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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本章程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的合资公司章程格式化文本制订,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提示需要删除或允许修改的文字和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合资方:甲方: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方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公司名称为: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IX路。第二条本公司合营各方为甲方:乙方:(.)第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第四条公司为
2、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为: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其中:甲方以出资,占注册资本%;乙方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
3、付完毕。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如下:第十四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313人)。其中方委派名,方委派名,(.)o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方委派。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
4、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第十七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第五章监事会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人(不少于3人),包括名股东代表和名公
5、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6、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5、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或第五章监事)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1
7、2人),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5、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一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8、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
9、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第八章期限、解散与清算第二十六条公司经营年限为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年限,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董事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
10、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八条公司因前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
11、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合营各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由各方投资者在签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