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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县市场监督局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推动县市场监管志愿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经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安排,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公益行为。志愿者是指经本人申请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第三条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宣传、药械安全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宣传、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健康消费、企业年报、开办企业、扶贫济困、社会实践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自愿、公益的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
2、愿服务精神。第二章志愿者招募第五条根据服务项目需求,志愿者招募根据采取公开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与面向集体招募等方式进行。第六条志愿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二)年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其监护人同意。(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参加相关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S)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
3、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五)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提供的服务;(六)享有参加志愿服务认定的权利;(七)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A)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八条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县市场监管局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二)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及违法活动;(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秘密,尊重接受志愿服务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九条需要组织志愿服务的科室(分局),要告知组织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由对应科室(分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服务过程中出
4、现任何事宜,由组织志愿服务的科室(分局)承担,志愿活动结束后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科室(分局)就开展情况主动向局办公室报备。第十条组织志愿服务时,组织的科室(分局)应当公布与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开展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组织方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开展经常性志愿服务的,组织的科室(分局)应充分分析服务项目存在的风险高低,按需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在志愿服务中,组织志愿服务的科室(分局)应当根据实际保障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交通、就餐、住宿等基本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原则上由组织志
5、愿服务的科室(分局)负责。培训分为:对普通志愿者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和对骨干志愿者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提高性重点培训。第十三条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组织志愿服务的科室(分局)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到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部门,如出现违法行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四条组织志愿服务的科室(分局)应当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遭受服务对象侵害,组织方应当全力支持和配合受侵害的志愿者做好相关权益维护工作。第五章表彰与激励第十五条组织志愿服务的科室(分局),在服务项目完成的5个工作日内,对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进行综合性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同步报局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