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8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4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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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MedicalProductsAdministration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47号)发布时间:2021-07-08为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医用软件类产品监督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现予公布。特此通告。附件: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21年7月1日l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47号通告附件.docx附件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一、目的为指导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

2、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制定本原则。二、范围本原则中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是指基于医疗器械数据,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其医疗用途的独立软件。含人工智能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可参考本原则。医疗器械数据是指医疗器械产生的用于医疗用途的客观数据,特殊情形下可包含通用设备产生的用于医疗用途的客观数据。三、管理属性界定该类产品的管理属性界定应基于其预期用途,结合其处理对象、核心功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若软件产品的处理对象为医疗器械数据,且核心功能是对医疗器械数据的处理、测量、模型计算、分析等,并用于医疗用途的,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定义,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若软件产品的处理对象为非医疗器械

3、数据(如患者主诉等信息、检验检查报告结论),或者其核心功能不是对医疗器械数据进行处理、测量、模型计算、分析,或者不用于医疗用途的,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四、管理类别界定该类软件的管理类别应结合产品的预期用途、算法成熟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对于算法在医疗应用中成熟度低(指未上市或安全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证实)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若用于辅助决策,如提供病灶特征识别、病变性质判定、用药指导、治疗计划制定等临床诊疗建议,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若用于非辅助决策,如进行数据处理和测量等提供临床参考信息,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对于算法在医疗应用中成熟度高(指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充分证实)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其管理类别按照现行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分类界定文件等执行。五、有关要求(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人工智能医用软件类产品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申请注册。已按照医疗器械受理注册申请的产品,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进行审评审批。(二)已获准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类产品,其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提出注册申请的,如在开展产品类别转换期间注册证到期的,注册人可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原注册证的延期申请。予以延期的,原注册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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