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实例优秀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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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上诉状实例优秀5篇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X,男,IXXX年X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XX县,公民身份号码下面是为大伙儿带来的5篇行政上诉状实例,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被上诉人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篇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起诉人主张受侵犯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即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力和利益;不符法律规定的权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本案二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的权益是讼争的二个杂物间(各约3平方米)的空间使用权【见本案一审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即第X页倒数第4行以及二被上诉人与杨XX所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第一条第(二)项】。我国物权法第五

2、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关于不动产空间使用权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动产的空间使用权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它是被上诉人自行创设的权利。显然,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杂物间的空间使用权不是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再说,被上诉人购买的是子虚乌有的空间使用权,与原审被告所登记的杂物间的所有权不具有关联性;因而被上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被上诉人亦不具有诉权,同样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不应当受理篇二被上诉人于XXXl

3、年11月14日对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xl年12月Ix日撤回起诉;x3年1月2x日,被上诉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即被上诉人提起的这二个行政诉讼存在以下二个共同之处:一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同的;二是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是相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x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特别是判决理由所陈述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要么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要么就没有法律依据。以下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进行逐一反驳:篇三1、认定永

4、房权证XXXl字第002IX号房屋所有权证(下称第002IX号房权证)所登记的“1层X房屋层高仅2.0x米(见一审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3行),没有证据。因此而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是错误的层X房屋在第002IX号房权证中登记的面积为x.3x平方米,是店面(在房屋权属证书的平面图中标示为1层3)后边的阁楼、卫生间和二个杂物间的建筑面积之和(阁楼在卫生间和杂物间的上方,阁楼下方有一个卫生间和二个杂物间,面积各占三平方左右;1层X房屋的结构如图所示),不是单独指杂物间。:L层X房屋是整个店面分割开来的功能性的房屋,是店面的有机组成部分;“1层X房屋的。层高包括杂物间、卫生间和阁楼的层高,它的层高

5、与店面的层高是完全相同的。显然1层X房屋的层高远远超出可以登记的法定最低层高2.20米(被上诉人认为杂物间层高为2.0x米);因此,一审被告对层X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不违反“房屋层高小于2.20米不得进行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因此,无论杂物间的层高是否达到法定最低层高2.20米,均不影响一审被告对“1层X房屋进行产权登记。何况,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杂物间的层高为2.0x米,一审判决认定杂物间的层高为2.0x米也是听信了被上诉人的信雌黄。2、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一审被告于XXX2年4月为第三人胡XX办理初次房层产权登记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

6、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告程序只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所以一审判决以一审被告在给胡XX办证时未进行公告属于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不属于讼争房屋的工程质量纠纷,第三人胡XX办理初次房屋产权登记时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影响本案中任何当事人所主张的各项权利;因此,这一瑕疵不足以构成程序违法。3、一审判决认定1层X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不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杨XX、赖XX、胡XX三方共同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中的第一点明确写道:一、房产分配:甲方拥有第五层和第七层建筑物全部产权;乙方拥有第二层、第四层及第二间店面建筑物全部产权;丙方拥有第三层、第六层、第一

7、间店面和第三间店面建筑物全部产权;顶层荫台和底层楼梯部分建筑物产权属于三房共同拥有,这一条是合作建房三方对合作所建房屋全部产权的分配处置,该条十分明确:胡XX享有涉案第三间店面建筑物的全部产权;整坐房屋底层建筑仅由二部分构成:店面(三间)和底层楼梯。由此可以明确:阁楼、卫生间、杂物间等功能性房屋是底层店面建成后分割而成的,属于店面房屋产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据此,第三人胡XX在XXX2年4月办理涉案房屋的初次产权登记时,一审被告将1层X房屋的产权(由阁楼、卫生间、杂物间共同组成)予以确认登记,具有明确的权属来源依据。而俩被上诉人购买的仅仅是讼争杂物间的“空间使用权,其房屋购销合同第一点第(二)

8、项还明确写明杂物间壹间约3平方米的空间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售给乙方(即本案被上诉人)。既然被上诉人购买的是出卖人自行创设的空间使用权,那么俩被上诉人就根本没有任何资格和理由来主张“1层X房屋杂物间的所有权(当然包含占有、使用权)。4、一审判决认定俩被上诉人是“一层X房屋的使用权人,明显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3)永民初字x2号、(xxx3)永民初字xx3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认定二被上诉人是“1层X房屋使用权人明显错误。因为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仅仅是确认被上诉人与杨XX于XXXl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有效,而不是确认讼争的“1层X

9、房屋中杂物间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等于买受人就当然享有法律所认可的房屋产权(如一房数卖),这应当是法官大人应有的法律常识,无需多说。X、一审法院以层X房屋的初始登记错误为由,直接判决撤销上诉人持有的第002IX号房屋所有权证中1层X房屋的产权证,明显错误一审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涉案“1层X房屋在xx2年4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后,又经过多次买卖过户登记,并同时认定:XXXl年2月,第三人吴xx、王XX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向胡XX购买永房权证凤字第1x3x2号登记有1层3、1层X的房屋,同年3月,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吴XX、王X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

10、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XXXl字第002IX号【见本案一审判决书第X页第1014行所认定的事实】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讼争的1层X房屋中二个杂物间的产权是经过有权机关登记的,而经过登记的物权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说明上诉人购买1层X房屋(含其中的二个杂物间)的权属来源合法。在一审被告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上诉人办理1层3和1层X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此避而不谈,反而以1层X房屋初次登记错误为由,撤销针对上诉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阻却撤销登记篇四不动产经过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登记的作用在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安全。如前所述

11、,一审法院已经认定:XXXl年2月,第三人吴XX、王XX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以2x万元的价格)向胡XX购买永房权证凤字第1x3x2号登记有1层3、1层X的房屋,同年3月,被告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吴xx、王X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XXXl字第002IX号【见本案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第X页第1014行】。也就是说,第三人胡XXl层3、1层X的房屋在出卖给上诉人之前就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上诉人(买受人)通过中介机构介绍与出卖人胡XX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并支付了房价款2x万元;上诉人(买受人)购买1层3、1层X的房屋后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据此

12、,根据物权法第IoX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1层X房层的初次产权登记有错,上诉人亦完全具备善意取得1层X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撤销登记行为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撤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既没有事实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完全错误。请二审各位法官大人实事求是,充分尊重证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篇五Ixxxl年10月份,上诉人以依法持有的“永房权证XXXl字第002IX

13、号房屋所有权证中已经登记1层X房屋为上诉人所有为由,以俩被上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俩被上诉人排除妨害、归还涉案的层X房屋”【见本案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第4页第X-X行】。二被上诉人当时以被告的身份进行了应诉答辩。这一事实说明:俩被上诉人早在XXXl年10月就知道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XXXl年11月,二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见本案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第4页第五点或者本案一审判决书第X页倒数第X行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要求法院撤销被告XX县住建局(即本案一审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一即被告XX县住建局向上诉人颁发“永房权证XXXl字第002IX号房屋所有权证中1层X房屋的产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事实说明二被上诉人在XXXl年11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时,进一步明确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且明确知道了不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上述二个事实证据可以充分证明:3年1月30日,俩被上诉人再次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明显超过了行政诉讼法第3x条所规定的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所以,二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俩被上诉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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