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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经2016年4月7日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删除第十七条。修改是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相关要求,切实落实“先照后证
2、”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有利于提高登记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动监管方式创新,促使监管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二是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将第十条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修改是由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第1号)包含了以上内容并且对相关规定作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