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中老年人权益保障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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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增多,我国的养老服务事业也在不断发展。养老机构不断地增多,为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了一系列的日常服务。但是部分养老机构在日常服务中会出现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由于各种原因老年人在自我权益维护方面的能力尚且不足,所以容易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外,我国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监管、责任规定等较为宏观概括,而且关于老年人权益方面的法律救济的规定不够完善,对于养老机构的风险没有进行管理导向,这就容易出现监管不力现象,解决纠纷时没有可以直接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使得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法律救济和经济赔偿。因此,就需要我们对这些问题作出思考,以便更好地保障老年人

2、在养老机构中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关键词:养老机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ABSTRACTWiththeincreasingagingpopulationinChina,theelderlycareserviceindustryisalsoconstantlydeveloping.Thenumberofelderlycareinstitutionsisconstantlyincreasing,providingaseriesofdailyservicesforelderlypeoplewhoareleftunattended.However,someelderlycareins

3、titutionsmayencounterincidentsofinfringingon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elderlyintheirdailyservices.Duetovariousreasons,theelderlystilllacktheabilitytomaintaintheirownrightsandinterests,whichcaneasilyleadtotheir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beingviolated.Inaddition,Chinasregulatoryauthoritieshavearelati

4、velymacrooverviewofthesupervisionandresponsibilityregulationsofelderlycareinstitutions,andthelegalremediesfor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elderlyarenotperfectenough.Thereisnomanagementguidancefortherisksofelderlycareinstitutions,whichcaneasilyleadtoinadequatesupervisionandthelackofspecificlegalprovisio

5、nsthatcanbedirectlyreliedonwhenresolvingdisputes,Makingitdifficultfortheelderlyinelderlycareinstitutionstoreceivelegalremediesandeconomiccompensationaftertheirrightsandinterestsareinfringedupon.Therefore,itisnecessaryforustoreflectontheseissuesinordertobetter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

6、heelderlyinelderlycareinstitutions,sothattheycanenjoytheirlateryearsinpeace.Keywords:Pensioninstitutions,Theelderly,Theelderlyrightsandinterests,Legalrelief摘要IABSTRACTII1典型案例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1.1 相关案件概述11.2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2养老机构中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22.1 老年人权益和养老机构的定义22.1.1 老年人22.1.2 老年人权益22.1.3 养老机构22.2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32

7、.2.1 人权保障理论32.2.2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42.3 我国关于养老机构中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43当前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的困境53.1 养老机构的监管机制不健全53.2 相关的法律救济制度不健全63.3 养老机构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63.3.1 保费负担机制不统一73.3.2 意外伤害保险等级层次不明确73.3.3 部分养老机构的投保意愿不强73.3.4 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的风险参与不足84完善养老机构中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对策探讨84.1 健全我国的养老机构监管制度84.1.1 实现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具体化84.1.2 建立有效的养老机构监管制度94.2 建立养老

8、纠纷的法律救济机制94.2.1 构建老年人虐待通报制度104.2.2 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104.3 构建和完善养老机构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114.3.1 制定统一的保费负担机制114.3.2 建立不同等级的保险形式114.3.3 确立强制参保模式114.3.4 引导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进行风险管理12参考文献13致谢151典型案例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1 相关案件概述案例一2006年9月,夏女士与江西XX服务院签订入住协议,将父亲夏老先生送到老年公寓进行寄养服务。2007年11月20日中午时分,夏老先生在老年公寓食堂用餐后返回途中,由于过道与地面的距离不同,加上没有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

9、设施,造成夏老路过时不幸踩空而摔骨折,后被送往当地的市医院进行抢救。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老年公寓与原告夏女士签订了服务合同,其公共设施上存在安全隐患。老年公寓没有对原告夏女士的父亲提供合理的路面警醒限制,未尽到其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老年公寓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将其父寄养在老年公寓,是认定其父有一定的自理能力,故对摔伤也有相应责任,并支持原告老年公寓起诉时要求双方各按50%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案例二:2023年2月,在辽宁大连一家养老服务中心,老人因穿衣不配合遭到护工殴打。事发后,院方并未立即告知家属实情,而是称老人是在穿衣时不慎撞到导致受伤的,于是家属带老人去进行就医。经医生鉴定得出老人右

10、眼球破裂是人为故意伤害导致的,现右眼失明。后家属在查看当天监控视频,才知晓事情发生的经过,在2023年2月20日,当地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进行刑事侦查。1.2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一中的老年公寓由于没有在管理范围内尽到对老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夏女士的父亲踩空摔倒,具有一定的过错。而对夏女士父亲具有自理能力这个认知,所以需要承担摔倒骨折后果的相应责任,因此要与老年公寓各自承担一半的费用。这个案件值得讨论的是,老人的拥有的自理行为能力与养老机构的过失是否具有关系呢?案例二中养老机构虐待老人隐瞒事实,因为不配合就殴打老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其护理的服务态度差,并试图通过掩盖事实去应付家属。在这之中,

11、因为老人的自身原因也没有说出真实情况,使得事情的真相变虚,会导致事件查明的进度缓慢,1,173岁痴呆老人被养老院护工打爆眼球?hup:2养老机构中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中国社会已经处于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中,我国的老龄化有着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以及社会负担重等特点,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就变得异常艰巨。老年人作为社会上的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在养老机构中的合法权益该如何进行保护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2.1 老年人权益和养老机构的定义2.1.1 老年人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规定超过65岁以上的为老年人,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中规定老年人为60周岁的公民。在此基础上,又可以按

12、照需要护理的程度将入住的老人分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三类。养老机构内每一类老人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和风险类别都会有所不同,需要按照相对应的安全风险进行防范和护理,这样能更好保障老年人的安全。2.1.2 老年人权益老年人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学者通常认为老年人权益包含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老年人享有的特殊权益两部分。基本权益是指国家规定公民普遍享有的权益,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特殊权益则是指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法律根据其自身特点和需要规定的特殊权益,如受赡养权、婚姻自由权、娱乐文化权等,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中就规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目

13、标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2.1.3 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养老机构的类型有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福利院、护老院、护理院、护养院等。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养老需求的增加,2011年出台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提出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李敏.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研窕D.东北大学,2011.131谢嘉良.老年人权益保障视域下养老机构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9.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目标。我国的养老机构按照经营性质,又可以分为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为了发展养老服

14、务事业,基于本国的实际情况,政府正在积极地兴办公办养老机构,同时也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机构,还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政策,为设立养老机构和运营工作能够有所提升。在2013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任务,是要“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以及“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全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速增长的背景下,各省市的老龄化也是有所不同。其中,我国江苏省进入老龄化的行列较快,南通市、泰州市和扬州市已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据预测,“十四五”江苏全省老年人的占比将超过26%,2030年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面对老龄化进度的加快,江苏省的老年人口不断增加,

15、从而滋生出许多的养老机构,为养老服务事业提供了社会支持。目前对江苏来说,老龄产业发展的市场非常巨大。江苏对于进一步发展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在政策上要有所准备,补齐制度缺项,逐步消除老龄事业发展的制度空白。2022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本次法律修订重点是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础性、普惠性、自下而上的基本养老服务,加强重点老年弱势群体的养老保障,为养老事业提供制度支持。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国内养老产业目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养老资源的供给不足。由于老年人口的增加导致养老机构的床位数缺口较大,老年的医疗救护资源紧张

16、,部分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健全。为了更好地应对老龄化社会,我国的养老产业要根据现实情况从众多方面着手,打造良好的养老护理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在养老中享受到应有的各项权利,让老年人能够老有所依。2.2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2.2.1 人权保障理论人权就是人的权利,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对人类尊严和价值的基本尊重,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从历史上看,人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公元前9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141王莉莉.中国城市地区机构养老服务业发展分析J人口学刊,2014,36(04):8392.就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强调了人作为自然存在

17、物的特殊性。18世纪的启蒙运动也逐渐开启了人权保障的历史进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发表标志着人权保障制度正式形成。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法律规定,这是我国人权事业的重要成就,也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而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的基本权利也能受到宪法的保护。宪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受尊重权、生命健康权等。2.2.2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1943年,美国的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人类激励理论一文中提出了需求层次理论,并通过以“人本主义”为思想核心,指出人的需要从低到高排列,可以分为生

18、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个层次。生理需求是我们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它包括吃、喝、住、行等各个方面,它与安全需求属于物质上的需求;归属与爱、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则为物质上的需求,这些需求构成了一个体系。养老机构除了要建设好基础设施,保障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满足老年人物质需要外,还需要关注他们心理上的健康。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离开家庭,来到养老机构中融入新的群体生活,容易产生孤独感。而且部分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不足,不时会对老年人进行语言侮辱和身体伤害等侵害行为。养老机构作为老人长期生活的场所,应多注意对老年人的各种需求合理进行安排,改进措

19、施,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照护服务,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2.3 我国关于养老机构中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我国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在1996年制定并施行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专门立法规定的法律。该法律通过几次的修订,完善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并对养老机构的设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其次,为了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支持兴办养老机构,2005年,民政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规定采取多徐显明.人权研究:第8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161孙杨杨.老年公寓空间环境的适老化设计研究一一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J.

20、设计,2018(21):3.种形式,并加大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资金投入,制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养老机构作为长期护理老年人的居住场所,我国政府也对养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制定了相关法律政策,以便更好地管理监督,明确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13年分别发布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另外,全国各地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还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政策和规定,如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实施办法的修订,对增强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维护老

21、年人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通过立法来维护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的合法权益,使得老年人发生权益纠纷时能有所依据。3当前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的困境3.1 养老机构的监管机制不健全我国的监管机构相对单一,民政部门作为其监管主体,主要实行的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近年来,养老机构中或多或少地发生了老人伤亡事故以及权益侵害事件,从中反映了我国部分养老机构仍然存在隐患。但是我国在养老机构中的监管状态则是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不作为或是管理失职,很少进行检查评估以及管理督促工作。一旦出现问题,才会采取应急补救的措施。正是因为这

22、种放任自流的监督常态,所以导致养老机构存在服务混乱、纠纷频发的现象,造成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产生老人伤亡事故和权益侵害事件。为了实现对养老机构的管理,我国在1996年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此专门作为保障在养老机构中生活的老年人权益,并加以规定了养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我国在养老机构监管方面相继出台了一些“意见”和“办法”等法律制度,但是都是以政策性导向为主,有着强制力不足以及内容规定不全面的问题,它们往往只涉及到某一方面,没有全面具体的管理标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只就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宏观性的指导,没有具体操作的管理实施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3.2 相关

23、的法律救济制度不健全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受到侵犯,并依照法律规定告知国家主管机关并要求其解决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侵害老年人权益纠纷的事故日益增加,我国的法律救济制度在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其弊端。关于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法律救济制度,通过查找发现对于养老服务的纠纷解决机制,只有一些概括性的规定。这些救济制度虽然有所规定,但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在行政处理上,有关部门在接到案件投诉时,如何处理养老服务纠纷,没有统一参考的行业标准,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各自的过错和责任,只能口头劝说协商,无法达到

24、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目的。其次,在司法救济制度上,也同样存在着问题。养老服务纠纷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群体,即60岁以上的老年人,他们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老人体弱多病,在认知上也存在问题。同时老年人的家属和养老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采用我国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由老年人提供相关证据事实的话,那么会有很大的困难,根本无法实现维权。养老服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一旦提起诉讼,依据相关的程序处理,从维权到取到赔偿,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而老年人的精力有限,在这一过程中是不能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权益。如果我们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通则,老年人

25、提供相关证据事实,3.3 养老机构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近年来,我国的机构养老服务发展迅速,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数量不断增长,机构与老年人之间的因人身伤害事故产生的纠纷也在增加。由于老年人身体状况的特殊性决定其成为意外伤害事件的多发主体,并因其发生的频率较高、事故责任难以认定、舆论压力较大等特点,使得养老机构不得对其进行赔付,但是养老机构的性质又决定了其没有过多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难以弥补受害老人的损失,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建立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来转嫁意外伤害风险,保障老年人权益,是一项十分必要的举措。2007年开始,浦东新区被列为上海市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

26、项目的试点地区,在市民政局和市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下,浦东新区的试点项目在有序推进。2010年,武汉市出台了关于在养老机构推行意外伤害保险的试行意见。政府和养老机构联合为居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购买保险,并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在全市中的养老机构实施意外伤害保险。之后,北京、天津、江苏等地区也陆续进行此类保险的试点工作。虽然,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试点工作,但是该保险的全国覆盖率并不高。从试行过程中来看,该险种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331保费负担机制不统一在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的试行阶段,各地实行了不同的保险费用缴纳方式。武汉市在2010年实施试点计划时,保费是由政府补贴和养老

27、机构共同承担的。养老机构每年为每张养老床位购买150元保险,政府提供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保费,每张床位补贴不超过50元。2014年,哈尔滨市发布了关于开展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规定保险费用由政府、养老机构、老年人共同承担,每人每年保费120元。我国尚未针对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制定统一的保费缴纳方式,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在补贴、补贴比例方面完全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政策导向。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情况下,政府财政在保险补贴上将面临较大的压力。3.3.2 意外伤害保险等级层次不明确由于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不一,其中部分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时患有某些疾病和生理缺陷,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他们发

28、生意外的概率较高,损害程度结果更严重。但是目前养老机构采取的保险形式并未针对不用身体状况的老年人设计相应的收费等级和赔付标准,而是采取单一的保险形式,且保险等级层次不明确,也未作详细规定。3.3.3 部分养老机构的投保意愿不强网白玲.规避机构服务风险保障老人合法权益一一浦东新区探索建立养老机构公共服务安全运作机制JL社会福利,2008(8)4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主体不一,且以任意保险模式为主时,投保选择性就比较大。而部分养老机构或是入住老人在进行保费缴纳时就会因为机构运营状况、资金不足和侥幸心理等选择不参保,这为后续的权益保障带来了隐患。3.3.4 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的风险参与不足意外伤害保

29、险在前期推行阶段由于收费的标准低、赔付风险较高,所以保险公司的经营意愿较低,保险公司在参与养老机构分险管理的制度保障不足,未能有效参与进养老机构的风险管理中,在制定管理计划、数据分析和提出改进措施等工作中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提高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的参与力度有利于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合理保障入住老年人的相关权益。4完善养老机构中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对策探讨4.1 健全我国的养老机构监管制度4.1.1 实现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具体化将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具体化,才能更好地保障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监管。许可办法中已对养老机构的设立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内容。针对住所场地设施的建造应明确其内容

30、,强制要求并统一标准,为养老机构的设立提供必要的规范准则。另外还要对机构设立人的信用、身体状况、财务能力和业务能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进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经营;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对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规定。必须要求持证上岗、并要通过其护理工作的培训,对设立配置人员的比例和奖惩措施等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还要提供其审查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健康情况证明等。其次,养老机构除了建立安全、卫生、消防等基本管理制度,还要建立内部的表决、监督、奖惩和公示制度,以明确内部人员的责任义务、相互监督,促进养老机构的良好发展。民政部门也要对养老机构的制度和章程进

31、行相关审核,并根据制定的制度章程进行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并实地考察制度的实施落地情况和对其备案管理等工作。梅雨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权益保障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4.1.2 建立有效的养老机构监管制度4. 1.2.1明确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目前我国在养老机构上的管理运营上都存有缺陷,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是进行统筹领导和监督,即负责养老服务中的审批规划的管理以及又承担对养老机构的监管职责,这样监管一体的的局面容易导致监管不严。另一方面,除了民政部外其他政府部门依法也能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各部门之间相互独立,但未形成统领关系。养老机构的监管同时存在多个政府监督主体,易导致相关

32、职能部门间的工作推诿和监管不力的问题。所以构建政府间的统领合作机制,具体划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厘清各政府设立的专属机构或部门,去负责相关的监管工作,并及时了解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确保养老机构的是否运营正常。4.1 .2.2加强社会组织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发挥社会组织在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保障老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虽然社会组织没有执法权,但它可以协助民政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减轻管理压力,从而降低管理成本。社会组织往往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可以通过协调各地的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一起处理养老服务过程中的问题。也可以进行基层调研,全面收集和分析养老机构的运营状况、入住老人的身

33、体情况和从业人员的意见等,并制作报告反馈给相关政府部门,使得政府的监管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养老机构的问题且更好地去解决隐患。4.2 .2.3保障入住老人和家属的监督权利对现有关于养老机构投诉监督的法律制度进行内容补充,并明确具体规定老人和家属的监督权利。为了让入住老人和家属了解如何行使其权利,民政部门应该借助网络、电视媒体或者走访慰问等方式进行向外宣传工作。并设立对应的受理窗口和服务区,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受处理机构位置予以公布在各大公告处和网站上,以便人们了解。其次,还要完善投诉举报的流程机制,主要包括调查的程序、处理时限和整改措施等,并将其公示出来,提高监管处理的透明度。4.3

34、 建立养老纠纷的法律救济机制根据我国老龄化趋势加快的社会现实以及养老纠纷中的老年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现状,并且由于养老机构与老人之间纠纷的特殊性,难以直接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权,我们要重新思考如何构建一个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以满足我国老年人维权的现实需要,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4.3.1 构建老年人虐待通报制度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受到虐待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是一个极其恶劣的现象,而且虐待隐秘不易被察觉,所以虐待时间较长,这给老年人带来了严重伤害。所以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符合我国现实的虐老法律救济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从而使让老年人能够远离虐待,安度晚年。日本

35、是一个老龄化较高的国家,他们老年人受到虐待的情况也很多,随着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所以日本政府专门设立了法律制度来阻止虐待和遗弃老人事件的发生。日本政府在2006年4月份发布了防止虐待高龄者及养护者支援法,该法律制度针对虐待老年人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和建立虐待通报制度。,该项虐待通报制度中把报告人的义务赋予了邻人或者他人,即在日本每个人都有发现虐待老人行为时要及时报告给当地行政福利机构部门的义务。当接到报告时,相关部门会对老年人受虐待的不同程度向该机构作出处理措施等。经过几年的努力,该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所以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法律制度来建立符合我们国情的法律虐待通报制度。根据日本的虐待

36、通报制度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当地村委会和居委会或者社会组织来作为义务报告人,不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上门查看,了解养老机构的运营和老年人的身体情况,可以有效防止老年人受虐待,更好地履行报告义务。当接到报告时,任何部门都应该及时受理,尽快采取合理措施来制止虐待老人的行为,以便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4.3.2 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我国的司法救济机制,是为正处于困境中或者是经济困难的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保障制度。它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的保障体系和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刈目前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健全、机构1王亚辉.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研究D.山东大学,2

37、014.Wl徐智华.杨翔宇.我国机构养老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及实现路径UL老龄科学研究,2020(10):3-IL设置不合理的情况下,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扩大法律援助的救助范围,明确援助对象,并简化法律援助的流程,尽快审理案件,使老年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第二,改善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因为很多老年人行动不便,无法来回奔波于援助机构,所以难以有效得到法律援助。针对此情况,法律援助的服务人员可以下沉到一线基层,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将案件的进度和详情及时告知,并进行跟进。最后,整合相关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老年人由于年龄、文化程度和身体的原因,他们的认知程度较低,并缺乏相应的法律

38、知识,所以需要对需要法律咨询的老年人给予接待和通俗易懂的解答,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者的素质,使老年人能够获得更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4.4 构建和完善养老机构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险是我们保障我们风险的一道屏障,意外伤害保险将会成为养老机构在面对运营过程老年人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一个保障。我国的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正在试点进行中,政府也在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并作出了政策性的支持和补贴,同时也意味着我国正朝着分散养老机构风险的机制发展。由于我国正处于保险的试点阶段中,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不太成熟和完善,投保的地区还不能全面覆盖。所以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为投保提供政策支持,更好地惠民利众。制作的法律制度要包

39、含有以下几点内容规范:4.4.1 制定统一的保费负担机制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制定统一的保费负担机制,可以使保险市场更加公平和透明。从各地试行的政策来看,各地区的保费负担不一致,且政策各异,不利于该险种的长期稳定发展。目前来看比较适合的是负担方式是“政府补贴+养老机构负担+其他资金来源”的形式,可以有效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4.4.2 建立不同等级的保险形式所谓的不同同等级的保险形式,就是指针对不同的身体状况的老年人设立对应的保费标准和赔付责任。由于老年人身体的特殊性,划分保险的等级有助于养老机构应对不同的伤害风险,从而与保险公司进行协调赔付。同时也能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避免损失

40、扩大化,提高经营效益。4.4.3 确立强制参保模式养老机构由于其经营性质在服务过程中其实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入住老年人的特殊性也导致发生意外事故的频率高、损害不确定的特点。但是养老机构可能会因为经营状况和资金不足等原因选择不参保,而政府出台的政策是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这在一方面上降低了养老机构投保的可能性。所以为了降低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保障入住老人的权益,针对此应确立强制参保的模式,并制定出必须强制投保的硬性要求。保险人拥有自主选择权,但是考虑到现实情况,对于符合参保的人员,不得拒绝承保。4.4.4 引导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进行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后会针对事故的伤残程度进行事后赔偿,但是风险

41、管理也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对养老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风险,以确定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风险和保险费率。另外可以针对相关情形制定管理计划,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虽然政府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有一定的政策导向,但是该政策导向还不太明确,所以为了增强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保险的经营意愿,扩大参保基数,可以在修订暂行办法时对其风险管理工作予以明确,并加强其指导工作,提高保险公司和养老机构的风险管理意识。参考文献1李敏.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东北大学,2011.谢嘉良.老年人权益保障视域下养老机构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

42、19.3王莉莉.中国城市地区机构养老服务业发展分析J.人口学刊,2014,36(04):83-92.郝靓.论老年人民事权益的法律保隙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孙杨杨.老年公寓空间环境的适老化设计研究一一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J设计,2018(21):3.6白玲.规避机构服务风险保障老人合法权益一一浦东新区探索建立养老机构公共服务安全运作机制J.社会福利,2008(8):4.梅雨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权益保障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梅雨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权益保障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8王亚辉.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研究D.山东大学,2014.9徐智华,杨翔宇.我国

43、机构养老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及实现路径J.老龄科学研究,2020,8(10):3-11.101罗佳惠.养老服务机构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1.广东财经大-,2020.DOL10.27734ki.ggdsx.2020.000203.11马杰,李华敏.论我国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J现代交际,2017(14):76.余知澄,陈雄.智慧养老模式下养老机构服务法律规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29(03):49-52.13金晶.民办养老机构老年人权益保隙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21,(33):23-25.14张建勇.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机构法律政策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44、J.上海保险,2021,(03):51-53.郑巧英,张小霞,陈雪莲.标准化助推养老机构服务高质量发展路径探析J.标准科学,2020(02):75-79+84.16夏新华,彭科.新时代我国养老服务机构法治化反思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5(04):8-16.17张诗羽.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权益保障机制现状分析及完善J.人力资源管理,2015,(07):264.网孙骥韬法社会学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5,(11):22-23.19荣现磊.从养老机构虐老事件考察我国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社,2015,(29):184-185.20孙文灿.养老机构侵权责任

45、类型与归责原则J.社会福利,2017(08):23-26.21汪敏.中国机构养老服务的民事法律风险研究一一基于567份裁判文书的整理与分析J.社会保障评论,2018,2(01):103-122.22丁志宏,黄莉,任佳格,宋金浩,陈楠.我国城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意愿现状及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南方人口,2017,32(03):43-54.23BraatenKL,MalmedalW.Preventingphysicalabuseofnursinghomeresidents-asseenfromthenursingstaffsperspecliveJ.Nursingopen,2017,4(4):

46、274-281.致谢回首顾望来时之路,四年的学习生涯里我也曾有过些许遗憾,但也满怀感激之情。我很感谢学校的帮助和指导,感谢我所遇到的良师益友,是他们对我的支持与教诲让我能够成长得更好。盛行千里,不忘师恩。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章亚梅老师,从论文工作的开始她一直陪伴着我们,给我们一次又一次悉心指导和殷切教诲,使得我的论文能够得以顺利完成。同时,我还要感谢大学期间的所有老师以及辅导员,感谢您们对我的的教诲和引导、关心和帮助。师恩难忘,我将铭记于心。另外还要感谢我的父母,正因为他们的全力支持,我才能得以完成学业,并且也有了直面未来的勇气。父母就是我的保护伞,二十余年的养育之恩,无以为报,唯有不懈努力,成为你们心中的骄傲。另外,我还要感谢一个人,他在我工作期间对我的宽容和耐心让我十分动容。工作犯错时会安慰我,让我不要害怕,能够安抚我的情绪,让我能够有依靠。也很感谢我的朋友们,这段时间以来对我的关心和陪伴,即使不在身边,但是你们的心意我都有收到,真的很暖心。行文至此,我的大学生涯也快要结束了,最后祝大家毕业快乐,去奔赴各自美好的人生。致谢人:杨茵茵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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