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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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XX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HNPDBJ46-063-2022海南省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assembledinteriordecorationinHainanprovince2022-06 - 16发布2022-08-01实施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海南省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assembledinteriordecorationinHainanprovinceDBJ46-063-2022主编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

2、施日期:2022年8月1日-,刖S为规范海南省民用建筑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实施,提高装配式内装修性能品质和工程质量,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5.制造与运输;6.施工安装;7.工程质量验收;8.使用维护。本标准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地址:海南省海

3、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77号,邮编:570203,电话:0898-65359219,电子邮箱:bzk_de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分院参编单位:浙江亚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和能人居科技(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螳螂建筑装配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海南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胡家僖张蕊郭翼敏许鹏鹏陈旺陈述重张云娟杨林青安浩亮郑晓峰朱玲燕田可耕赵盛源李荣郑晓龙钱炜孙玲燕吴坤顺余文胜刘勇熊

4、祚森韩美佳廖益林刘娇周士翔卢育坤简俊敏赫强任炯谢逸菁童俊慧刘东明黄继锋潘兢王平山龙玉峰魏素巍潘旭钊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林琳车春保1总则72术语83基本规定103.1 一般规定103.2 材料与部品113.3 室内环境124设计134.1 一般规定134.2 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134.3 集成设计144.4 吊顶设计144.5 楼地面设计154.6 隔墙设计164.7 墙面设计174.8 厨房设计184.9 卫生间设计194.10 其他部品204.11 设备和管线设计214.12 接口和细部225制造与运输235.1 一般规定235.2 生产准备245.3 部品制造255.4 出厂检验255.

5、5 包装标识255.6 道路运输266施工安装266.1 一般规定266.2 施工组织276.3 吊顶安装276.4 楼地面安装286.5 隔墙安装296.6 墙面安装296.7 厨房施工安装306.8 卫生间施工安装306.9 其他部品安装316.10 设备和管线安装326.11 成品保护336.12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347工程质量验收347.1 一般规定347.2 吊顶367.3 楼地面377.4 隔墙397.5 墙面407.6 集成厨房437.7 集成卫生间和整体卫生间457.8 其他部品内门窗487.9 其他部品收纳系统517.10 设备和管线537.11 验收文件及工程资料移交56

6、8使用维护58本标准用词说明59引用标准名录60附:条文说明621总则.o.为规范海南省民用建筑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实施,提高装配式内装修性能品质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做到经济适用、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可靠、整洁美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部品制造运输、施工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1.0.3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原则,注重提高工程质量及安全水平、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减少人工、节约资源能源、减少环境污染。1.0.4装配式内装修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现行有

7、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2.0.1装配式内装修assembledinteriordecoration遵循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运用集成化设计方法,统筹隔墙和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收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将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以干式工法为主进行施工安装的装修建造模式。2.0.2干式工法non-wetconstruction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法。2.0.3集成设计integrateddesign统筹不同专业、不同系统的技术要求,协调系统与系统之间、系统内部、部品部件之间的连接,协调设计、生产、供应、安装、运维不同阶段的需求,前置解决设计问题的

8、过程。2.0.4集成卫生间integratedbathroom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2.0.5整体卫生间unitbathroom由防水底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格尺寸的独立卫生间模块化产品,称为“整体卫生间”,也称“整体卫浴”。2.0.6集成厨房integratedkitchen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2.0.7同层排水same-floordrainage在建筑排水系统中,器具排水管及排

9、水横支管不穿越本层结构楼板到下层空间,且与卫生器具同层敷设并接入排水立管的排水方式。2.0.8管线分离pipeandwiredetachedfromstructuresystem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备及管线,将设备管线与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2.0.9穿插施工synchronousconstruction在满足主体结构分段验收和其他必要条件时,通过科学合理的组织,实现主体结构施工层以下楼层的内装修施工与主体结构同步施工的方式。2.0.10可逆安装reversibleinstallation一种实现部品部件拆卸、更换及安装时不对相邻的部品部件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安装方式。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

10、.1 装配式内装修应进行总体技术策划,综合考虑项目定位、建设条件、技术选择与成本控制等要求,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3.1.2 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满足室内设备和管线检修维护的要求。3.1.3 装配式内装修应采取必要的设计和技术措施,减少和阻断疫情和病毒的传播,保证建筑的健康性、安全性。3.1.4 装配式内装修宜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有关规定。3.1.5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选型宜在建筑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选型时应明确关键技术参数,并应优选质量稳定

11、、品质高、耐用性强、抗菌防霉的部品。3.1.6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采用通用化设计和标准化接口,并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3.1.7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集成化的设计原则,连接构造宜采用可逆安装和无损拆除的方式,满足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的要求,以提高其通用性和互换性。3.1.8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明确施工界面,并宜采用同步穿插施工的组织方式,提升施工效率。3.1.9 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绿色施工模式,减少现场切割作业和建筑垃圾,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1.10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满足消防、节能、安全、建筑物

12、理(声、光、热)等方面的要求,不应破坏建筑结构构件和设施设备,针对钢结构建筑应采取变形适应的技术措施。3.1.11 装配式内装修应针对海南省高温、高盐、高湿、高日照辐射、多雨、多台风的气候条件和多白蚁、多蚊虫、易霉变的情况,进行适应性设计、选材、施工和使用维护。3.1.12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lM)技术,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部品及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3.1.13 装配式内装修宜采用智能化应用,提升建筑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和环保等性能。3.2 材料与部品3.2.1 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节能绿色环保材料与部品部件,其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

13、求和国家及海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与设备。3.2.2 装配式内装修所涉及的材料与部品进场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对于用量较大的辅料产品也应提供相应质量证明文件。3.2.3 装配式内装修所用材料与部品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及海南省地方标准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DBJ46-044的有关规定;2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3宜选用防霉、防腐、不易结

14、露的材料,钢材的防腐性能应符合国家及海南省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3.3 室内环境3.3.1 装配式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升室内热湿环境、光环境、声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降低不良环境对建筑的影响。332装配式内装修采取措施优化室内热湿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满足各功能空间要求,且不应破坏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2应阻断或减少冷桥现象出现;3当采用内保温时,宜采用集成化保温系统。3.3.3 装配式内装修采取措施优化室内光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3.3.4 用天然采光,饰面材料颜色选择应满足室内采光要求;2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3.3.5 装配式内装修采取措施优化

15、室内声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式楼地面、装配式吊顶、装配式隔墙、内门窗系统应根据不同使用场景的要求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2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的孔洞周边和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应采取有效隔声措施;3各机电设备、器具宜选用低噪声产品;4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的有关规定。3.3.6 装配式内装修空气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海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3.3.7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先对样板间或样板段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再进行批量工程的施工。337装配式装修工程应

16、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4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给排水、通风和空调、电气、智能化、燃气等专业的要求,同步进行协同设计,并统筹设计、生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的需求。4.1.2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采用模块化的方法,采取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采用系列化和通用化的内装部品,进行标准化设计,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易维护。4.1.3 装配式内装修应选用集成度高的内装部品。4.1.4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内使用功能可变性的要求,满足低成本高效率的空间可变设计。4.1.5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和设备管线等主要材料的

17、性能指标,并满足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水、防火、防滑、节能、隔声、环保、卫生防疫、无障碍等方面的需要。4.2 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4.2.1 装配式内装修应对主要使用空间和主要的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设计,并提高标准化程度。4.2.2 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通用构造进行部品部件的连接设计。4.2.3 装配式内装修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中的相关规定及下列要求:1装配式内装修的房间开间、进深、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nM(n为自然数);2装配式内装修的建筑净高和门窗洞口高度宜采用分模数列nM/2;3装配式内装修的构造节点和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列nM/2、nM/5、nM10c4.2

18、.4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的定位可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制,宜采用界面定位法。4.2.5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协调部品部件生产制造尺寸与建筑设计模数之间的关系。4.2.6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内装部品部件的生产和安装要求以及结构变形、材料变形和施工误差等因素,对部品、结构的生产精度提出要求,以保证建筑及装修面按设计完成,达到设计要求。4.2.7 部品部件的尺寸设计应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寸协调,提高材料利用率。4.3 集成设计4.3.1 装配式内装修应结合项目需求、建筑条件与成本要求等对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隔墙系统、墙面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内门窗系统、收纳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进行集成设

19、计。4.3.2 装配式内装修应结合使用需求以及生产安装要求对部品的外观效果、使用年限、规格尺寸、连接方式及匹配情况等进行选型设计。4.3.3 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部品生产和安装过程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调节的构造或部件消除偏差影响。部品预留的安装尺寸和接口应包容制作偏差、部品之间的安装偏差和建筑的允许偏差。4.3.4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的优先尺寸应在满足其使用功能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其使用频率以及经济性、适用性原则进行确定。4.4 吊顶设计4.4.1 装配式吊顶应符合干式工法施工要求并采用工厂化生产。4.4.2 装配式吊顶宜与风口、灯具、喷淋、烟感等末端点位装置进行集成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20、关标准的规定。4.4.3 装配式吊顶设计时宜将吊件提前预埋于楼板,避免直接施工破坏主体结构。4.4.4 吊顶系统与设备管线应各自设置吊件,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应安装在楼板或承重结构构件上,不得直接安装在吊顶上,并应满足荷载计算要求。4.4.5 装配式吊顶内部与楼板底之间有防火要求的连通空间应采取防火分隔,分隔与建筑主体之间及穿过分隔的设备管线的缝隙都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4.4.6 窗帘盒应宜具有收口和调节误差的作用。4.4.7 装配式吊顶内设备管线密集及接口集中处、定期检查处、功能薄弱处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4.4.8 装配式吊顶系统与墙、柱或梁交接处,应设伸缩缝隙或收口

21、线脚。4.4.9 吊顶系统主龙骨不应被设备管线、封口、灯具、检修口等切断。4.5 楼地面设计4.5.1 装配式楼地面可采用架空楼地面及非架空干铺楼地面。4.5.2 有保温、隔声等需求的空间,装配式楼地面应进行一体化设计。4.5.3 装配式楼地面设计选型时,应与建筑完成面标高协调,应充分考虑无障碍功能空间的使用要求。4.5.4 装配式楼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抗污染、易清洁的材料,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楼地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防滑等性能。4.5.5 装配式楼地面承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连接构造应稳定、牢固。基层应满足地面系统的安装要求。4.5.6 装配式楼地面采用架空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架空楼地

22、面应由支撑构造、基层构造和饰面系统组成;2支撑构造应具有满足调平、调高或按功能需求调整坡度的功能,且与楼地面连接牢固;3基层构造宜独立设置,与周边墙体采用柔性连接;4架空层高度应满足使用要求,并结合管线分离进行综合设计;5管线密集及接口集中处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6支撑及基层构造应满足重物堆放的需求;7有隔振要求的,应有隔振设计;8宜在架空层内分仓设置防水、防虫、防鼠构造,并应采取防潮、防霉、易清扫、易维护的措施。4.5.7 装配式楼地面系统与地面供冷(暖)系统、新风系统或其他地面系统结合设置时,宜选用模块式集成部品。4.5.8 有防水要求的装配式楼地面应设置防水隔离层、挡水门

23、槛,或采用其他防水隔水措施,防水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4.5.9 有防水要求房间的楼地面在结构面上应做防水处理,防水工程完成后按规范做闭水实验。防水层向房间门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宽度不应小于200mm,或其他防水隔水措施,防水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装配式楼地面在结构面防水层上未采用整体防水底盘的,楼地面安装工程完工后不再做闭水实验。4.6隔墙设计4.6.1 装配式隔墙设计应选用非砌筑免抹灰的墙体构造,可选用条板隔墙、龙骨隔墙、模块化隔墙等干式工法施工的墙体,宜优先选用可管线分离的墙体、管线、装饰一体化设计的模块化墙体。4.6.2 装配式隔墙设计应与建筑专业协同设计,装配式隔墙

24、系统宜符合模数,其宽度宜采用3M的模数数列;其高度的增加以M/10为模数增量。4.6.3 装配式隔墙采用条板隔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具体的使用部位和使用功能需求选用墙体材料和形式、确定墙体厚度,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的有关规定;2不同材料形式的条板之间的四向连接、转角及非标准条板的连接应牢固,与建筑主体连接应安全可靠,并应有相应措施确保防火及隔声的可靠性;3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不得单点固定,并应采取加固措施,固定点间距应大于300mm;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埋件和锚固件,均应作防腐及防锈处理;4条板隔墙应避免现场裁切、开洞、开槽;空心条板隔墙

25、可结合空腔敷设管线;5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不得单点固定,并应采取加固措施,固定点间距应大于300mm;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埋件和锚固件,均应作防腐及防锈处理。4.6.4 装配式隔墙采用龙骨隔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龙骨隔墙应根据使用功能及部位的需求选择相适应的龙骨类型、规格及节点做法。有A级燃烧性能要求的部位以及高温高湿环境宜采用金属龙骨,对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2隔墙内的防火、保温、隔声填充材料应采用Bl级及以上防火材料,宜选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防火材料;3装配式隔墙采用金属类龙骨隔墙时,龙骨应做防锈处理,裁切时做相应的截面保护措施;4龙骨与建筑主体连接应安全可靠

26、;5采用一体化设计的龙骨隔墙,需要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如专用配件、加强背板、在竖向龙骨上预设固定挂点等;6门窗洞口及墙体转角连接等薄弱部位应有加强设计;7开关、插座、管线穿墙应采取防火封堵、隔声和必要的加固措施;振动管道穿墙应采取减振措施。4.7墙面设计4.7.1 装配式墙面系统是采用工厂化生产并符合干式工法施工要求的集成化墙面,一般由饰面板和连接部件构成。4.7.2 装配式墙面设计应考虑与吊顶、地面交接的衔接构造,减少墙面安装对吊顶、地面已完成工序的影响。有对缝要求的空间需要对缝协调。4.7.3 装配式墙面设计选型应考虑后期维护的便利性,应选用易清洁、易修复、可更换的部品

27、。宜选用可提供墙面阴阳角、接缝及收边收口等解决方案的部品。4.7.4装配式墙面饰面层可根据需求选择喷涂、壁纸、壁布、面砖、陶瓷薄板、薄石材等材料,但应与饰面板的基层材料相容、连接牢固。4.7.5 装配式墙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墙体平整度足够时,宜采用直铺饰面的方式施工;2连接部件应具有调平功能;3饰面板应与基层连接紧密无异响,宜实现单块可拆装的需求;部品接缝处,应设置工艺缝或使用收边条;4饰面板宜选择干挂式、插入式、锁扣式或其他物理连接方式;5装配式墙面上的开关面板、插座面板等开洞部位,宜在工厂内一次性加工完成,减少现场裁切开洞。如需在现场开洞,应采用专用工具裁切;6墙面饰面层与门口、坡口、窗

28、口等交界处宜做防潮、防水等处理;7装配式墙面应满足防变形、防老化等耐久性要求,宜选择变形率较低的基材,饰面层应抗老化、不褪色、配件连接应牢固、安全。4.7.6按设计在墙面上有悬挂物体时,应避免粘挂,应采用可靠的连接方案与隔墙连接;连接方案应注明连接方式、工具及步骤,方便自行操作,并注明吊挂力与其他相关注意事项。应在隔墙悬挂重物的加固措施处做相应标识。在交付的房屋使用说明文件中应做出说明与图形标示。4.8 厨房设计4.8.1 集成厨房的设计包括地面、墙面、吊顶、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的设计,应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及使用功能,协调建筑、结构、内装、设备、燃气、通风、排烟等专业与功能需求合理布局,并进

29、行一体化、精细化设计。4.8.2 集成厨房的墙面及地面的面层应选用低吸水率、耐磨、耐腐蚀、耐油污、易清洗的材料,地面面层材料应具有防滑性能,吊顶、墙面、地面材料应为燃烧性能A级的材料。4.8.3 集成厨房的吊顶宜采用整体或集成吊顶,面层材料耐腐蚀、易清洗,在设备管线密集及接口集中处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4.8.4 橱柜应根据厨房的平面形状、面积大小和炊事操作流程等合理布置,其整体组合应与厨房空间及设备尺寸的模数相协调。4.8.5 橱柜、厨房设备与隔墙连接应安全、可靠。厨房设备的排油、通风管可利用橱柜、吊顶空间合理接入配套管道内。安装燃气热水器的位置,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4.8.

30、6 集成厨房的给排水、电气设备管线应利用地面、隔墙、墙面、吊顶的空腔进行集中布置,且应满足管道检修的需求,排水管应满足隔声要求。4.8.7 集成厨房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及二次排水系统,墙面应设置防水、防潮层。当设置地漏时,装配式地面应设置不小于1%的坡度坡向地漏。4.9 卫生间设计4.9.1 卫生间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内装、设备、管线系统等专业,结合卫生间各部品尺寸、预留管线敷设空间以及选用的卫浴洁具、浴室柜、灯具、通风等部品,确定卫生间选用类型、干湿分离、功能分区、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等设计。4.9.2 卫生间分为集成卫生间和整体卫生间,包括防水底盘地面(含调平支撑层、面层、地漏等)、防水

31、板墙面(含面层)、吊顶(含照明排气)、洁具五金、电气设备及机电管线等部品。4.9.3 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取结构局部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要求等因素确定降板区域;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底盘高度、卫生间外的装配式地面标高、洁具布置方案、排水管管径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4.9.4 集成卫生间的防水底盘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地面及墙面的面层应选择吸水率低、耐磨、耐腐蚀、耐污染、易清洁的瓷砖、石材或其他复合材料,地面面层材料应具有防滑性能。防水底盘应根据功能区域设置排水坡度。4.9.5 卫生间的吊顶宜采用整体吊顶或集成吊顶,给水及电气等管线接入与分配宜敷设在吊顶内,在设备管

32、线密集及接口集中处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4.9.6 卫生间内的洁具、收纳柜应结合卫生间的空间尺寸、排水类型及连接方式等要素进行选型设计,当采用悬挂方式安装时,应采用专用配件、加强背板等可靠固定措施。4.9.7 卫生间收纳柜应采用环保、防潮、防霉、易清洁、不易变形的材料,台面应采用防水、防腐、耐磨、易清洁的材料。4.9.8 卫生间的各部品之间、部品与建筑主体及门窗衔接处应做好收口和防水设计。湿区墙面防水高度应从地面至上层楼板底或吊顶以上50mm。4.9.9 当采用整体卫生间时,设计选型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并应符合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467的相关规定。4.9

33、.10 卫生间防水底盘下的建筑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及二次排水系统。4.9.11 卫生间内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可接近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安装到位。4.10 其他部品4.10.1 其他部品包括内门窗、收纳系统及其他具有使用功能的配套部品。4.10.2 内门窗宜选用工厂化生产、成套供应的门窗(套)部品,设计文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并符合国家关于隔音、耐腐蚀及耐火极限等设计规范的要求。4.10.3 收纳系统应结合功能空间布置,对物品种类和数量进行收纳规划和设计。4.10.4 收纳系统宜与建筑隔墙、吊顶等进行一体化设计,能适应

34、使用功能和空间变化的需要。4.10.5 收纳系统所用板材和五金件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关于防火、防潮、防腐、防蛀、污染物控制等设计规范的要求。4.10.6 居住建筑采用的户内楼梯宜选用工厂化生产、成套供应的装配化部品。4.11 设备和管线设计4.11.1 装配式内装修应结合项目建设条件和项目需求合理确定管线与结构分离的方式,设备管线的安装敷设应与室内空间设计相协调。4.11.2 装配式内装修设备和管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设备和管线系统宜通过集成技术提高设备和管线系统的集成度;2设备和管线不应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或混凝土垫层内,也不宜通过墙体表面开凿或剔凿等方式设置;3管线穿过预制结构部件处,应预留孔

35、洞或预埋套管;4竖向主干管线、公共功能的阀门、计量设备、电气设备以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集中设在公共区的管道井或表间内,集中管道井的设置及检修口尺寸应满足管道检修更换的空间要求;5设备和管线(含设备机房内)预留洞口尺寸及位置、插座接口点位应结合室内空间布局在装修设计图中明确标注;6敷设于楼地面的架空层、吊顶空间、装配式隔墙内的空调及通风、给水排水、强弱电等设备与管线应设置检修口,检修口宜采用标准化尺寸。4.11.4 安装于墙体、吊顶、地板表面的灯具、开关插座、控制器、显示屏、风口、探测器、摄像头、检修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与尺寸应与内装修相协调,并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4.11.5 敷设于

36、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统内的管线应采取可靠措施安装牢固。4.11.6 集成厨房和集成卫生间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水排水、通风和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管道管线应采用标准化接口,且应在设备管线密集及接口集中处应设置检修口或采用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2集成厨房和集成卫生间内的管道材质和连接方式宜与公共区的管道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4.11.7 给水排水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给水分水器时,分水器应与用水器具一对一连接;在架空层或吊顶内敷设时,中间不得有连接配件;分水器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宜有排水措施;2敷设于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架空地板系

37、统内的给水管线应采取措施避免有机溶剂的腐蚀或污染;1.1.1 、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等附配件宜设在管井、设备用房内等便于检修的部位,不应设在主要功能房间内。4.11.7 空调和通风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调和通风系统管道安装应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并充分考虑管道伸缩补偿,确保安装安全;同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保温隔热措施;2空调管道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冷连接工艺,通风管道应采用工厂预制加上局部弹性连接的方法;3空调、通风和新风等管道宜敷设在吊顶或架空空间内。4.11.8 电气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气线缆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2电气线缆应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

38、,线缆在管道或线槽内不宜接头,如有接头,应放置在接线盒内;3电气线缆设计在隔墙内布线时,隔墙宜优先选用带穿线管的模块化隔墙。当穿线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应注意穿线管材料满足防火设计的要求。4.11.9 燃气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的相关规定;2当燃气表或燃气管设置在厨房橱柜内时,橱柜应具有自然通风功能。燃气表四周应预留不小于100mm的安装和检修空间。4.12接口和细部4.12.1 装配式内装修与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的接口设计应符合通用性要求。4.12.2 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标准化

39、的连接构造,接口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及工厂化生产的要求,并应做到连接合理、拆装方便、使用可靠。4.12.3 部品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套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区域部品或结构的正常使用;2设计耐久年限低的部品部件应安装在易更换易维修的位置,避免更换时破坏耐久年限高的部品部件或结构构件;3先装部品应为后装部品预留接口,并应与后装部品接口匹配。4.12.4 装配式内装修接口连接部位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隔墙与地面相接部位宜设踢脚或墙裙,踢脚或墙裙与墙地面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界线应顺直并方便清洁和维护;2隔墙与吊顶的连接部位宜采用收边线角或凹槽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应有缝隙,紧固

40、件位置应整齐;3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宜采用配套的连接件,连接应牢固;门窗框材与轻质隔墙之间的缝隙应填充密实,并宜采用门窗套进行收边;4集成厨房的固定安装应根据不同墙体设计安装节点、固定方式和构造;橱柜模块与墙面、地面、吊顶的交接处应风格协调、收口美观;5集成卫生间地面与其他室内地面、墙面与门窗之间应做好收边收口处理,并应满足防水要求;6楼地面、墙面、吊顶不同材料交接处宜采用收边条进行处理,收边条满足通用性要求;7墙面预留孔洞位置宜采用敷设预制穿墙套管,设计防火封堵区域,其防火封堵材料及穿线管材料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5制造与运输5.1 一般规定5.1.1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的

41、生产加工应满足工厂生产及现场安装的要求,生产前应优化标准化部品部件与定制化部品部件的系列规格组合,提高标准化部品的应用比例。5.1.2 部品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以及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5.1.3 部品制造企业应从生产准备、部品制造、出厂检验、道路运输、场内堆放存储及二次运输等方面进行控制,确保部品生产质量,满足供应计划。5.1.4 部品制造企业应将建筑信息模型(BlM)技术与智能生产线的传感、通信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相融合,实现设计、生产、施工信息协同,部品生产关键信息可全程记录,实现部品的质量及生产相关信息可追溯、易管理。5.1.5 部品制造企业所生产的部品部件和生

42、产所用材料的防火、防潮、防霉、抗老化、防腐(高盐)、环保、保温等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5.1.6 部品配套的部件应与部品同批次交付,易损、易耗零配件宜适量增配;,需要专用工具进行装配时,应与部品同批次配备相应数量工具。5.2 生产准备5.2.1 部品制造企业所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工艺技术标准、措施及文件等应满足部品生产质量保证要求。5.2.2 部品生产加工前,应对制造所用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对半成品、成品进行试验与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质量要求。5.2.3 部品生产加工前,应根据项目需求、配套

43、部品安装顺序制定生产组合预案,部品所需专用配件或辅料同步准备。5.2.4 部品生产前应进行统一编码,产品编码应参照加工文件,可按照楼层、区域、排版、施工编号、材料分类等方式进行编制。5.2.5 部品生产前应明确部品之间连接的标准接口类型、规格、连接方式,确定配套的部件。5.2.6 对于大型且在工厂内完成主要装配的部品,应明确运输、存放、就位的相关条件和要求。5.3 部品制造5.3.1 部品制造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与生产追溯制度,部品制造各工序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与可追溯生产日志,实现对生产产品的可追溯性。5.3.2 部品生产制造中,宜将信息技术应用到生产环节,链接设计和施工

44、信息,实现智能化制造。5.3.3 生产有颜色、图案的部品时,需按照订单批量生产,分批次生产前应打样确认,并有区分批次标识,要求施工现场按照标识进行安装,防止出现同一区域的色差问题。5.3.4 部品部件生产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及公差要求。5.4 出厂检验5.4.1 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应按现行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生产企业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5.4.2 生产企业应对出厂合格产品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应标注产品相关信息,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并可对制造的产品进行追溯。5.5 包装标识5.5.1 出厂前应标注产品信

45、息,确保加工订单文件、产品编码对应一致。5.5.2 产品包装应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质量安全证明等内容,同批次部品应内置包装明细清单、产品合格证等,部品部件编码应在产品说明书、设计排版图、数据标识中体现,并应用于指导施工安装。5.5.3 产品包装材料宜采用环保、防雨、不掉色、可回收循环使用的材料。5.5.4 包装材质、方式、规格尺寸应考虑储存、运输、装卸及现场二次转运要求。5.6 道路运输5.6.1 部品的运输与存放应根据施工计划、施工(安装)方案、堆放场地、运输路线等提前制定计划与方案。5.6.2 部品的运输与装卸应根据现场情况,提前准备装卸机械、防雨布、货架、地垫等辅助工具。超高、

46、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部品运输和堆放应采取专项保障措施。6施工安装6.1 一般规定6.1.1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和现行海南省地方标准海南省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46-07的相关要求。6.1.2 装配式内装修宜与其他系统工程同步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主体结构施工流水及施工段划分时,应同步考虑装配式内装修的流水作业要求。6.1.3 施工单位宜经过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培训I,应对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施工入场安全培训、岗前专业技术培训及施工现场管理培训,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应通过培训并考核后上岗。6.1.4 所有部品部件和材料进场时应根据设计要

47、求对其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6.1.5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施工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模拟、指导及协调管理。6.1.6 装配式内装修宜采用智能化施工技术,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安全风险。6.1.7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制作样板间(段)及部品样板,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6.1.8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施工流程管理制度,包括图纸深化、测量、放线、归尺、下单、物料管理及物流、现场施工、检查验收、成品保护和安全文明检查等。6.2 施工组织6.2.1 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6.2.2 BIM模型经责任方确认后,用于指导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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