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泡沫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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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太仓鑫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扩建泡沫塑料制品项目项目代码2308-320585-89-01-641224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太仓高新区新苗路6号地理坐标(121度8分2.410秒,31度31分5.53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4泡沫塑料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3塑料制品业,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团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太仓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

2、案)文号(选填)太行审投备(2023)407号总投资(万元)300环保投资(万元)9环保投资占比(%)3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11)2)29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2030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对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太环审2021l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规划及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太仓高新区新苗路6

3、号,位于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新区)“园区范围为:西至盐铁塘,北至苏昆太高速,南至新浏河省界,东至沪通铁路及镇界,总面积66.4062平方公里,即为高新区管辖范围扣除国开区、科教新城、城厢镇、省级高新区等区域后的范围。产业定位: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发展方向。产业主要布局在德资工业园、板桥综合片区、江南路片区、三港片区四个片区。德资工业园:以高端制造产业(精密机械、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医疗器械、新型纺织机械、模具、航空航天装备、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等)为特色,兼顾发展生物医药(禁止原料药生产)、新能源、新材料(非化工)等主导产业。板桥综合片区:该片区规划保留两块工业用地。

4、其中靠近沈海高速公路的工业用地主要发展新材料产业,主要发展精密机械、高性能膜材料、航空新材料、电子新材料为主的新材料产业,禁止发展化工新材料等污染严重的新材料产业;四通路、常胜路之间的工业用地主要以汽车零部件研发和生物医药研发为主,严格控制污染与噪声,减少对周边生活片区的影响。三港工业片区:以精密机械、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禁止原料药生产)为特色。江南路工业片区:以精密机械、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药(禁止原料药生产)为特色。开发区禁止新建纯电镀项目,禁止新引进含印染的项目,需要配套电镀工序的企业、拟保留的少量印染企业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

5、为塑料制品生产,行业类别为C2924泡沫塑料制造,选址于太仓高新区新苗路6号,属于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太仓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太仓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远期土地利用规划图及不动产权证,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2、与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太环审2021l号)相符性分析。表1-1与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对照表序号审查意见本项目相符性分析1结合规划实施现状推进工业区建设和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加快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实现区域产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本项目位于太仓高新区新苗路6号,

6、属于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根据不动产权证,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相符2实施清单管理,入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切实践行绿色低碳工业发展道路。项目环评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产业定位、“三线一单”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入区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优先引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先进、技术含量高、清洁生产水平高、污染物排放低、资源利用率高的工业项目。本项目为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不属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禁止引入项目。相符3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应采取工艺改造、节水管理等措施控制和减少现有企业的资源消耗水平及污染物排放强度。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明确开发

7、区环境质量改善阶段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对开发区现有主要VOCS及异味废气排放企业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日常监测、监督管理和预防控制。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预发泡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相符4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相符使区内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区域总量指标内,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区域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削减计划要求,切实维护区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纳入区域总量指标,执行区域内减量替代。5鼓励开发区内企业开展

8、清洁生产审核,促进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开展开发区生态环境管理,更好地落实开发区边界绿化隔离带要求。本项目原辅料主要为低毒或无毒物质,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相符6入区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项目管理。本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相符7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开发区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注重开发区环境风险源管理,严格控制新增环境风险源。建立开发区环境风险监测与监控体系,完善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应急联动机制。本项目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制定环境监测计划。相符8切实加强环境监

9、管。健全开发区环境管理机构,统筹考虑区内污染物排放与监管、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管理等事宜。严格监控工业区异味气体排放,定期开展开发区及周边环境质量评价。建立有效的环境监测体系,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计划。本项目拟落实厂区日常环境监测计划。相符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泡沫塑料制造。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本项目涉及的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不在其规定的禁止准入事项内,为许可准入事项。对照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本项目不属于

10、目录内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2、“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与行业准入条件(1)“与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本项目位于太仓高新区新苗路6号,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及太仓市2021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方案,与本项目最近的国家级生态红线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均为太仓金仓湖省级湿地公园,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家级生态红线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下表。表1-2本项目附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态间护域称生空保区名县(

11、市区)家生保红范围国级态护线由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家生保红面反国级态护线答态间控域积生空管区面总面积对位距,相方与腐否在管控区内太仓金仓湖省级湿地公园太仓市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太仓金仓湖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范围为121514.998E至121。719.881E,313129.761wN至3131,29.792WN(不包含太仓金仓湖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湿地保育区及恢复重建区)1.991.193.18西北侧1.8km否由上表可知,距离本项目较近的国家级生态红线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均为太仓金仓湖省级湿地公园(位于本项目西北侧1.8km处),本项目不

12、在国家级生态红线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规划及太仓市2021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方案相符。(2) “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2022年太仓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太仓市环境空气质量以三个省控站点实况均值作为考核评价点位,监测结果显示,2022年有效监测天数为365天,优良天数为303天,优良率为83%,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24Ug根据2022年度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苏州市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中,NO2.SO2、PM10.PM5的年

13、均值及CO24小时平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0:,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超标倍数为0.075。因此,苏州市属于不达标区,不达标原因除了与空气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差有关外,还与周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交通道路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等因素有关。根据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年),到2024年,全面优化产业布局,大幅提升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深挖电力、钢铁行业减排潜力,进一步推进热电整合,完成重

14、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目标。升级工艺技术,优化工艺流程,提高各行业清洁化生产水平。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全面推进面源污染治理;优化运输结构,完成高排放车辆与船舶淘汰,大幅8提升新能源汽车比例,强化车船排放监管。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不断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联合会商、联动执法和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进PM2”和臭氧协同控制,实现除臭氧以外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臭氧浓度不再上升的总体目标,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3) “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水取自当地自来水,且用水量较小,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占地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4) “负面清单”:环境准入

15、负面清单详见下表。表1-3项目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判断依据本项目相符性分析判定结果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本)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为鼓励类项目。相符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相符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详见下表。相符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详见卜表。表1-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清单类型准入内容本项目

16、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在涉及浏河(太仓市)清水通道维护区内,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至规划期末4家企业占用浏河两岸100米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全部清退,退出后的地块用途需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发20213号)第十三条规定;(2)禁止在基本农田区域进行各项非农建设。本次规划开发建设如占用少量基本农田,需在做好基本农田占补平衡下进行;(3)禁止占用水域,禁止破坏水域的建设活动;(4)以绿化和防护林建设为主,严格控制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本项目不在浏河(太仓市)清水通道维护区,不占用基

17、本农田、水域。污染物排放管控(1)废水污染物:CODl112.18t/a;NH3-N92.67t/a、TPll.12ta.TN278ta;(2)大气污染物:S02114.89taN0x57.78ta颗粒物69.36tax盐酸雾4.47t/a、硫酸雾2.14t/a、V0Cs255.14t/a;(3)危险废物:16994.76tao本项目总量在太仓市高新区总量范围内进行平衡产业开发准入优先引入:(1)高端制造产业:精密机械、汽车零部件(含研发)、医疗器械、新型纺织机械、模具、航空航天装备、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2)电子信息产业:高端电子设备制造业、汽车电子制造、电子元件制造、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

18、;(3)新材料产业:高性能膜材料、航空新材料、电子新材料;(4)生物医药产业:生物药品制造(不含原药生产)、生物医药研发、健康食品制造:建设项目为塑料制品生产生产,行业类别为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不属于生态环(5)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境准入清单中禁止禁止引入:(1)禁止新建纯电镀项目,禁止新引进含印染的项目。需要配套电镀工序的企业、拟保留的少量印染企业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2)新材料产业:含化学反应的合成材料生产项目,含湿法刻蚀等污染较重工艺的光电材料生产项目,含铸造、冶炼工艺的金属材料生产项目;(3)电子信息产业:项

19、多晶硅、单晶硅前道生产项目,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硅片年产能低于5000万片的项目,晶硅电池年产能低于200MwP的项目,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低于200M即的项目,线路板拆解目;(4)生物医药及生物医药研发产业:化学合成的原药生产的项目;(5)其他:产能过剩项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工艺或设备落后,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金属或非金属表面处理外加工产业(不包括电子、汽车及零部件、机械等产业生产工艺流程中必备的磷化、喷涂、电涌等工序);化工、造纸、印染、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不符合园区定位或国家

20、明令禁止、淘汰的企业。引入项目环境风险管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的相关内容,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相关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部令第4号)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开发区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并完善日常和应急监测系统,配备大气、水环境特征污染物监控设备,编制日常和应急监测方案,建立完备的环境信息平台,接受公众监督。企业按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资源开发(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不高于8吨/万元;建设项目利用要求(2)土地资源总量上限不高于66.4062平方公里;(3)建设用地

21、总量上限不高于38.32平方公里;(4)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总量不高于10.86平方公里;(5)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0.5吨标煤/万元。利用现有厂房建设,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水量较小。对照上表所列内容,项目生产行为不在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范围内,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本)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禁止发展的行业,项目不排放氮磷污染物,符合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准入要求。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环境管理要求。3、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相符性分析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

22、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的相符性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规定,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

23、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位于太仓高新区新苗路6号,距离太湖68公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法2012221号),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本项目为C2924泡沫塑料制造项目,不在上述禁止和限制行业范围内;且项目外排污水仅为生活污水。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中的相关要求。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符性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

24、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

25、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愉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一)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技改、技改高尔夫球场;(四)技改、技改畜禽养殖场:(五)技改、技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本项目为C2924泡沫塑料制造项目,不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中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之列。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的相关规定。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

26、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文件中“(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政策,准确把握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建立完善并落实省域、重点区域(流域)、市域及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的“1+4+13+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包括全省“1”个总体管控要求,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沿海地区等“4”个重点区域(流域)管控要求,“13”个设区市管控要求,以及全省“N”个(4365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位于太仓高新

27、区新苗路6号,属于长江流域及沿海地区,为重点区域(流域)。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如下表1-5。表1-5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一、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 .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 .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勒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O3

28、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 .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 .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位于太仓高新区新苗路6号,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不属于沿江地区,不在港口内。本项目属于C2924泡沫塑料制造。污染物排放管控1 .根据江苏省

29、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 .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至新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浏河,不直接排放至周边水体,不会对长江水体造成污染。环境风险防控L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不涉及二、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 .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

30、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 .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 .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禁止建设的行业,满足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

31、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0接管城东污水厂执行环境风险防控1 .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 .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本项目不涉及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 .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2 .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本项目不涉及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

32、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的相关要求。5、与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对照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文件中“(二)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

33、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位于太仓高新区新苗路6号,属于苏州市重点保护单元。对照苏州市重点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具体分析如下表6。表1-6与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序号准入清单本项目相符性分析相符性1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2)严格执行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中的提出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准入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引进

34、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本项目从事泡沫塑料制造,符合太仓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产品定位。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太仓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本项相符条例要求的项目。(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目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在生态环境负面清单。2污染物排放管理(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3)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

35、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十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高1#排气筒达标排放。本项目排放污染物将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相符3环境风险防控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严格按熙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本项目投产之后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相符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III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研石、煤泥.煤粉、水煤浆、

36、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专用毂炒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落用的生物质成1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本项目生产设备不使用燃料。相符本项目满足上述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相关要求,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和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相符。6、“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1)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相符性分析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

37、“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中其他条目规定的禁止建设的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要求。2)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版)相符性分析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

38、省实施细管控条款(试行),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及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范围,不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管控条款(试行)中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中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等规定的15条河流1公里范围内;本项目非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内的尾矿库项目;本项目非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非化工项目;本项目不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的化学品;本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项目,不属于在非合格园区中建设的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管控条款(试行

39、)中关于产业发展的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未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因此,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管控条款(试行)相符合。7、其他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与其他环保方面政策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7环保政策相符性一览表文件名称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

40、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夕卜,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本项目预发泡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15米高1排气筒达标排放。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指南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对于IoOoPPnl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

41、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本项目使用的EPS(可发性聚苯乙烯)为环保型材料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

42、目物料采用密闭容器或者管道输送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项目预发泡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

43、电子、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加大市场上流通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等产品质量抽检,确保符合VOCs限值要求。本项目不涉及符合8、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生产塑料制品,行业类别为C2924泡沫塑料制造,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苏发改资环202019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8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表序号苏发改资环202019号文件要求本项目相符性1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省意见总体要求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加做好塑料污

44、染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落实力度,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塑料制品生产,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流通、销售和使用,推广使用易降解、能回收、可循环利用的替代产品,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管理制度,协同有序推进全市塑料污染治理,努力推进美丽苏州建设。本项目生产塑料制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也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苏府2007129号)中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属于允许发展的产业。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与文件相符。2二、主要任务(一)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L禁止生产、销售部分

45、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亳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亳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回收利用的塑料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禁止以回收利用的塑料输液瓶(袋)为原料制造餐饮容器及儿童玩具。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本项目不涉及使用废塑料为原料。与文件相符3(二)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创新模式。本项目生产塑料制品,与文件相3.着力增加绿色产品供给。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动能。(1)推动传统塑料制品绿色化。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行业类别为C2924泡沫塑料制造,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生产过程中不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符因此,本项目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苏发改资环202019号)相符。9、结论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太仓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建设内容1、项目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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