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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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转专业与转学的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当在我院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对于确有专业特长,或确有专业爱好,或确有特殊情况而无法继续在录取专业或我院学习的,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第二章转专业第三条受理转专业的基本原则:(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二)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

2、性,有利于满足学生个性发展要求。(三)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能力允许转入学生。第四条转专业的基本条件:(一)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无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二)具有特殊才能和专长,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经学院组织考核认定,可以申请转专业。(S)学生留级,或休学期满复学,或服兵役退出现役复学,由于原就读专业发生变化不能接收学生时,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其中,退出现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学院优先受理其转专业申请。(四)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被留级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五)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六)学

3、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七)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可根据其创业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受理其转专业申请,本款所称的创业项目应当是已经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佐证材料),学生本人必须是该创业项目组的前五名成员。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二)艺术类学生不得跨学科转入其他专业。(S)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学科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四)已经调整过一次专业者。第六条办理转专业的程序(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

4、内向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二)经学院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学院网站公示一周。(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办理签批手续。第七条转专业后的其他要求(一)学生办理完转专业手续后,应按转入专业有关要求重新选课,各专业负责人对学生修读教学计划给予指导。(二)学生转专业后,对于转入专业已经开过但自己尚未修读的课程,应当在三年级结束前以自修的方式修读完毕并通过成绩考核。未能自修或自修后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允许升入四年级。(S)学生转专业后需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统计学分时在原专业修读公共课获得的学分有效,修读其他课程获得的学分计为选修课学分。第三章转学第八条学生因患病或因有

5、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等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内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S)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十条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可出具证明,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其他同层次学校。第十一条学生转学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办理转学的程序(一)学生本人提交转学书面申请。(二)学院函商转入学校,收到转入

6、学校同意接收的复函。(三)学院向报送关于该学生转学的请示函,并领取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院的请示函应当后附学生转学申请、对拟转出学生的鉴定、转入学校复函等相关材料。(四)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出和转入学校领导签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审批。(五)学生本人按学生离校会签单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三条学生转学需要向转入学校提交以下材料:(一)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二)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S)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四)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五)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交特殊困难证明材料。(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学院转专业、转学等工作事项实行教务处具体负责、主管院领导签批制度。遇有特殊情况可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第十六条本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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