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2021年1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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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2021年1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2、、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领导体制,加强人员配备,保障工作经费,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且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

3、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纪事项处理、审计事项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单位党组织报告。第八条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置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协助本单

4、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工程、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有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主营业务相关的3年以上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第十一条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

5、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

6、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七)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八)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二)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检查有关财

7、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四)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当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或者意见:(一)对成绩突出的审计对象,提出奖励、表彰的建议;(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

8、审计对象,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三)提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议。第十五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内部审计机构购买服务,应当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六条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进行书面承诺。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实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编制年度内部审计

9、项目计划,每5年至少对审计对象审计一次。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第二十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审计对象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对审计证据进行交叉复核。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

10、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第二十三条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指定的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进行审核。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应当研究和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送审稿和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审理,形成审计报告。对审计

11、报告送审稿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以及与审计对象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报请本单位研究。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审计对象。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党组织申请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复核期间,审计报告不停止执行。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

12、资料整理归档。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等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第三十一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管理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

13、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单位实施审计,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一般性问题,经审计机关核实,确认整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中反映。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第六章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14、范性文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操作规范;(三)推动并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四)指导单位统筹安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五)指导、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现场指导、业务培训、交流研讨或者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应当检查和评价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单位应该将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

15、索和统计报表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二)安排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三)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四)未按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或者报送虚假备案资料的;(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

16、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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