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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查导则(试行)1总则1.1 为统一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一级资质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住建部门许可的二级、三级、三级暂定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人员信息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
2、后监管的原则。2程序和时限2.1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2 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2.3 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2.4 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2.5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
3、批时限。2.6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住建部“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3申请材料要求3.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 .1.1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格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 .1.2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3.2许可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3.3材料格式要求3.3.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应由住建部“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申请。住建部“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
4、资质核准系统”下载网址:http:/3.32企业资格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3.3.3附件材料规格为A4(2IOmmX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3.3.4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3.4企业陈述材料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4申请材料清单4.1申请一级、二级、三级资质4
5、.1.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4.1.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1.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1.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4.1.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身份证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4.1.6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系统”提交资质申请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房地产估价报告。4.2申请三级暂定资质4.2.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4.2.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2.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4.2.5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房地产估价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
6、明(延续不需提供)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4.3申请资质延续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4.4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参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格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179号)办理4.4.1可简化审批手续的1、福建省住建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7、;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4.4.2需要重新核定资格的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7、申请相应资格需提交的申请材料。5申报材料审查5.1审查方式5.1.1许可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
8、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5.1.2企业申请资质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其申请、给予警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5.2 申请条件1. 2.1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5. 2.2机构名称不要求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6. 2.3原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已换发暂定资质证书的,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7. 2.4管理办法中要求的“6年以上”、3年以上”或“4年以上”,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6年、3年或4年。5.3 注册资本以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金认定。5.4 企业通过住建部“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系统”提交资质申请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或者土地面积应达到标准要求。5.5 协会通过住建部“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系统”随机抽查1份企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供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和企业可通过该系统查看评审结论。5.6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