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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牧业的结构调整,畜禽养殖场的发
2、展布局等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部门职责(一)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综合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畜禽养殖监管机制,全面做好宣传发动和综合管理制度的实施,制止在畜禽禁养区内或在其他地方未经合法审批而擅自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的违法行为。(二
3、)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负责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加强污染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非禁养区内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非法畜禽养殖业依法进行处理。(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场的发展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县林业局:负责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六)县水务局:负责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我县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结合始兴县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因地制宜,划定畜
4、禽养殖禁养区域。根据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始府办20202号)的文件精神,始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一)始兴县花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始兴县马市镇河角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始兴县隘子镇中心桃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四)广东车八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五)广东始兴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六)广东始兴将军栋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七)始兴县城市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范围;(八)太平镇、顿岗镇、马市镇、城南镇、沈所镇、澄江镇、罗坝镇、隘子镇、司前镇和深渡水乡城镇居
5、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范围。(九)5个乡镇水源地保护区:澄江镇澄江村及墟镇饮用水源地、罗坝镇上岗饮用水源地、司前镇李屋饮用水源地、隘子镇石井饮用水源地、深渡水瑶族乡太阳窝饮用水源地。第五条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第六条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七条畜禽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区。始兴县畜牧业发展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
6、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
7、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第十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第十一条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县级农牧主管部
8、门。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沿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9、。第十五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应达到以下环保要求:(一)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应取得环评报告书。(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
10、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汹、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
11、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四)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五)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六)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七)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饲养
12、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
13、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第十八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
14、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
15、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
16、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二十四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
17、用药记录。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第二十六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18、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始兴县畜禽养殖场新建(改扩建)项目议事规程始兴县畜禽养殖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2022年3月
19、一、始兴县畜禽养殖场新建(改扩建)项目议事规程二、竣工验收流程一、畜禽养殖场新建(改扩建)议事规程(一)始兴县畜禽养殖场新建(改扩建)审批流程图(二)养殖企业或养殖场场主提出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场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始兴县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审批表(一式三份);2、书面申请报告:(1)写清楚新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地址,周边环境情况(与周边村庄、道路、河流等的距离),建成后畜禽养殖规模、投资规模、用地面积;(2)写清楚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场址、传统畜禽养殖场原养殖规模,申请改扩建后养殖规模、改扩建所需要的用地面积等基本情况;(3)畜禽养殖场建设平面图(新建、改扩建)的养殖场布局、排水、粪污收集处理
20、、消防、防雷等),且平面图需由有设计资质并且有过设计畜禽养殖场经验的第三方出具的平面图才有效;(4)畜禽养殖场地理位置图(所在村镇位置);(5)养殖粪污处理工艺流程(建成后要达到的处理养殖粪污效果);(6)养殖企业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养殖场场主身份证复印件;(7)办理农业设施农用地申请。(三)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审批表单位名称提交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场所平面图3、场所地理位置图4、粪污处理工艺流程5、身份证复印件生产经营范围邮编负责人电话填报报批:属实,请核准。申请单位(个人)(盖章)详细地址: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村委会意见:实地核查人:责任人:(盖章)年月日乡(镇)政府意见:实
21、地核查人:责任人:(盖章)年月日县自然资源局意见:(盖章)年 月 日实地核查人:责任人:县水务局意见:实地核查人:责任人:(盖章)年月日县林业局意见:实地核查人:责任人:(盖章)年月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意见:实地核查人:责任人:(盖章)年月B县农业农村局意见:实地核查人:责任人:(盖章)年月0县畜禽养殖生产联席会议审议意见:(四)乡(镇)政府初步审核主要内容:1、乡镇组织其相关部门到现场核查建设场地现状、性质,选址是否在禁养区,是否符合用林用地条件以及距离村庄、道路和河流情况;2、召开乡(镇)联席会议,提出初步意见,形成建设意见;3、收集相关资料上报县畜禽养殖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O(五)各
22、职能部门核查意见内容:1、县自然资源局实地核查养殖场选址用地情况(如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并出具意见。2、县水务局核实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是否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选址是否符合河湖管理及水库管理有关规定,并出具意见;3、县林业局核实选址用地情况并出具意见(如是否占用生态林等),并出具意见;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核实选址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和是否在禁养区等,并出具意见;5、县农业农村局核实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出具意见。(六)同意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在建设动工前需要做的前期工作:1、养殖企业(养殖场场主)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养殖企业(养殖场场主)依法向县林业局办理用林
23、手续,养殖企业(养殖场场主)依法向县水务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依法向县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证。2、养殖企业(养殖场场主)依法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3、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企业(养殖场场主)依法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4、养殖企业(养殖场场主)依法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前应完成原场所去功能化或拆除。二、竣工验收养殖场经县畜禽养殖生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可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的养殖场,在完成养殖场所有工程建设后需向县畜禽养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一)竣工验收流程(二
24、)养殖企业或养殖场场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竣工验收申请书;2、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手续;3、竣工后建设场地平面图。4、县水务局出具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函(按有关法律法规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则无需办理)。(三)乡镇初步验收审核内容:1、现场核实建设场地是否超范围;2、配套设施是否健全;3、原养殖场是否去功能化或拆除;4、建设规模是否超申请建设;5、用地手续是否完善。(四)县畜禽养殖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内容:1、收集养殖场用地手续和环境影响评价资料;2、收集已建平面图及去功能化图片;3、收集归档申请新建(改扩建)养殖场全套资料。(五)验收申请书(模板)关于乡镇村养殖场竣工验收的申请始兴县乡(镇)人民政府:XX养殖场现已建成XX栋高效栏,已全面完成了各项设施的建设,也已配套了相关设备,请给予验收。XX养殖场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