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专家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第四
2、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统一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评审专家聘用管理第一节征集第五条评审专家征集方式包括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自治区财政厅主要以公开征集方式为主,结合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选聘评审专家。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3、,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六)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认定;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其所属行业自律组织推荐认定。未达到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查认定后可选聘成为评审专家。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是指申请人
4、完成政府采购有关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六)项所列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但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申请人需作出身体健康且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的承诺。第七条评审专家实行网上登记申报,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审核”模块或“宁夏政府采购网”(ww.ccgp-)“专家注册”系统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信息、职称信息、评审信息和回避单位信息,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身份证明;(二)学历学位证书;(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证明;(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承诺书;(五)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第(四)项“政府
5、采购评审专家申报承诺书”,由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需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盖章并本人承诺签名。申请人回避单位信息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回避情形填报。申请人应对填报信息和上传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所学专业、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按照财政部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审专业。除获得新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调整长期从事其他工作领域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评审专家在系统申请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查认定后予以调整。第九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评审地区、回避单位等信息
6、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申请变更。第二节资格审核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填报信息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申请人资格条件的符合性以及申报的拟评审专业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等。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系统查看审查状态信息。审查通过后系统自动纳入拟选聘评审专家名单,审查未通过可查看未通过原因,其中属于信息填写错误或申请材料上传错误的申请人可修改信息或重新上传申请材料,属于不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待资格符合后可重新申报。第三节教育培训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对拟选聘评审专家和已纳入专家库管理的评审专家实行教育培训管理。教育培训分为初任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第
7、十三条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治区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文件及政府采购实务操作等。第十四条拟选聘评审专家在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参加政府采购初任教育培训,完成培训学习后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为合格。第十五条已完成初任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评审专家,次年起每年应按规定完成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及实务操作变动内容。第四节聘用管理第十六条参加初任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二)
8、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四)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行政处罚;(五)受到刑事处罚;(六)教育培训中存在冒名顶替、舞弊等行为;(七)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A)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联合惩戒的;(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第十八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在解聘后的3年内,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第三章评审专家使用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法定回避、随机抽取”原则。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合理选择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依法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及回避情形,从评审
9、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如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下同)。采购人应当委派熟悉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本单位人员或委托相关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对可预知的回避评审专家,如前期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评审专家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评审专家前予以明确,并不得无故扩大或缩小回避范围。第二十一条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调整增
10、加相关专业或者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若仍无法满足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通过、完成初任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第二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在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通过本人手机接收拟被抽取参加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语音电话、短信息等通知,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评审时间、地点、紧急联系方式和其他
11、需要通知的事项,评审专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评审活动。已经选择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不得随意迟到或缺席,确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说明原因。评审专家应当自行承担在往返评审现场途中因自身健康、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自行承担在评审现场因自身健康原因引发的相应后果。第二十五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补抽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继续组织评审。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第二十六条
12、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获悉的评审专家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检查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等。评审专家身份验证结果与抽取结果不一致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
13、四章评审专家职责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S)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回避:(一)为供应商提供如何竞标、投标(响应)文件编制指导咨询论证的;(二)私下到供应商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参观指导考察;(三)自己或家人私下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参观
14、、考察、旅游、送请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已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进口产品论证等活动的,应当要求其回避。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S)对本人信用评价结果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四)依法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15、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二)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S)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立即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四)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代理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五)积极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16、、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六)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七)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A)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九)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十)发现本人与供应商存在第二十八条明确的利害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十一)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教育培训;(十二)严格遵
17、守评审工作纪律:L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主动出具身份证明,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下转托他人或顶替他人参加评审;2 .不得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自行组建评审小组或邀请其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3 .在评审过程中,主动上交通讯设备,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4 .不得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不得对其他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5,不得征询或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澄清、说明和补充为由要求供应商表达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意见,不得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评分;6 .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审;7 .不得在合法的评审劳务报酬之外额外索取、
18、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8 .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群组;9 .不得在评审活动中记录、复制或带走资料;10 .其他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的情形。(十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一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明显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
19、地评审差旅费。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向其发放劳务报酬。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并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三)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视情况采取约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形式督促整改。(一)答应参加评
20、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且不及时告知,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二)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三)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四)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或明显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五)未按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评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六)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四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
21、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的。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