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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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减少自然灾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因气象、地震、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风险。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第三条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依法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一)财政部门应当落实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经费;(二)科技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应对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的预防性保护等相关研究或者技术攻关;(三)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对不可移动文物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文物主管部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五)消防

3、救援机构应当依法承担不可移动文物的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六)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被认定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性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七)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与文物主管部门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利用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协同推进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及处置工作。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旅游景区,其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管理机构落实文物安全保护措施,提升应对自

4、然灾害风险能力。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文物部门应当做好以下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一)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二)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形成相关报告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文物部门备案;(三)组织建立监测网;(四)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五)指导、督促设区的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六)组织实施应急管理;(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文物自然灾害分级分类防控机制;(八)其他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以下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一)实施应急管理,落实防灾减灾措施;(二)督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管理单位落实相关标准和规

5、范;(三)组织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管理单位定期开展相关宣传、培训I;(四)其他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第八条文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一)对本机构文物保护区划内的自然灾害资料进行收集、记录和整理,纳入文物档案;(二)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做好文物病害信息的记录、分析。损伤变化严重的,应当进行定期检测和实时监测;(四)开展监测技术及预警阈值研究;(五)其他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其所有人负责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第九条遇有自然灾害发生,发生地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先期处置。紧急情况下,应当依

6、法对不可移动文物采取抢救、保护措施,同时报告当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第十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做好后续保护工作,搜集、保存好文物构件和附属文物,做好文物修缮、修复工作。第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自然灾害损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第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汇总、核实、发布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在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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