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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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二、在第六条第二款后增加“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还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三、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在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者50个单航次”。四、将第十六条中的“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2、修改为“具体时间要求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除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高速客船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外,高速客船航行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六、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修改为“严禁高速客船载运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高速客船应按照国际公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组织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与培训,并做好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八、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固

3、定航线或者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配备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夜视、雷达等设备,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夜航布置和操作程序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客船夜航的监督管理”。九、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侬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船长不足20米的,最大航速还应当大于10节。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

4、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

5、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五)安全营运承诺书。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

6、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还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第八条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

7、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第九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第三章船舶第十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第H一条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第十二条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第四章船员第十三条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经主

8、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三)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在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者50个单航次。(四)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9、。(五)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第十四条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第十五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第十六条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时间要求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十七条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10、。高速客船在航时,须显示黄色闪光灯。第十八条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的了望。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第十九条除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高速客船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外,高速客船航行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第二十一条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高速客船禁止在

11、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一)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的基本要求;(二)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三)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四)上下旅客设施符合安全条件;(五)夜间有足够的照明;(六)冬季有采取防冻防滑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上述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符合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严禁高速客船载运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按照国际公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组织船员及相关工作

12、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与培训,并做好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第二十八条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固定航线或者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配备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夜视、雷达等设备,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夜航布置和操作程序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客船夜航的监督管理。第二十

13、九条高速客船及人员遇险,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同时立即向就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H一条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叫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船长不足20米的,

14、最大航速还应当大于10节。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第三十四条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

15、规则的决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9号,以下简称规则),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规则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规则制定于2006年,主要是从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等方面对高速客船航行安全予以了系统规范。规则实施以来,高速客船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考虑到高速客船航速快,夜间航行风险较大,为进一步加强夜航安全管理,规范夜航管理制度,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内容需予以优化。同时根据日常管理实际需要,高速客船海船船员任职能力要求、高速客船演习和进出港报告制度等也需

16、要进一步调整。因此,需要对规则进行相应修改。二、修订主要内容(一)细化船员任职见习要求。将海船船员见习时长调整为“不少于1个月或者50个单航次“,延长海船船员见习时间使其具备更高实操能力和更丰富实践经验,保障航行安全。(二)优化演习要求。将固定的“每周一次的应急消防和应急撤离演习”调整为“按照国际公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航行区域的风险程度、不同季节气候等因素细化具体演习规定;同时增加对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三)简化报告程序。将“在固定航线或者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国内航行高速客船进出港报告要求,由“每次一报”调整为“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减少报告频次,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经营。(四)优化夜航管理。明确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配备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夜视、雷达等设备,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夜航布置和操作程序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夜航管理要求:一是规定船公司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二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客船夜航的监督管理。(五)完善高速客船定义。协调统一规则与国内船舶检验规范相关规定,将船长不足20米且满足特定航速要求的小型客船也纳入了高速客船范畴。此外,对部分条文表述一并进行了文字性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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