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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签名章)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删去第三十七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
2、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邮政企业、快
3、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九条交寄、收寄邮件、快
4、件,应当遵守实名收寄管理制度。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验视标识。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第H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邮件、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
5、其他禁止寄递物品、限制寄递物品或者一同查处的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并依法妥善处理。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检查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服务的,或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
6、单位、个人合作开办末端网点的,应当对收寄、投递邮件、快件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自身与签订安全协议的寄件人(以下简称协议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用户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不得将其作为协议用户提供寄递服务。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
7、取措施回收邮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第十八条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中的铅、汞、镉、辂总量以及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的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九条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封装用品和胶带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其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
8、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全面覆盖,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各出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监控资料。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其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
9、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第二十四条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10、,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收集、分析与寄递安全有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应急管理的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评估、修订突发事件应急
11、预案。第二十七条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第二十八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类型及分级,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件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同时对事件进行先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第二十九条事件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处置邮政业突发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12、第三H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安全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邮政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享与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寄递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抽查的安全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
13、组织检验、检测邮件快件的处理设施、处理设备、封装用品、填充材料等邮政业用品用具。第三十四条邮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第三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邮政业信用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邮政管理部门依法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对违
14、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第三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使用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对封装用品和胶带的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规定的覆盖范围内进行全
15、天候视频监控或者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信息、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国家关于机要通信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1月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13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修改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政策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了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
16、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4号)。现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10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印发实施,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同时,国务院要求各相关部门持续压减罚款事项,对违反法定权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可采取其他方式规范管理的罚款事项做到应减尽减。交通运输部对涉及邮政管理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个别罚款事项作出修改。此外,对关于委托行政处罚的内容作出修改。二、主要内容此次修改,涉及2个条款。一是删除第三十三条中委托行政处罚的内容,邮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政处
17、罚统一按照行政处罚法和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执行,各具体规章中不再重复规定。二是删除第三十七条关于未按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8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签名章)2023年12月17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
18、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
19、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鼓励公平竞争,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管理。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20、倡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第二章发展保障第十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城乡设置快件收投服务场所和智能收投设施。邮政管理部门支持在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中统筹建设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收投服务场所和智能收投设施。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服务类型和快递服务设施实施分类代码
21、管理。第十二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优化快递服务网络布局。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支持创新快递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快递市场新业态数字化、智能化、规范化发展,加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用户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运输、使用绿色能源。第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包装操作规范,运用信息技术,优化包装结构,优先使用产品原包装,在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优先采
22、购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包装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不断提高快递包装复用比例,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快递包装。第四章市场秩序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许可范围委托、受托经营快递业务。第二十条总部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行政
23、法规规定,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履行统一管理责任。总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向用户正常提供快递服务。第二H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明知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仍配合提供快递服务;(二)违法虚构快递服务信息;(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快递服务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24、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应当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明确服务地域范围。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公布资费标准,明确重量误差范围。除不可抗力外,前两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销售商品的网页上明示快递服务品牌,保障用户对快递服务的知情权。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
25、快递服务,应当与寄件人订立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提供服务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前告知寄件人。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下列内容:(一)订立、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范围以及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依法告知的事项;(二)快递服务承诺事项以及投递方式和完成标准;(三)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四)该快件的快递服务费金额;(五)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用户查询前款规定的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查询以及个
26、人信息泄露。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快递服务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二)提醒寄件人在提供快递运单信息前,认真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三)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四)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五)在
27、快递运单上如实标注快件重量;(六)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的,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七)按照快件的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按规定录入、上传处理信息;(八)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九)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十)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将快件进行不合理绕行,不得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保证用户知悉其使用快递服务的真实情况;(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查看内件物品与快递运单
28、记载是否一致。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或者内件物品为易碎品的,应当告知收件人可以查看内件物品或者拒收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事先书面约定收件人查看内件物品具体方式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方式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件人收到来源不明的快件,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寄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其掌握的信息。第二十八条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
29、认收到快件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以下称无着快件),并建立无着快件的核实、保管和处理制度,将处理情况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理无着快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保管期限内停止查询服务;(二)保管期限未届满擅自处置;(三)牟取不正当利益;(四)非法扣留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用户提出的快递
30、服务质量异议。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提出快递服务质量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对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申诉实施调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并反馈结果。第六章安全发展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总部快递企业应当督促其他使用与其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安全自
31、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安全制度。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三条新建快件处理场所投入使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快件处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快件处理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通信、报警、紧急制动等安全设备,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二)配备栅栏或者隔离桩等安全设备,并设置明显的人车分流安全警示标志;(三)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
32、、保养和定期检测,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四)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向用户履行快递服务合同需要外,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用户信息;(二)以概括授权、默认授权、拒绝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用户信息;(三)以非正当目的,向他人提供与用户关联的分析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
33、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保证快件可以跟踪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第三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事前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受托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进行监督,不免除自身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
34、安全运营有关的数据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报送数据信息的,应当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方式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得漏报、错报、瞒报、谎报。第三十九条总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制度,维护同网快递企业的服务网络稳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施服务网络运行监测预警和风险研判制度;(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三)制定经营异常网点清单;(四)及时有效排查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有效应对处置影响企业服务网络稳定的突发事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服务网络阻断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总部快递企业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安全保障方面实
35、施统一管理,督促使用与其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反恐、禁毒、安全生产、寄递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统一管理的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快递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涉嫌发生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电子数据;(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
36、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第四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情况,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用户申诉反映的快递服务问题涉嫌违反邮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和处理。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快递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报告从业人员、业务量、服务质量保障等经营情况。第四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谈告诫、公示公告等方式指导和督促快
37、递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第四十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安全隐患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第四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服务行为发生异常、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总部快递企业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导致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
38、企业不能向用户正常提供快递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价格违法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第五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公布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或者变更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价格违法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第五H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按照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
39、报批评,可以并处快递服务费金额1倍至10倍的罚款。第五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一)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二)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三)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四)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
40、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的;(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信息的。第五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第五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
41、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数据信息或者漏报、错报、瞒报、谎报的;(二)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1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政策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近年来,我国快递业保持良
42、好发展态势,有效服务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截至2023年12月,我国快递年业务量已突破1200亿件。原办法作为实施快递业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于2008年7月公布施行,2012年进行了修改,其对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快递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快递市场规模逐步壮大,需要加强市场经营秩序规范;促进快递业绿色发展,需要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加强快递业安全管理特别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强化有关制度约束。以上现实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制度设计提出了迫切要求。二、制度架构新修订的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
43、策部署,在有关上位法规定框架下,以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快递业在服务质量、运行安全、市场秩序、生态环保、等方面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全相关制度安排,以更好适应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办法共计九章五十七条,架构内容主要为:一是在总则部分,阐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有关原则性要求;二是在发展保障章节,根据上位法精神,对促进快递业发展相关要求作出规定;三是在绿色低碳发展章节,对快递企业践行绿色发展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义务作出规定;四是在市场秩序章节,进一步明确快递市场准入管理要求,强化了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义务;五是在快递服务章节,就规范
44、服务作业,提升服务质量等对快递企业作出规定;六是在安全发展章节,强化快递安全管理要求,重点就加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作出规定;七是在监督管理章节,规定了有关执法检查措施;八是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罚则;九是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三、主要内容对比原办法,修订后办法重点在七个方面作出调整:(一)完善发展保障制度安排。根据上位法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快递业发展规划制定、快件进出境设施建设、城乡快递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有关制度安排。(二)强调绿色发展原则。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有效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包装。(三
45、)夯实总部企业统一管理责任。遵循上位法规定要求,细化总部快递企业对所属快递服务网络的统一管理责任内容,重点规定了总部快递企业实施安全保障统一管理的有关责任义务。(四)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提出诚信经营原则,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事项,明确了服务地域事项公示或者公布要求,细化了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和作业规范要求。(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定。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生产作业场地安全、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机制等,作出制度安排。(六)强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就加强快递市场秩序规范治理,对超越许可范围经营、违法委托经营、虚构快递服务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进行制度规范。(七)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并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强化快件查询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