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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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以及对安全生产考核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管人员。第四条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项目负责人考核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第五条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3、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实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称为考核管理部门。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所

4、需经费。第七条安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申请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采用电子证书形式,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证书样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八条安管人员本人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申请,也可递交纸质材料申请。安管人员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章考试第九条考核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初发布安全生产年度考试计划,并在考试20个工作日前发布考试通知,明确考试报名事项、

5、考试时间、考点安排、联系方式和考试纪律等内容。第十条安全生产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部分。安全生产知识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地方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等。管理能力包括:危险源辨识评估和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处置,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另行发布。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考试采取闭卷答题形式,考试时间150分钟;考试满分100分,不低于60分为合格成绩,合格成绩有效期1年。第三章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第十二条申领安全生产考核

6、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受聘施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二)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申领证书年度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三)经考核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试合格;(四)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历要求:1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第十三条安管人员向考核管理部门申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承诺书;(二)证书申领申请表;(三)劳动合同和近3个

7、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五)学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十四条安管人员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申请延续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受聘施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二)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连续3年内每年度不少于12个学时;(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四)证书有效期内未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第十五条安管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证书每延续一次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申

8、请延续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承诺书;(二)证书延续申请表;(三)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第十六条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施工企业名称变化、资质变更等需变更证书的,应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承诺书;(二)证书变更申请表;(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七条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个人信息变化、工作调动需变更证书的,应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9、一)承诺书;(二)证书变更申请表;(三)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证明材料;(四)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第十八条安管人员在申请证书变更时,考核管理部门发生改变的,应向新考核管理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考核管理部门不得设置变更的限制性条件。第十九条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停止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注销证书的,应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证书注销申请。申请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承诺书;(二)证书注销申请表。第二十条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考核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10、安管人员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一条考核管理部门应自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考核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许可的,考核管理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延续、变更和注销证书;不予许可的,考核管理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管理部门应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第二十三条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考核管理部门应撤销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

11、核。第二十四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考核管理部门应撤销证书。第二十五条安管人员对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考核管理部门应依法暂停或者吊销证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安管人员资格条件、安全生产工作等实施监督检查。考核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安管人员及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安管人员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证书;(

12、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其签署的安全生产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安全生产文件的人员;(四)依法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安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处,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处罚等信息逐级报送至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应予撤销或吊销证书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至考核管理部门,由考核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九条安管人员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13、门行政处罚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期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作为技术人员申报时,进行重点审查;(二)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基础上,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三十条考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安管人员核发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证书的;(二)对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证书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证书的;(三

1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安管人员承诺书等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安管人员证书仍然有效,由考核管理部门组织换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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