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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告知书一、告知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规定,你申请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应在补缴时提供上述规定的相应文书。若无法提供,本次补缴记录将无法办理跨省转移;确需办理其他期间段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跨省转移的,可清退本次补缴记录后再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二、确认书本人已认真阅读补缴告知书,充分知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跨省转移的相关规定,如出现无法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情形,相关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确认人(捺印):身份证号:日期:年月日温馨提示:“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一“通知公告”一“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