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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7日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维护登记管理秩序,方便申请人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外国地
2、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我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分别简称“省级登记机关”、“市级登记机关”、“县级登记机关”)O第四条省级登记机关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第五条市级登记机关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
3、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二)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县级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市场主体登记。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八条登记机关负责建立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对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一户一档”要求有序收集管理,并进行电子化、影像化处理。市、县登记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市场主体档案管理及查询办法。第九条因职能划转、行政区划调整、授权、委托、下放、迁移等原因导致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发生变化的,除已注销的市场主体外,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原则上应移交登记管辖机关管理。不能移交的,登记管辖机关要按照“一户一档”原则整合管辖权调整前后的登记档案,生成市场主体完整的电子登记档案。并按要求向公众提供便利化查询服务。第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1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