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解决对策》10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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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解决对策目录摘要I引言2第一章民事执行的范瞎3第一节民事执行的概念、特征3一、关于“民事执行”的概念3二、民事执行与其它执行的区别4第二节我国民事执行的范畴5第二章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分析6第三章现行执民事行存在的问题6第一节立法上的缺陷6第二节司法体制上的不足6第三节法治文化的影响7第四节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8第四章完善现行执行弊端的几点建议8第一节民事执行独立立法的探讨8第二节设立完善的执行机构8一、在刑法中设立有关妨害执行的罪名8二、对执行权力的监督9第三节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和水平9一、提高执业人员的从业门槛9二、进行执业人员执业培训9三、制定完善的执业人员职业规范IO第四

2、节法治宣传10一、树立司法权威10二、培育法治文化IO第五节寻究被执行人可行性方案Il参考文献12摘要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有效的民事执行可以树立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威慑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该制度是债权人依据已生效的法律判决,通过国家强制力,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由执行机关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保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至今就一直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虽然从地方到国家层面都在不断改革创新,但由于社会生活不断变化、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大幅度增加、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法院执行手段使用不及时导致财产迅速转移无法执行、协助机关

3、或个人不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导致执行措施形同虚设,所以执行难问题仍待急需解决。本文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部分是通过对“执行难”案件进行浅显分析,来体现在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第二部分是阐述民事执行的概念及范畴;第三部分先说明我国目前民事执行现状,然后说明执行中的弊端及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是根据以上三个部分的阐述和分析,探讨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相对比较可行的方法和路径。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制度;完善引言近年来,随经济发展迅猛,机动车数量急速增加,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逐年上升。

4、诉讼结束后,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涌入执行程序。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大、压力大,且对社会稳定影响很大,矛盾极易激化。对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和对策。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几点,首先是对被执行人的执行难,被执行人确无赔偿能力,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下岗职工或农民,为谋生路借钱或靠贷款购买车辆搞客运或货运生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人死亡或伤残,很难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二是购买二手车或证照不全的车辆,甚至是报废的车辆。此类车辆安全隐患多,往往在没有赚到钱时,可能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再想转让车辆也因

5、车辆状况不好,难以售出好价钱,最终的结果是无钱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次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往往考虑到难以赔付受害人的各种费用,就采取肇事后逃逸的方法来躲避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法院的审判、法院的执行等。有的则以转移财产,然后再外出他地长年打工不回的方法拖延、对抗执行。肇事者即被执行人被判刑,家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肇事者的家人又不愿协助法院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能执结。肇事车辆不及时办理相应的车辆保险,是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又一个原因。大多数车主由于存有侥幸心理,以及客观的支付能力所限,不积极甚至根本就不准备办理各类车辆保险,即使办理了保险,由于相应的法律

6、法规缺失,法院在对保险金予以执行时也常常会遇到保险公司不予协助执行等难以执行的情况。除此之外,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暂扣后处置不当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体,当发生交通事故对肇事车辆暂予扣押后,有可能碍于人情、关系,在只收取了肇事者少量医疗保证金的情况下,就放走了已扣押的车辆,致使部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法院的赔偿数额高于交警部门收取的医疗保证金数额,此时,法院若想再对肇事车辆采取查扣措施,可能早已被肇事者转移或变卖,从而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窠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

7、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有的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加之对已查扣的车辆保管不善,待案件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扣的车辆可能因停放过久已物非所值,有的甚至还要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造成本来可以执结的案件而无法执结。第一章民事执行的范畴第一节民事执行的概念、特征一、关于“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与人类法律制度相伴而生,是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保护的产物是一种救济。在古代,法律制度处于低级阶段,这种救济是靠自己的力量来实施,通称为自力救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制度

8、的完善,逐渐禁止自力救济,代之以公力救济,即国家以强制力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国家以国家权力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近、现代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通行规定是强制执行对象仅限于义务人的财物,但为保障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义务人的人身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促使其履行义务。如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或者降低义务人的社会信用等级以影响其行为能力等。民事执行是国家执行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为了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交易的诚信、安全和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是国家以公权力实现私权利和保护社会秩序的程序。因此,民事执行应当由能够行使相应国家公权力的

9、国家机关承担。民事执行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是要有执行名义。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名义的认识是模糊的,把执行名义和执行依据混同。他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有着各自的法律内涵。民事执行既然是权利的实现程序,在其实现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而行,即执行依据,执行者是执行机关。执行名义是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者是申请人。权利人可以以生效法律文书请求执行机关实现这种法律确认,因而生效法律文书只是权利人申请民事强制执行的名义。二、民事执行与其它执行的区别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

10、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行政权最大的特点是主动性、单向性、自由裁量性、非最终决定性和层级节制性,也就是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对相对人直接做出行政行为,不需要经过相对人同意,且根据情况的变化行政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做出不同的决定,但这种决定往往不是终局性的,相对人可以提请司法机关对行政裁决进行判断;行政权力在内部运行时,遵循着“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层级节制制度。以上的特点全都服务于效率这一行政权运行的首要价值追求,虽然民事执行权在运行的时候同样追求效率优先性,但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民事执行权启动于债权人的申请,因此具有被动性。债权的可处分性决定了权利人可以不向国家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在这

11、个时候,民事执行机关就不能行使民事执行权,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行政行为不同。执行机关必须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当中确定的标的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确定相应的执行范围,留给执行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不大。民事执行具有终局效力,在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之后,除非发生法定事由,被执行人或第三方不能获得救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最终确认。最后,民事执行机关上下级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机关之间独立行使执行权,不受其他机关节制,这与行政机关的内部关系上大不相同。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其目

12、的是为惩罚犯罪,裁决私人之间、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争讼和裁决各主体行为是否违宪的诉讼,本质上是一种裁判权。司法权的根本特征包括被动性、中立性、独立性、专属性和终局性,也就是说司法权不应该主动干预社会生活,只有案件被起诉司法机关才能够介入。在被动性和专属性等属性上,民事执行权和司法权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也相当明显。首先,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机关就可以根据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依职权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执行行为,同时确定执行范围,不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这种单向性的权力运行方式使得民事执行权具有了与行政权相同的属性。其次,民事执行权经债权人申请而启动,

13、这就决定了民事执行权不可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以及在做出生效法律文书机关和债务人之间,保持绝对的中立,必然有一定的倾向性。刑事执行权是刑事执行机关将刑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问题的权力。刑事执行权作为刑事司法权的构成部分,是刑事司法强制权的集中体现,在性质上与民事执行权具有同质性。由于刑事执行权担负着刑罚实现之职能,而刑罚又主要体现为对人身权的强制,由此而使两者存在许多不同。行政执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把行政决定、命令和处罚变为现实法律关系的权力。在一般意义上,它包括行政执法权中的一般行政执行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执行

14、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的最终实现上,也即它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共同的属概念执行权的强制性而言,行政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权并无差别,均为强制权,而且均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在管理模式上强调统一管理、上令下从。虽然行政执行权虽亦为强制权,但因其属于行政权而与民事执行权有着显著的不同。第二节我国民事执行的范畴我国的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交易的诚信、安全,最终实现法的安定;同时,我国的民事执行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其运行的深度受私权的限制。我国的民事执行是当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

15、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执行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为手段,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一种国家权力,其与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相对应。强制性是民事执行权的最为重要的特征,是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我国的民事执行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因此,民事执行权是专属于国家的。但是,作为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我国无法直接行使民事执行权,因此需要以法律形式将该权力授予专门的国家机关,由其直接行使民事执行权,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民事执行权的主体。民事执行权的专属性特征,能够保证国家统治权的完整性,民事执行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共同实现着国家的职能。虽然我国的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但其作用于私权领域

16、,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因此在运行过程中必然受到私权的制约,以体现公权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防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利。比如在民事执行权的启动方面,除了“三费”窠件(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刑事附带民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法律文书等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外,其他案件一般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执行程序。另外,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也均可产生相应的中止执行及终结执行的效力。这就说明不仅民事执行权的启动要受当事人处分权的制约,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也能对权力运行产生实质的影响。第二章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分析在我国,民事执行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

17、要工作,这项工作伴随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产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而逐渐发展起来。由于我国法治基础比较薄弱,民事执行工作自发展之初就存在着机构不健全,人员数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等先天不足,加之社会商业活动中拖欠债务成风,恶意逃债现象普遍等社会经济现象,执行环境不尽如人意,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得不到弘扬,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制度很不完善,漏洞较多,可操作性不强,与民事执行相适

18、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也严重缺乏,一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尚未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执行新方法又尚未得到立法的确认。有些规定既与法律基本原理不相符合,也和客观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明显脱离社会,滞后于现实,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第三章现行执民事行存在的问题第一节立法上的缺陷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增加了执行编,但过于原则而可操作性不强,在立法上逐渐显现出了立法缺陷,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复杂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有的规定有漏洞。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通知书要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准备期限。这对那些恶意逃避执行的人,无疑起了起了通风报信作

19、用。第二节司法体制上的不足人民法院应当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维护其利益,但这种维护和保护的前提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全局利益。有的地区和部门因经济利益的冲突,不顾全局利益和长远的利益,从本地区、本部门和眼前利益出发,要求当地法院为其狭隘的利益提供保护,把法院当成为其短暂利益服务的工具,有的领导给执行打招呼、批条子、定调子,甚至给执行设置障碍,干扰执行,使得很多涉及政府序列的案件很难执行。据某地的统计,涉及政府部门的执行窠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的8%,执行标的占整个执行标的40%,由于政府的抵触而难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受到侵害,就要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必要的司法救济。

20、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204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执行行为可以提出异议,同时也包括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协助义务人以及第三人认为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以及执行行为异议权和利害关系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申请复议权,以上审查均为执行该案的执行员进行并作出裁定。由于执行员掌握案件的全部执行权力,对执行中可能发生的失误只能由其自行解决,于是现行规定和制度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没有形成有效的救济,难以在实体上及时纠正错误或在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不能指望既是裁判者又是行为实施者的执行员能够有效地否定自己,能够客观

21、公正地处理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异议,因为裁判者对其所裁判的决定再作裁判,则其裁判的公正性本身会受到质疑。由此产生的恶果是执行行为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长期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执行乱”肆意滋生,严重地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过于集中、没有制约的执行权的行使存在着以上严重弊端,要革除这种弊端,就应该对执行权运行体制进行改革,对执行权进行科学合理划分并分立制约。所以,必须对执行权进行正确地划分、分离,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行的透明度,解决传统执行权中同一人行使不同性质权力的问题。只有从制度上对执行权运行模式进行改革,才能确保公正司法,提高执行效率,杜绝“暗箱操作”,杜绝怠于执行和滥用

22、执行。同时,也是执行权运行科学性的内在要求。第三节法治文化的影响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在法治文化的体现中还很不完善,漏洞较多,可操作性不强,与民事执行相适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也严重缺乏,一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尚未明确规定。显然,我国应该逐步加大对民事执行力的法治文化影响,有些规定既与法治文化的基本原理不相符合,也和客观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明显脱离社会,滞后于现实,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使得法治文化的影响在人们中间渐渐的淡漠。第四节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表现积极,主动提出与申请人协商,在申请人面前痛诉自己的困难,表现诚恳,要求分期履行。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后,却

23、不按约履行,你催他拖,催得紧付一部分,你不催他不动。这类被执行人拖得申请人精疲力竭,而且也给人民法院执行增加了很多工作量。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已明白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在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将财产转移、隐匿,或将财产变卖所得款项以他人的名义存行,或者将财产假转让,以逃避执行。这类被执行人给人民法院的调查带来很大的困难,明知是搞假,但很难查实。当前执行难的表现之一是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这类被执行人在知道自己要承担民事责任后,及时将自己的财产变卖,到外地打工,几年不回转,使案件难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意见很大。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和左右乡

24、邻,暴力抗拒,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近几年来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被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恶性的暴力抗法行为,是对法律的践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是法治国家的悲剧。第四章完善现行执行弊端的几点建议第一节民事执行独立立法的探讨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改变目前存在的执行理论薄弱状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理论新体系。民事执行独立立法应当在总结执行工作的历史经验,借鉴国外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构建,并应当包括民事执行的概念与特点、价值与功能、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民事执行机关、执行程序、执行标的、执行措施、执行分配、执行救济、执行监督、执行立法等内容

25、。通过理论的解释与创新发展,为执行制度的独立性提供了养分。第二节设立完善的执行机构一、在刑法中设立有关妨害执行的罪名可增设一些罪名,如设立恶意拖欠债务罪。就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而言,有支付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是一种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是一种基于主观故意,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或侵占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其次,应当修订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强化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执行机构的权威,只有对此类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制裁,刁一能保障强制执行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为此,必须加强强制制裁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效果。最后,

26、应当延长关于司法拘留的最高期限,使司法拘留的期限与刑法上的拘役期限相衔接。人民法院系统现有的执行机构存在着执行权过于集中,监督与制约乏力;缺乏独立性,常常受制于人;执行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负责执行工作的多是文职法官,在执行实务中尤其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工作效率低等问题。设立单独的执行机构已经成为了一种驱动力。各地法院已普遍推行设立执行局,采取审查和实施相分离。二、对执行权力的监督要做好对执行权力的监督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改革执行体系,将现行的“平行管理,模式改为“垂直管理”模式,将执行权收归专门的机构行使,并做到人员编制独立、经费预算和使用独立,以切实解决政出多门、受限过多

27、的弊端。二是要将执行审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并交由不同的人员负责行使,改变以往从立案到执结由一人包办的做法,防范因执行权的滥用而产生的司法腐败。三是要健全和规范各环节的运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执行人员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等等。深化机构改革,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第三节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一、提高执业人员的从业门槛从事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部门下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上岗前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或专业社团的教育培训,上岗后应当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执法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未接受专业教育或不能保证必要专业进修时间的,民事执行不得录用。发动执行人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改变了以往“

28、执行人动口,执行法官跑断腿”的现象,以减轻执行工作由法院大包大揽的沉重负担。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执行工作的效率。二、进行执业人员执业培训采取提级、交叉、集中、易人执行的方式方法对执业人员进行执业培训。加大力度,冲破人情案、关系案约束,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促使积案的清理,尤其是让一些老大难的案件得到执行,从而提高执结率。如为解决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不力、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新民诉法在修改中提高了罚款金额和司法拘留适用的范围等内容,同时申请人可申请提级执行。使执行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在执行的过程中使那些欠债不还却要挥霍的被执行人受

29、到道德谴责和舆论谴责,增加其违法行为的信用成本,以督促他们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清偿债务。三、制定完善的执业人员职业规范在执法的过程中要逐渐体现执法人员新的执行理念。既不能把“债权实现与否”作为判断法院执行工作公正与否的唯一标准,也不能偏重“程序公正优先”的理念,从而导致执行效率低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因此,执行人员必须树立效率优先、公正兼顾的理念,要把执行效率作为第一位的价值目标,执行一旦启动,执行人员应当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以达到执行目的,保证申请人权益最快、最好的实现。例如有些法院实行的执行案件登记备案制度,将执行分成调查与执行两个阶段,在调查阶段不收取执行费用,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

30、执行财产的,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依法中止执行,避免司法资源不合理浪费。在执行工作中必须改变人民法院自判自执唱“独角戏”的机制,应当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努力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主动与公安局、检察院协作,用刑事手段解决暴力拒执、私自处分扣押物案件,这样做的效果非常好,可以使大多数被刑事处罚的被执行人都是在较短时间内全额履行了义务。但在执行中也遇到有法定的协助义务但就是不予以协助的问题,形成了一边是申请执行人拿着生效判决四处上访,一边是被执行人每月照领千元以上工资安居生活的不公平现象。因此,建立新型机制的同时,为保

31、证这种机制的有效运行,还应当有严格手段来促进其发挥效率,即把这种联动作用发挥的好坏、职能单位是否履行了联动职责纳入本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实行硬性否决制度,只有这样,执行难的问题才可能做到切实根本扭转和避免重复出现,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公平、正义。第四节法治宣传一、树立司法权威树立民事执行中立公正的权威形象,以司法廉洁为重点,强化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和切实强化对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进行监督。严肃法纪,加大对违法违纪办案的追究力度,坚决惩治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强化“为民意识”,认真难过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坚决执行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规范审判程序,及时高效审理和执行

32、,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保证有理无钱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加强巡回法庭工作,让农村当事人打官司更方便,维护法律实施和社会正义。二、培育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它内含着反映人类文明的先进理念,这些理念要为广大市民所认同、掌握,就需要对他们进行传播、灌输和教育。只有通过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在加强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影视、广播、报刊、网络、展览、宣传园地、教育基地、文艺演出、便民服务场所、法律服务热线、服务阵地等各种媒介多渠道、多方式对法治伦理和理念的灌输。使全体公民都能了解和认

33、同法律制度、法律内容,进而自觉养成遵法、守法、敬法、护法的良好法治理念。建设社会法治文化,广泛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使全体公民形成对法治理念的认同,使法治成为公民的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针对当前法治实践中社会组织、公民参与不足和被动参与的现状,我们一方面要不断扩大人们参与法治实践的渠道,增加公民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体验法律的运转,体会法律的宗旨。另一方面,要多为公民提供表达法律实践体验的机会。例如,法治节目请人民代表谈参与立法的体会,请当事人讲讲诉讼的得失,这些内容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其正面的经验,容易被仿效,负面的教训,容易被吸取。要建章立制以保障法治文化建设顺利进

34、行。要使法治文化能够尽快、高效地向前推进,还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提供制度保障,建立科学合理、高效运作的工作机制、激励和竞争机制,并要有充足保障建设经费。第五节寻究被执行人可行性方案建立信用网络机制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社会信用查询网络,内容必须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借贷资讯、房屋抵押、逃避通缉、关系人员、公司破产等资讯,要把这些资讯作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信用依据。这些都是一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一旦被放入信息网络,必将伴随人的一生。这种网络无论对立法还是执法都有着重要的特殊意义。执行人员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抵抗

35、执行的成本最起码达到无利可图的程度。这也是促使社会公众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强有力的手段。参考文献Ul刘乙璞.浅析我国民事执行困难的原因与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2016(6):254-255.12刘谦.探讨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J.职工法律天地,2017(10):241-241.3杨敏.浅析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启动方式及存在问题和对策J商情,2014(12):169-169.4|郑梦桥.论民事执行措施的缺陷和改进意见D.中南民族大学,2014.5邓毅枫.浅谈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楚天法治,2016(10).16张佰君.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破解对策D.吉林大学,2016.7曾广林.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网曹卓俊.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J.新西部:理论版,2015(10):76-76.19赵宝鑫.民事执行难对策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5.10杜龙敏.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问题与对策D.华北电力大学,2015.11汪靖卓.对民事执行措施适用层级化的思考J.法制博览旬刊,2014(10).口2李科荣.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3):146-147.U引李浩东,李宏伟.民事执行难成因及其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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