创业、兼职创业和考核评价制度。(四)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财务账务管理、相关奖酬金支出、转化收入核算等。(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复核知识产权权属、定价机制、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的备案、评估和处置等管理工作,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六)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处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按照是否符合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进行审慎包容监管。
5、(七)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科研人员(学校教职员工,下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三章转化方式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学校、学校各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七)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第九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联合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服务:(一)科技成果
6、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三)科技成果的价值与成熟度评估;(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五)科技创业孵化服务;(六)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同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守以下约定:(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二)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三)加强行业自律,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不得泄露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四章转化程序第十条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第三方资产评估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一)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内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
7、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通过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征询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评估等方式确定基准价格。(三)委托技术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中介费用。中介费用采取待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方付费的支付方式,其占比不得超过科技成果转化总额的10o第十一条涉及到在境外转化、国家安全和秘密或者国家生物安全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科技成果向境外进行转移的,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
8、批程序。第十二条在订立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时,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相关合同文本,也可根据合同法另行制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应在公平原则下,明确约定转化的用途、范围、许可地区、许可期限、再许可、再转让等其他事项。以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在合同中需约定许可期限、撤销许可条件以及知识产权维护费用。第五章收益分配与激励第十三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用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激励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和个人工资收入统计,但不受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让、技术许可净收益(扣除评估费、中介费和学校用于该成果的各种费
9、用后的收入),按成果完成人95%(可一次性直接发放)、学校管理费5%进行分配。管理费主要用于本单位科研管理、成果转化推广实施、科技活动等费用。第十五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获股权收益,按成果完成人、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95%,学校5%,其中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享有的股权由学校统一委托授权企业经营管理。第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
10、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当经合作各方同意。第十七条担任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取现金奖励,但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经学校批准,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第十八条学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三)将该项职务科
11、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第十九条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和个人工资收入统计,不受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但要在每年年底获奖人员要如实申报当年度收入,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一站式服务系统,实现资料提交、专家预审、职能部门立项前审批及立项后管理的在线服务,简化成果转化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效率。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员的准入、培训、激励、考核等制度,逐步形成
12、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队伍,为师生员工提供全流程、规范化的转化服务。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工程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涉及教师兼职、离岗创业和干部兼职兼薪的,需要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需经学校批准。第二十三条学校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分类评价考核,对学校二级单位或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评时,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