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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503.142016手扶(微型)耕耘机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国家质量曲督检验检疫总局手扶(微型)耕耘机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手扶(微型)耕耘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发动机标定功率不大于7.5kW的手扶(微型)耕耘机(或称耕耘机、微耕机、管理机、田园机、园艺机等),以下简称微耕机。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
2、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5503503.14分类名称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手扶(微型)耕耘机2.2产品种类微耕机分为前置耕耘机、后置耕耘机、手持耕耘机。3术语和定义3.1 前置耕耘机:由旋转刀片产生地面牵引力或旋转部件安装在驱动轮前面的手扶(步行操纵)耕耘机。3.2 后置耕耘机:由驱动轮产生地面牵引力且旋转部件安装在驱动轮后面的手扶(步行操纵)耕耘机。3.3 手持耕耘机:由旋转刀片产生地面牵引力,有或没有支撑轮,其旋转部件作为锄铲刀片产生向前驱动力的手扶(步行操纵)耕耘机。4企业微耕机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微耕机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微耕机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
3、、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企业规模划分企业微耕机产品生产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2300021000且30001000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JBZT10266微型耕耘机GB10395.10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10部分:手扶(微型)耕耘机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
4、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每个企业每次抽查应抽取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一种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从企业成品存放区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抽取的检验样品数量为1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6.3 封样抽样后将机器装配后进行封样。在产品标牌、旋耕部件、安全防护部位等处,采用具有防拆封措施的专用封条、或同时加漆封进行封样。采用漆封时,封完样后应在抽样单上留下漆样标记。应尽量采取措施防止样机在移动中或因雨水打湿而损坏封样状态。必要时,可对样机的相关
5、部位进行拍照。确保封样状态不被破坏。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微耕机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及所抽产品依据的供货合同、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7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微耕机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置耘几前耕机后置耕耘机持耘几手耕机A类B类1动力传动部件GB10395.1072热防护及装置GB10395.103耕作部件
6、的防护GB10395.104起动装置GB10395.105发动机转速控制装置GB10395.106刀片/主传动操纵机构GB10395.107发动机停机GB10395.108电气要求GB10395.109定置环境噪声JB/T1026610握持运行控制装置JB/T1026611油门操纵机构JB/T10266712防护装置合理性JB/T10266713安全标志和标识GB10395.10GB10396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备注I检验方法见本实施规范附录A(规范性附录)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上表所列
7、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的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企业明示质量要求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
8、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当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含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标牌等)中规定的指标不一致时,优先级应按标牌、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的顺序判定。7.2.2 全部检验活动结束后,对检验样机进行重新封样(特别是存在问题或缺陷的部位),必要时对样机(特别是存在问题或缺陷的部位)进行影、像等记录。同时告知企业妥善保存被封样机,确保样机封样状态不被破坏、样机及其零部件不被拆卸或更换。8判定原则检验项目的项次判定方法按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经检验,A类项目全项次合格,并且B类项目不合格项次不多于1个,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A类项目
9、项次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注:每台样机每个检验项目定义为1个项次。9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10附则本规范是首次制定。本规范编制单位: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王博)、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文宁)。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
10、理。附录A(规范性附录)微耕机产品质监督抽查检验项目单项判定原则A.1动力传动部件1)动力传动齿轮、链条、链轮、皮带、摩擦传动装置、皮带轮、风扇、扇轮及其它运动部件,在机器正常起动和运行时能产生挤压或造成伤害的应置于适当的位置或加防护罩或类似的防护装置进行防护,以防止操作者与这些部件意外接触。传动轴应完全防护。2)所有防护装置均应永久性地固定在机器上,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必须使用工具才能打开防护装置,但是,打开或移开联锁防护装置(该类防护装置打开或移开后被防护的运动部件不起作用)、打开防止土壤抛出的挂接式防护装置和打开隔离发动机的挂接式防护装置除外。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A.2热
11、防护及装置1)发动机排气部件面积大于IoCm2且在机器正常运行时环境温度(203)C下,温度大于80C的表面应设防护装置或防护罩,以防止与其意外接触。具体试验方法见GB10395.10-20064.2.1.1的规定。2)发动机的排气方向应避开所有操纵位置上的操作者。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A.3耕作部件的防护1)后置耕耘机后置刀片的防护应如GB10395.10-2006图3所示。微耕机的后部应设防护装置,当刀片位于水平支承表面上时,防护装置的后下缘离水平支承面的距离应不大于25mm,防护装置的宽度至少为所有刀片的组合宽度。可移动式挡板放开后应能自动回位。防护装置应有侧盖板。2)前置
12、和手持耕耘机前置和手持耕耘机的旋转部件应设牢固的固定防护装置,该防护装置应至少覆盖旋转部件后部与垂直方向夹角为60的区域(见GB10395.10-2006图4a)。测量时应保持机架水平。防护装置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A.1规定。表.1单位为亳米(mm)工作幅宽防护装置宽度最小值600工作幅宽2600600连接扶手末端直线的中点在水平面内的投影和旋转部件外缘在同一水平面内的投影之间的距离最小应为900mm,当水平扶手与机器前进方向不平行时该距离最小为50Omm(见GB10395.10-2006图4b)。两扶手间应设置横杆,以防止操作者接触工作部件,横杆与工作部件边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5Omm(见图4
13、b)。如果在离工作部件水平距离550mm处两扶手间距离小于320mm,则不需要设置横杆(见GB10395.10-2006图4c)。微耕机扶手应牢固地固定在微耕机上,以防止操纵过程中意外脱开,而失去控制。扶手和机体间的隔离栅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应变形。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A.4起动装置机器应设置种装置,该装置能防止所有在发动机起动中使车轮和/或工作部件转动的起动方法。例如:某装置使发动机只有在变速杆处于空档位置和工作部件分离时才允许起动,则可认为该装置满足该条要求。如果使分离状态的起动系统接合时,操作者不处于危险区内,则不需要该类装置。危险区(见GB10395.10-2006图6)
14、为一纵向带,宽度由工作部件或装置的工作幅宽限定,向前延伸,向后至工作部件或装置的覆盖物外侧550mm处。倒退行驶时,危险区为整个向后的纵向带,仅由工作部件的工作幅宽限定宽度。操作者不得不倾向机器起动发动机的,应指明适当的起动位置或支撑处,并有相应的标识符号。发动机不能装用松散绳带操纵的起动器。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A.5发动机转速控制装置对于发动机转速控制手柄,如果处于操作者手操纵机构位置区内,则手柄远离操作者(通常向前和/或向上)移动应使发动机转速增加;手柄朝向操作者(通常向后和/或向下)移动应使发动机转速降低。对于发动机转速推/拉操纵机构,如果处于操作者手操纵机构位置区内,则
15、拉操纵机构应使发动机转速增加,推操纵机构应使发动机转速降低。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6刀片/主传动操纵机构机器操纵手柄上应有操作者手离开手柄后,使刀片自动停止运转的装置,可以通过停止驱动发动机或中间刀片离合/制动机构来实现。微耕机应由位于操作者手操纵机构位置区内(见GB10395.10-2006图5)的操作者持续操纵机构使主传动机构和刀片接合,实现微耕机倒退行驶。机器应具有切断供给刀片动力的装置,要求有意识地操纵该装置才能实现起动操作。所有有倒档的机器都应有空档位置。对于带有驱动轮的后置和前置耕耘机,挂倒档时工作部件应不被驱动。下列情况是允许的:挂倒档的同时,工作部件分离;工作部
16、件传动系接合时,不能挂倒档。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A.7发动机停机应具有停止发动机运转的停机操纵机构。该装置应由人力有意识地操纵才能使发动机起动。应具有防止意外起动发动机的开关钥匙或类似的装置,除非人力起动是发动机的唯一起动方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8电气要求本条仅适用于电压低于42V的蓄电池电路,且不包括磁电机接地电路。通风蓄电池仓必须有开孔,以便通风和排放。蓄电池在工作位置时,蓄电池泄漏的电解液不能与机器部件接触,以免由于严重腐蚀导致危险事故。除起动电机和点火电路外,蓄电池开关输入侧的所有电路都应装过载保护装置。对于双线制电路和非接地系统,过载保护装置可以装
17、在任一线路上。极柱和未绝缘电气件应进行防护,防止在正常保养、加注燃油和润滑时由油箱或工具造成短路。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9定置环境噪声86.0dB(八),本条只适用于手持耕耘机。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10握持运行控制装置应装备握持运行装置,微耕机及所有工作机具的运动、动作均应在握持运行控制装置松开的一瞬间马上停止。本条只适用于手持耕耘机。松开握持运行装置不能让发动机停止工作。本条只适用于非电动机作为动力的手持耕耘机。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A.11油门操纵机构油门操纵机构应为右手操作,并能保证发动机在全程调速范围内稳定运转。本条只适用于手持耕耘机。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A.12防护装置合理性防护装置不应妨碍机器操作和日常保养。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A.13安全标志和标识在刀片附近应有耐久的安全标志,指明操作者的脚应远离旋转刀片。应在微耕机危险部位标注永久性危险警告安全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判定本项次不合格。安全标志的型式和颜色应符合GB10396中第4章第9章的要求,如有缺陷仅在检测报告备注栏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