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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昆山奢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模组生产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209-320583-89-02-145210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昆山市锦溪镇锦灿路99号1幢地理坐标(31度17分7866秒,120度95分487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印刷电路板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建设性质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O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
2、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昆山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昆行审技改备(2022)32号总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占比(%)7.5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778931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详见下表:表1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备注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a花、氟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不涉及地表水新增生产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
3、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未超过临界量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综上所述,本项目无需设置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号:苏政复201849号控制性详细规划:昆山市F1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4、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锦溪镇锦灿路99号1幢,所在地块的产权证中规划用途为工业,项目所在区域未开展规划环评。根据企业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编号:苏(2019)昆山市不动产权第3066551号,见附件),土地使用用途为工业/工业,符合项目建设用地要求,且在昆山市F1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为工业用地,本项目将严格按照昆山市F1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运营至整个工业区的土地调整期限内。通过对本项目的影响预测分析,项目建成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项目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项目选址是合理的。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无。1、与产业政策的相符性本项目为其他电子元件制造项目,
5、未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规定的限制类,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中所列禁止、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
6、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其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不涉及燃煤供热锅炉,日常营运过程中将采取节能设备,符合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府(2022)51号);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不涉及淘汰落后产能,符合苏州市”十四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不涉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不涉及10万千瓦以下纯凝发电机组等,原辅料不涉及“地条钢”,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等相关产业政策,因此符合苏州市202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中的相关要求。2、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相
7、符性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IooO米范围内
8、,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位于太湖三级保护区,不在太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会对水源地造成影响,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锦溪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
9、定是相符的。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24日修正),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至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12日修正)第四十三条,在太湖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
10、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文,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无生产废水排放,废水为生活污水。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太湖水污
11、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本)相关要求不违背。3、与用地规划的相符性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锦溪镇锦灿路99号1幢,根据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图、昆山市C1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本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规划。项目周边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锦溪镇规划详见附图4。4、“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生态红线(1)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锦溪镇锦灿路99号1幢,与本项目直线距离最近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为东侧的淀山湖河蜕翘嘴红鲍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本项目到其核心区边界的最短距离约2.0km,在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昆山
12、市范围内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不会导致昆山市辖区内国家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本项目不违背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2)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相符性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锦溪镇锦灿路99号1幢,与本项目直线距离最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西侧的淀山湖(昆山市)重要湿地,本项目到其核心区边界的最短距离约1.3km,在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昆山市范围内生态功能保护区,不会导致昆山市辖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本项目不违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l号)要求。环境质量底线根据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2022年度昆山市环境状况公报,城市环境空气
13、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lO),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5微克/立方米,超标0.09倍,可见,2022年昆山市空气质量不达标;大气超标整改措施:根据昆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PM2.5和臭氧“双控双减”: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导向,突出抓好重点时段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强化点源、交通源、城市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落实空气质量激励奖补政策,推进实施区镇空气质量补偿。到2025年,PM2.5浓度控制在28gm3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力争臭氧浓度上升
14、速度大幅降低、甚至实现浓度达峰。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开展VoCS治理专项行动,组织实施臭氧攻坚行动。开展VOCS排放企业全面详查评估,建设VOCS排放企业基数库。加强VoCS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与监测监控,针对重点区域、中央环保督察和重点排放量大的企业安装在线监控;加大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加强固定源深度治理:系统开展重点企业集群整治,完成涉VoCS企业集群详细排查诊断,编制产一企一策”治理方案。全面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特别排放限值。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继续实
15、施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继续推进LNG、LPG汽车应用,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强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扬尘精细化管理,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的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体制,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提升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严禁秸秆焚烧。本项目建成后营运期产生的各项污染物通过相应的治理措施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项目建设不会降低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质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2022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HI类水标准,达标率为100%,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全市7条主要河流的水质状况在优良好之间;全市3个主要湖泊中,阳澄东湖(昆山境内)水质符合
16、In类水标准,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48.5,中营养;傀儡湖水质符合In类水标准,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46.6,中营养;淀山湖(昆山境内)水质符合IV类水标准,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54.6,轻度富营养;我市境内10个国省考断面(吴淞江赵屯、急水港急水港桥(十四五)、千灯浦千灯浦口、朱库港朱库港口、张家港巴城湖口、娄江正仪铁路桥、浏河振东渡口、杨林塘青阳北路桥、淀山湖淀山湖中、道褐浦新开泾桥)水质达标率和优Hl比例均为90.0%o项目地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本项目废水、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现状。即本项目的建设满足环境质
17、量底线标准要求。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拟购置超声波等共计2台设备,项目建成后年清洗模组2000万套。本项目年用水量300吨(生活用水300Ua),折算为标准煤量为0.05688吨(折标系数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水的折标系数为1.896tce/万I);本项目用电15万千瓦时/年,折算为标准煤量为18.435吨(折标系数参考V综合能耗计算通则XGB/T2589-2020,电的折标系数为1.229tce/万kwh),则本项目总能耗折算为标准煤为18.49吨,由于本项目用电量用水量较低,能耗少用水用电在供应能力范围内,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
18、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淘汰类项目,本项目实施后对苏州市能源消费的增量影响较小,对昆山市能源消费的增量影响较小。本项目无高耗能设备,项目生产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等资源消耗,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等,项目占地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锦溪镇锦灿路99号1幢,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见表l-24,表12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表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
19、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项目产品、所用设备及工艺均不在限制及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经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项目产品、所用设备及工艺均不属于限制及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在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4江
20、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5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经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项目产品、所用设备及工艺均不属于限淘汰落后类。6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值准入类项目。7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经查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内中OJ书中,本项目与昆山市产业发表1-3
21、本项目与昆山市展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如下表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相符性分析类别准入指标相符性分析产业而Jh准-入禁止化工园区外(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一切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和节能环保设施改造。禁止设立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主要从事其他电子元件制造(模组)的生产,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产业禁止准入禁止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
22、生产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且不属于一次性塑料制品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涂料的使用,不属于“二高”项目。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禁止尿素、磷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禁止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禁止不符合行业标准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指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山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禁
23、止水泥、石灰、沥青、混凝土、湿拌砂浆生产项目。禁止平板玻璃产能项目。禁止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项目。禁止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剂生产项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禁止电解铝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禁止含有毒有害氟化物电镀工艺的项目(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禁止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大数据库项目(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禁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项目(范围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一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
24、餐饮具类)禁止年产7500吨以下的玻璃纤维项目。禁止家具制造项目(利用水性漆工艺除外;使用非溶剂性漆工艺的创意设计家具制造除外)。禁止缴丝、棉、麻、毛纺及一般织造项目。禁止中低端印刷项目(书、报刊印刷除外;本册印制除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中涉及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等领域且使用非溶剂型油墨和非溶剂型涂料的印刷生产环节除外)禁止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目。禁止生产、使用产生“三致”物质的项目。禁止使用油性喷涂(喷漆)工艺和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项目。禁止产生和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的除外)。禁止经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属于高危行业的项目(金属铸造企业、涉及
25、爆炸性粉尘的企业、涉氨制冷企业)。禁止其他经产业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排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项目。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2020年6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该方案提出了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属于太湖流域。本项目与太湖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见表1一4。表14与太湖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一、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
26、、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本项目不属于该区域禁止建设项目,无含磷、氮生产废水排放。符合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本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符合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内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
27、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不属于所列行业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本项目不涉及符合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本项目用水量适较少;项目所在园区已开展园区
28、循环化改造符合2、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与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对照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文件中“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454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实施分类管理”。本项目所在地属于昆山锦溪镇,属于锦溪生态产业区内,为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对照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见表1-5。表1.5与苏环办字2020313号符合性分析表管控 类别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 布局 约束污物放染排管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江苏省工业
29、和信息产业结构调 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 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 额淘汰类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 业。(2)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 准入要求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 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 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 求的项目。(4)严格执行阳澄湖 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 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1)本项目为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C3989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 产业结构调指导目录江苏省工 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 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产业
30、。(2)本项目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及控规中的提出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准入要求,符合园区产业定位。(3)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4)本项目符合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本项目建成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本项目不属于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 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 求。(2)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 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1)本项目污染物排放能满足相 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 求。(2)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
31、制度,采 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 改善。环风防境险控资开效要源发率求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III类”(严格), 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 煤、散煤、煤砰石、煤泥、煤粉、水 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 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 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 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 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 污染燃料本项目投产后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
32、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同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本项目使用的能源为电能。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本项目的建设均符合上述管理要求,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要求。5、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中要求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以上重点
33、行业。清洗废气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表1中VOC含量900gL,本项目使用碳氢清洗剂根据检测报告显示VOC含量746gL,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产品。6、与其它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相符性分析表I/与其它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相符性分析表序号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判断结果1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文)1、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软包装复
34、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2、油墨、粘合剂和润版液等含VOCs原料须密闭储存,使用后的废包装桶需及时加盖密间本项目碳氢清洗剂使用包装桶密闭储存,产生的废包装及时加盖密闭储存在危废暂存间内相符2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本项目位于昆山锦溪镇相符3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
35、。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清洗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达到95%,收集废气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对挥发性有机物去除效率达到90%,处理后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FQ3)排放相符4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印刷包装、人造板等溶剂使用行业应使用符合国家及地方VoCS含
36、量要求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推广使用水性柔性版印刷、无水胶印、数字印刷等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印刷包装、人造板等行业的喷涂、印刷、烘干、黏合、热磨、热压、清洗等作业应采用密闭设备。使用含VOCs的油墨、胶粘剂、稀释剂等物料时,应密闭储存和输送,生产工艺和设施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禁止露天和敞开式作业。本项目使用碳氢清洗剂,使用包装桶密闭储存,产生的废包装及时加盖密闭储存在危废暂存间内,且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活性炭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FQ-Ol)排放相符5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进低(无)VOC
37、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利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地区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加强含VOCs物
38、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封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本项目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收集后由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尾气由引风机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Ol)达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类危废在新建危废暂存区暂存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符合相关
39、要求相符7、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表1-7与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表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判断结果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本项目使用的碳氢清洗剂储存在包装桶内。相符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使用的碳氢清洗剂密闭
40、储存在包装桶内,密闭储存进行物料转移。相符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作业中,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采用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相符工艺过程VOC疣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其他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
41、期限不少于3年。企业拟建立台账,记录含有机聚合物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将不少于3年。相符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均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相符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
42、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不涉及相符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本项目产生的含VoCS废料按照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相符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时,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
43、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相符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本项目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低浓度大风量废气采取活性炭吸附,削减有机废气排放相符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本项目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在负压下运行相符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44、。本项目拟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相符8、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一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内容见表18。表18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一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序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I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属于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位于昆山市锦溪镇锦灿路99号1幢,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内。本项目不
45、涉及港口建设,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不涉及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原料等高污染行业及严重过剩产能行业,因此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的相关要求。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
46、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