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创建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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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产业创新中心创建管理内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京发(2017)27号)按照“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实施方案”(修订稿)京经信发2018新文号的要求,完善北京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创建、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产业创新中心是指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创新驱动,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传统产业转型和新兴产业培育的共性技术需求为导向,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整合行业优势资源和多元化创新资源而成立的新型创新载体。产业创新中心应立足科技创新中心战略定位,面向制造业创

2、新发展的重大需求,坚持创新驱动,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目标;应探索建立面向高精尖产业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开放创新的新机制,贯通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构建高精尖产业创新生态网络,努力成为国家新型制造业创新体系建设的引领者。第三条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由市经济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市经济信息化局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布局,宏观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研究确定创新中心定位、功能、数量等重要事项。产业创新中心应符合北京市功能定位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产业、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科

3、技服务等高精尖领域和企业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高端化转型发展的通用技术领域进行布局。第二章创建条件第四条产业创新中心是采取企业化运行的法人单位。成员单位无不良记录、无知识产权纠纷,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一般应由注册在北京,在产业领域内有显著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有较强投资实力和产业化能力的龙头型、平台型企业发起,联合5家以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机构采取联合投资方式合作组建。股东中应包括若干家在本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第五条产业创新中心成员单位须按照约定,通过资金入股方式参与建设,企业制法人发起单位资金投入规模不低于100O万元,全部组建资金

4、不低于1亿元。第六条产业创新中心依托公司应建有理事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研究所等组织形态,一般按照“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创新中心可以吸纳京外单位,形成跨区域强强联合、协同发展的组织。专家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应由公认的行业领军专家担任主任,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组成人员不少于30人;联盟应由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组建,并应覆盖若干家本领域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第七条产业创新中心应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o产业创新

5、中心投入包括人员及研发费、固定资产投入等。其中人员及研发费用总额占总投入的比例应不高于40%;固定资产投入(设备、建安费等)总额占总投入的比例应不低于40%o第八条产业创新中心需有固定的研发、办公场所,拥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支撑产业技术研发的软硬件设施。场所为租赁的,原则上租期应不少于3年。第九条产业创新中心须有应用发明、技术创新、系统集成、工程实践等不同层次的产业人才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应的人才队伍,能够以集中培训、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在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方面有相应的激励制度,须制订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计划及优惠措施。创新中心应有5名以上专职行业领军人才、20名

6、以上专职行业知名技术人才。第十条产业创新中心需积极吸纳中小企业或能够传递中小企业需求的中介机构参与,并建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机制,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项目资助、设备(设施)共享、技术咨询等服务,每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20家。第十一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建有完善的标准创制激励机制,应围绕重点领域组建标准推进组织,研制对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应在建设期内至少产出一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创新中心应建有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可通过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自行孵化企业,实现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第十二条产业创新中心应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

7、能力,有资金链与产业链相结合的协同机制,有必要的经费支持、后勤保障。能够产出一批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解决产业重大发展问题,具有突破产业发展瓶颈、满足行业重大需求、开展成果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应用的优势和能力,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按市场化运行。创新中心应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第十三条产业创新中心需按照核心层、伙伴层、辐射层的不同层级整合资源高效组织行业技术资源、市场资源、资金资源。核心层是参与创新中心组建的股权投资主体单位,应由不少于5家行业骨干企业按照现金方式进行投资;伙伴层是与创新中心开展项目、业务合作的非股权投资主体单位,伙伴层应

8、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辐射层是接受创新中心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成果受让主体单位,至少20%成果转化应在北京落地。第三章创建流程第十四条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本着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一企一例、一例一策的原则,采取“揭榜挂帅”的方式逐步推动:(一)市经济信息化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要求,确定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二)创建单位根据布局,联合撰写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申报书和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经所属区级政府同意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局提交。对符合区域产业布局、属地区级政府明确资金配套的优先支持创建。(三)市经济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委员会

9、对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和创建单位资格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最终评估意见。(四)市经济信息化局对方案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予以批复。批复后的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将作为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及评估的依据。第十五条产业创新中心经认定后予以奖励并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XXX产业创新中心”。第四章评估与管理第十六条产业创新中心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市经济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要求,结合建设方案、年度报告等情况,对工作进展进行评估。第十七条年度评估合格的创新中心,结合其不同阶段的需求,予以针对性支持。获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在京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视情况予以地方资金配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鼓励区级政府依据市级财政资金给予配套支持。第十八条产业创新中心技术路线、实施主体等发生重要变更,需提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并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提请市经济信息化局审议。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产业创新中心资格,并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收回资金:(一)有不实申报或作假行为;(二)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年度评估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四)自行申请要求撤销资格;(五)连续两年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六)经市经济信息化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该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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