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保基金使用严禁无指征或低指征办理入院的规定(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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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保基金使用严禁无指征或低指征办理入院的规定一、无指征或低指征入院情况的认定为体检人员办理入院,将体检套餐检查纳入住院的,视为无指征住院。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降低标准住院:1、临床科室违反卫健部门制定的住院标准临床诊疗指南,将无入院指征可在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住院的。包括:病情简单、诊断明确,以口服药治疗为主收治入院的如慢性胃炎、盆腔炎等;门诊常见疾病、手术可在门诊或门诊观察治疗却收治住院的,如小的体表肿块、单纯包茎、术后拔管、口腔门诊治疗等。2、病人在院期间只做各项检验、检查和简单治疗的,以健康查体为主要目的。3、病种或病情与收治病区(科室)专业不相关的。4、病情稳定的肿瘤、脑卒中患者,收住院后以口服药物治疗为主的。5、向病人过分渲染疾病的危害性或者以住院可以报销诱导病人住院接受治疗的。6、其他认定为降低住院标准的情况。二、无指征或低指征入院情况的处理1、认定为无指征或低指征入院行为的,医保基金将不予报销。2、在工作量绩效考核中,剔除无指征或低指征入院患者的激励考核,不再计入科室及个人工作量。3、对认定为无指征或低指征入院的患者,科室在床旁结算中自行给予报销的,视为违规报销,住院处在收款时将进行反结算处理,由患者自费缴纳全额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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