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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协议书委托单位:安溪县城市管理局受委托单位:安溪县凤城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乡镇政府权责清单的通知(安政办(2020)34号)文件规定,现将安溪县城市管理局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行政审批权限委托给安溪县凤城镇人民政府。一、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辖区范围内以安溪县城市管理局的名义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行政许可事项行使审批管理职权。二、委托职责(一)委托单位职责
2、。1 .指导承接部门在赋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服务,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办事指南、审批细则、表格、文本等;2 .监督承接部门在赋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服务,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审批服务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和纠正。(二)受委托单位职责。1 .负责对所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转办、退件、要求补件、跟踪办理以及办理结果送达等工作;2 .负责向申请人和群众提供有关所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3 .负责所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发布有关政策、信息;4,及时研究、反馈所委托的行政审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加强调研,学习先进审批机构的经验,研究总结改进审批工作的机制和办法,提高所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效率;5 .负责
3、对所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提交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变更等事项流程进行办理;6 .负责向申请人送达审批件,制作行政审批有关文书;7 .负责对所委托审批事项的审批材料及时归档;8 .负责所委托审批事项的网上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三、委托期限从2021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1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四、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县司法局和县委编办备案。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